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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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及规定,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检察工作报告时说,五年间,检察机关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11251人,立案侦查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65人。 如何在挑战中把握机遇,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利用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武器是值得我们每个检察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 渎职犯罪 保障民生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苏丹红、有毒明胶、三聚氰胺、毒酸奶、假鳕鱼、植物奶油、劣质大米、劣质面粉、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等等,我们可以列出很长的一串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千百年来,老百姓一直信奉这条警示名言。而现如今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对公共健康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食品安全的保障也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关注,但是为何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并且不断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值得我们深思。
  一、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方面;
  二、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三、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四、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五、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加上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等,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长久以来,食品安全多被视为是企业的问题,是食品产业行业良心的问题。随着《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的工作正在逐步的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各个负有监管职能的单位被请上了台前。 确保餐桌"干净",确保人民吃得放心,肩负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肩上的责任变得更重了。
  二、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中扮演什么角色
  食品安全经常出问题,是对政府职责的质问,也是腐败问题存在的一个侧面证实。有的地方政府对有害食品实行不举报不查处的做法,查处也只是象征性的行政罚款;企业的造假风险低,利润大,就会不顾社会公德和做人的良心,一切向钱看;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地方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经常去厂家吃喝玩乐;有的地方政府官员还参与生产并充当"黑作坊、黑工厂"的保护伞。政府对这些造假者,绝不能纵容姑息,地方官员参与者,更应依法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表明治理的决心,对造假者也是一种震慑作用。
  面对日益多样与复杂的食品,消费者不可能都有专家一样的学识和专业检测设备,除了充当小白鼠,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检验食品安全外,别无他法。相关职能部门要让老百姓不再付出代价,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就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重要屏障。然而,相关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在遇到问题时,经常明知故犯,或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而甘当"睁眼瞎"。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民众心病的当下,"食品安全渎职罪"的出台无疑会对相关职能部门疲软的监管加上一道紧箍,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保险,也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把惩治食品安全背后的渎职、腐败犯罪的利剑。作为一名基层检察人员,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更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让人民能够吃上干净菜、安全肉、放心奶,这是每一名检察人员的心愿,也是职责所系。
  三、实际办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食品安全法》更是在2009年就已颁布实施,事实上我国已已经制定了相当数量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却仍然缺乏系统性,这也是为何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实践应用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因此,要使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落到实处,还要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第一,进一步明确各个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监管责任和行政权利没有交叉和空白,将责任细化到实施监管行为的个人;第二,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在生产、销售、流通环节调查的基础上,对于各个环节的监管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第三,要建立专案调查协调机制,确保调查和追究责任不受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集团的干扰,保证该项法令切实有效的推行下去。 第四,充分做好案外工作,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尽量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是保障民生民利的重要内容,也是渎职侵权类案件高发的领域,如何利用好现有的法律等资源来查办食品安全背后的渎职犯罪还有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克服和解决,但是我们要看到政府对惩治食品安全背后犯罪的决心和态度,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的人民一定能够重新吃上放心菜,不再谈"食"色变,那些在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违法犯罪分子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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