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公益捐赠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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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慈善事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但在公司公益捐赠活动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捐赠公司与受赠(单位)人的法律关系,慈善捐款被挪用、被贪污等等。这些问题都极大地影响着受益(单位)人和捐赠公司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因此,应当明确公司公益捐赠的法律关系和地位才能更好的发展我们的慈善事业。通过有效的监管,使得捐赠人的钱物来去透明,使得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得以建立和加强,更好的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我国慈善事业的定义
  
   慈善事业通常是指人们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的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可以分为现代慈善事业和传统慈善事业。根据慈善事业的现实意义,慈善事业主要指现代慈善事业,应该将其更为准确地定义为,在自愿和信任的基础上,合法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慈善组织)以募捐和接受捐赠等方式,把捐赠人所捐献财富集中起来,再根据一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向特定人或特定的组织进行捐赠,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公益事业。
  
  对慈善捐赠的认定问题
  
   一,慈善捐赠的目的应以扶贫、帮困、助他、利人为主要内容。一切不符合此目的的捐赠应被排除在慈善捐赠的范围之外。这里,需要加以区分的是赞助与慈善捐赠不同。
   二,慈善捐赠的对象应是具有慈善公益性质的机构等。被捐赠对象若是社会机构则应是教育、医疗等机构;被捐赠对象若是个人,则应是处于社会的底层、急需资金而又无力加以解决的人员。
   三,慈善捐赠的决策者不能与被捐赠者有利害关系。如果双方有利害关系,则难以保证符合慈善捐赠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其他私人利益。
   四,捐赠决策者没有因捐赠获得个人利益。公司的慈善捐赠主要涉及的是股东、公司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捐赠制度的具体设计也是为了平衡股东、公司和社会的利益,公司捐赠决策者(个人)不应因此受益。
  
  公益捐赠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 公益捐赠是诺成性合同。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也是当事人双方一旦承诺就必须履行的合同。公益捐赠作为赠予合同的一种特殊赠予,对捐赠承诺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由于赠予合同特别是有关公益事业如;救灾、扶贫等社会性质的捐赠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其在遇有数额较大的捐赠财产时,应当提倡捐赠人与受赠人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协议一旦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益捐赠受赠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规定的受赠人是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种,该法律将其他一些可能成为公益捐赠受赠人的主体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政府在特殊情况下作为受赠人的例外)。公益捐赠活动所产生 法律关系主要有两个,即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转赠关系。受益人一般和捐赠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义务了解捐赠人的情况,属于公益捐赠合同的第三人。
   公益捐赠主要通过捐赠协议的方式来执行,捐赠企业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受赠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财产,实现公益目的,是受赠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如果受赠人违反捐赠协议,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中违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没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财产用途,捐赠人有权解除捐赠协议。
   三,公益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相关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将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转化为公益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秉承了这一做法。
  
  公司公益捐赠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公司公益捐赠活动日益增多,公司公益捐赠中的程序性规范,股权捐赠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对完善公司公益捐赠行为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期推动公司公益捐赠立法的完善。
   一,关于公司捐赠的程序规范程序是制度的前提,没有具体的程序规则,不会有制度的健康运行及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因此严格规范捐赠程序,能够保障公司做出理性的捐赠决策,保护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司公益捐赠的程序作出规定: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公司捐赠决策机构呢?作者认为:从表象上看,股东控制公司捐赠的决策权能最直接地维护股东利益,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实施公司捐赠。公司捐赠的一般决策权归属于董事会更为合适,对于由董事会决定捐赠的公司,为防止危害公司和股东权益,对于公司捐赠的具体程序、数额及总高额度等都应有公司章程加以确定。再次,公司的捐赠决定要做出书面的报告,注明捐赠的方向、善款的来源,如果是互利型捐赠,还应有后续效果的报告。
   至于由董事会行使捐赠决策权所引发的,对董事滥用权力、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担忧,可以结合目前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则予以平衡捐赠的效力、债权人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拒绝履行、涉及公司财产的无效与可撤销行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之诉讼、董事义务以及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股权捐赠的操作规程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持有的股权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越来越强,以股利、股息体现的投资收益也越来越稳定。公益事业单位可通过转让受赠股权或者分红,获得从事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从财产权利转移的角度来看,股权公益捐赠是把捐赠股权的所有权从捐赠者向受赠人转让,变成该受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的公益财产。股权捐赠除了具有公益捐赠的一般特性,同时还具有股权转让的法律特性。因此,股权转让对股权捐赠的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应遵循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机械地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操作股权捐赠。可见,法律在股权捐赠的具体操作还没有跟进,还有待制定细则规范赋予股权捐赠有效性的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慈善捐赠方面取得的成绩是令人鼓舞的,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慈善事业的引导和规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与日益蓬勃的公益事业相比,我国的公益慈善捐赠的法律还是明显滞后,在实践过程中迫切需要一系列操作细则和税收政策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是法官裁决案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下一阶段的慈善立法要充分考虑慈善事业法律规制的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到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业法律规制能促进法官更好地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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