论我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问题

来源 :新生代·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anzi9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适用过程中应该意识到虚假信息既包含完全虚构的信息,也包含对真实信息进行修改的信息。虚假信息具有客观性、误导性、杜撰性。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要把握“实质性的修改”。虚假信息的范围应当予以扩大化,不应该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这四种类型。行为类型包含仅编造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以借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虚假信息 编造行为 社会秩序
  前言
  网络信息技术的加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不断地更新,网民数量不停地增加,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消息的人也就越来越多。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信息,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带来的影响不易想象。因此,为了控制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我国出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由于该罪处罚的虚假信息范围有限,诞生的时间不长,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问题,本文意想通过研究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带来一些适用该罪的启发。
  一、“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虚假信息内涵不明确,对虚假信息的把握,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此,笔者想通过探讨该罪虚假信息的内容,以便为该罪的适用提供思路。
  (一)虛假信息的定义与特点
  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的、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信息,或者是对真实信息进行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虚假信息具有客观性、误导性以及杜撰性。
  虚假信息具有客观性,是“描述性”的事实信息。虚假的主观性质“事实”信息不应该纳入到本罪虚假信息的范畴。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处罚的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客观违法行为,而不处罚思想犯,即是对行为人只存在于内心的犯罪思想不予以刑事处罚,除非该思想予以外化。因此,信息若纯粹只表达行为人内心虚假的个人想法,则不应该将该信息纳入本罪虚假信息的范畴。如行为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我想炸汽车站”,对于行为人发布的这个虚假信息就不应当被认为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指向的虚假信息。因为“我想炸汽车站”这一虚假信息是一种“犯意”表示,不具有客观性,不属于“描述性”的事实信息,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虚假信息具有误导性,会错误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取向以及行为方式。虚假信息是一种错误的信息,一旦发布之后往往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恐慌,这也是我国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虚假信息具有误导性,会对个人、社会,甚至是国家产生不利,所以我们才需要规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遏止虚假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虚假信息具有杜撰性,即是指信息是虚构的,虚构的虚假信息既包含完全虚假的信息,也包含部分虚假的信息。对于虚假信息的内容有部分真实,但是大部分或者关键性信息是虚假的,应当被认定为本罪的虚假信息。
  (二)虚假信息的判定条件
  对于“虚假信息”的判定条件,多数学者认为,虚假信息不仅包括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予以修改的行为,但是这种修改必须是实质性的修改。所谓的“实质性修改”指的是故意改变事实,使原真实信息发生了质的变化。关于“质的变化”的把握,可以从“虚假”的反面即真实的角度入手,对于真实信息的界定标准只需要信息本质上真实即可,即是指该信息与所想表达的事实没有丧失统一性,若是对于所要证明的事实已经丧失了统一性或者该事实在本质上不能证明其真实,就可以被认定为虚假。此外,对于“实质性修改”的判断还需要结合所可能触犯的具体罪名,看虚假信息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
  二、“虚假信息”的规制范围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将虚假信息的范围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这四种类型,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即是虚假信息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险情”是指危险的情况,即对民众财产和人身权益造成迫切的危险或容易造成危险的情况;“疫情”一般是指急性、流行性传染疾病蔓延、扩散,危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情况;“灾情”一般指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泥石流等灾害,危及局部地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警情”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较为严重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出警处理的相关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疫情和灾情还需要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予以区分,从内容上看,虚假灾情和疫情是可以包含虚假的重大灾情和疫情,从这个角度出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是属于一般法条,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特殊法条;若是从传播途径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传播途径只能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传播途径则广得多,可以是线上的也可以是线下的,仅从这个角度出发,前罪是属于特殊法条,后罪属于一般法条。由此可见,若仅是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规定出发是很难对两罪进行界定。
  单单从概念出发,其实是很难把握这四种类型的虚假信息,笔者并不支持将虚假信息的范围限定在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支持扩大虚假信息范围的学者认为只将这四种虚假信息作为本罪的规制对象具有局限性,因为虚假信息的范围很广,仅限制这四种类型会使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逍遥法外。反对者认为,限定这四种类型的虚假信息,是出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考虑,要尽量的缩小刑法的打击范围,避免因为扩大刑法对言论自由的约束范围而产生民不敢言的现象。立法者对虚假信息的范围予以限制是出于平衡刑罚与言论自由的考量,避免虚假信息范围过于广泛,而导致人们无法辨别虚假信息,进而引起刑罚适用的扩大化,不符合刑法谦抑性。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其他构成要件分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适用过程中,最难以把握的是虚假信息的界定。此外,该罪在适用过程中对行为类型判定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也存有疑问。   关于本罪的行为类型,笔者认为存在仅编造行为、仅传播行为和既编造又传播行为。对于仅传播行为和既编造又传播行为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没有太大争议,基本都认定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存在较大争论的是仅编造行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处罚依据在于虚假信息的扩散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该罪处罚的是传播行为,若行为人只是编造虚假信息而没有传播则不宜纳入刑法处罚范围,仅实施编造行为是难以扰乱社会秩序,所以这里的“编造”指的是既编造又传播行为。但笔者并不认同,笔者认为仅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行为方式,该罪的成立是以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为载体,基于新媒体的特性,行为人只要编造了虚假信息就难保不会被传播出去,由此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对编造的虚假信息至少出于放任的态度,因而,应将仅编造行为纳入该罪的行为方式。此外,编造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虚假信息的原创者,不管是完全自我创造的虚假信息,还是基于真实信息而改编成的虚假信息,均属于虚假信息的原创者,是虚假信息的源头;另一类是篡改已有的虚假信息,在原有虚假信息基础上继续胡编乱造,是虚假信息的衍生品。
  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问题。笔者觉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因为在编造、故意传播虛假信息罪中网络只是被作为该罪的一种犯罪工具,其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自然包含现实社会秩序,本罪打击造成了现实社会中秩序的混乱,使一般公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等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但问题在于网络秩序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上的现实社会秩序?这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笔者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是其打击对象,即表明刑事立法已经承认网络空间是具备客观性与现实性。
  综上,仅编造行为应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以借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在适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对虚假信息的判断、对行为方式的界定、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这些问题。
  对于虚假信息可以在虚假信息后加上“等”或“其他”,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并不会违反言论自由原则,也不会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只要在适用该罪时明确虚假信息的内涵以及特性。对于仅仅只实施编造行为也构成本罪,编造行为不仅指完全自我虚构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予以修改的行为,但所修改的信息要达到质的变化。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则可以借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里的认定标准。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当代法学》2014第5期
  【2】孙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疑难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3】廉波:《论网络谣言入罪的正当性——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法治观点》2015年第5期
  【4】刘艳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其他文献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品牌终端展示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可是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施工难度大、运输成本高以及形式缺乏创新等问题。笔者将特种纸材料的特性以及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特种纸材料在品牌终端展示中的实际应用。  【关键词】:特种纸 终端展示 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在消费时,往往更关注于品牌形象。品牌终端展示作为与消费
期刊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由此导致的社会发展速度较缓、养老金缺口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幸福感的提升。因此,推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将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探究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利弊,提出关于推迟退休年龄的合理化政策。  【关键词】:退休年龄 养老金 人口老龄化  一、引言  通过与世界各国退休年龄的对比分析发现,我国是目前世
期刊
【摘要】:水资源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重要资源之一,近些年国家一直在倡导节约用水。建筑行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型产业之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比如,常见的建筑给排水项目施工就和水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若能够在建筑给排水施工中引入、使用节能节水技术,不仅能够提高建筑给排水项目的节水节能效果,还有助于提高建筑给排水项目施工质量及使用价值。  【关键词】:建筑 给排水 施工 节水节
期刊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多媒体技术高速发展,许多事物的存在意义及其表现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网络时代的到来使视觉传达设计艺术有了更大的变化和进步。网络所带来的艺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为视觉传达设计的艺术创作带来了新的形式和生命力,为视觉传达设计开拓更广阔的前景和不可估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时代 视觉传达设计 发展前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数字化产品占据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期刊
【摘要】:“煞”是一个风水学中的常用名词,一般情况下是指造成风水不良气场的源头,形成比较凶的风水格局的形状、颜色或者物质。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已经逐渐把许多风水学中的“煞”产生作用的根本原理进行了心理学、物理学等角度的科学解读,能够让我们更加透彻地了解中国传统的风水文化同时破除迷信,更加深入地了解心理学是从具体的何种方式渗透和影响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的。  【关键词】:风水学 心理学 建筑设
期刊
【摘要】:当前,党内政治生活总体状况良好,但是也存在着理想信念滑坡、党内民主运行不畅等不良现象。这些不良现象由封建文化糟粕、西方文化思想的冲击等原因造成。本研究通过分析党内政治生活不良的表现及原因,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党内政治生活 理想信念 党内民主 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
期刊
【摘要】:抗战时期,面对复杂的国内形势、多样化的边区人员构成,以及严峻的斗争环境,共产党人在陕甘宁边区的统战工作中,充分运用中华传统谋略思想,通过推行军事、经济、政治等统战措施,促进军事统一战线的形成,激發党外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本文总结并回顾陕甘宁边区统战工作,对其中蕴含的中华传统谋略思想予以剖析。  【关键词】:统一战线 谋略  一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史
期刊
【摘要】:简述“空气中有什么”课堂实验存在的问题,根据四年级学生的认知特点,结合实验过程分析原因。并提出实验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小学科学 空气成分 实验现象 实验结论 改进方案  笔者多年从事四、五年级科学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发现,苏教版科学教科书四年级上册,《空气中有什么》中的实验,学生很难自主根据此实验的现象得出实验目标所指出的结论。究竟是何原因?本文针对该实验在课堂教学时出现的问题,进
期刊
【摘要】:电视监控系统是安全防范自动化系统的一个主要子系统。它根据建筑物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必须进行监控的区域、周界、场所、部位、出入口、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监视、传输、显示和记录,并具有报警和图像复核功能。电视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摄像部分(前端设备) ,传输部分,控制部分和图像显示记录部分等,在每一部分中,又含有更加具体的设备或部件。该设计分析了总线电视监控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详细
期刊
【摘要】:纵观工业设计百年发展历程,自工艺美术运动伊始到新艺术运动、包豪斯再到后现代主义,通过一件件的产品,设计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我们的社会。现今产品琳琅满目,而如何能够真正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产品设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是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产品改良设计进行结合,以达到延长产品的生命线。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设计 产品改良设计  一、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