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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既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要件,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第三人”不受当事人仲裁条款的约束,既不能享有仲裁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也不必承担参与仲裁程序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一种声音主张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本篇文章引述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启示:在社会中加强对仲裁制度的宣传,使人们了解这种争端解决方式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