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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党的历史,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历次党章(党纲)都对入党手续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革命实践中,入党手续的规定经过了不断规范、完善的过程。
建党初期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的入党手续是:被介绍人必须接受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委员会即为党员。
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的入党手续与三大党章基本相同。
为了适应发展壮大党组织的需要,1925年8月,中央发出通告,将“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的规定,改为新党员入党时,两名介绍人中只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且不限须入党半年以上者,惟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入党仪式,并立即编人支部。
1927年6月,五大之后的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并将“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改为“经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规定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之候补期为三个月。
建党初期的入党手续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比较简单,只规定了介绍、审查、批准等手续。二是1927年前,党员数量较少,党还没有建立普遍的基层组织,批准党员的机关是地方、区和中央执行委员会。1927年以后,党员数量逐渐增多,批准权限为市委或县委。三是为了严格党员条件,提高党员质量,党的三大之后作出了党员要有候补期(即后来的预备期)的规定,在候补期的要求上,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有所区别。
土地革命至解放战争时期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党的六大、七大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比建党初期严密的多,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对不同社会成分的人人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介绍人数目、介绍入党龄、批准权限和候补期。二是六大党章规定了接受党员由党支部通过,经过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有权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党的七大党章则规定接收新党员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通过,批准权限放宽到区一级党委,并规定了县委以上党委和相当于县委之党委,在特殊情形下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方接受新党员。三是为了提高介绍人的责任感,六大、七大党章都分别明确规定了入党介绍人的职责,对不负责任的介绍人要给以党纪处分。四是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个别地履行人党手续,以及确定了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的制度。
建国初期和八大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建国初期和党的八大对入党手续的规定,与七大党章相比,有了较大改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接受新党员的批准权限,根据不同的入党对象,由区委以上不同的党委审批,改为支部大会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也就是改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审批。这主要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大量增加,发展新党员的数量大量增加,审批新党员的任务比较重,再把审批权限集中到区委以上党委,就会影响发展党员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党的基层组织已经比较健全,能够担负起审批新党员的工作任务。二是用“预备党员”代替了“候补党员”的称谓。三是取消了针对不同的入党对象规定的不同入党手续,对所有申请入党者都规定了统一的手续。这是因为建国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来的特定意义。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党的九大时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大大简化。党的九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十大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与九大党章完全相同。这期间人党手续的规定,较八大党章简化了许多,虽然规定了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但由于减少了许多必要的环节,特别是取消了“预备期”和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的手续,使这个时期吸收的一些新党员的质量程度不同地受到一定影响,有些思想路线不端正、靠造反起家的人进入到党内,给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带来一定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党的十一大以后规定的入党手续
党的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新党员要有“预备期”和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的手续。
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了我党建党以来的经验教训,针对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特点,对入党手续作了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十二大规定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未作修改,1990年中央组织部制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入党手续及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四大党章对入党手续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对入党手续和程序未作修改。
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详细阐明了入党手续的各个主要环节,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突出的特点是系统、完整、详尽,以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的程序,体现了党组织发展党员的郑重和严肃性。同时还将九大以来党章规定的上级党委批准改为上级党组织批准,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实际批准权限。
建党初期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的入党手续是:被介绍人必须接受所在地的委员会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考察期满后,经大多数党员同意,始得成为党员。如果该地区有执行委员会,必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党员一人介绍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经地方执行委员会之许可,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经区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次第审查通过,始得为正式党员;但工人只须地方执行委员会承认,报告区及中央委员会即为党员。
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
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规定的入党手续与三大党章基本相同。
为了适应发展壮大党组织的需要,1925年8月,中央发出通告,将“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的规定,改为新党员入党时,两名介绍人中只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且不限须入党半年以上者,惟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入党仪式,并立即编人支部。
1927年6月,五大之后的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并将“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改为“经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规定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之候补期为三个月。
建党初期的入党手续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比较简单,只规定了介绍、审查、批准等手续。二是1927年前,党员数量较少,党还没有建立普遍的基层组织,批准党员的机关是地方、区和中央执行委员会。1927年以后,党员数量逐渐增多,批准权限为市委或县委。三是为了严格党员条件,提高党员质量,党的三大之后作出了党员要有候补期(即后来的预备期)的规定,在候补期的要求上,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有所区别。
土地革命至解放战争时期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党的六大、七大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比建党初期严密的多,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对不同社会成分的人人党,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介绍人数目、介绍入党龄、批准权限和候补期。二是六大党章规定了接受党员由党支部通过,经过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有权直接征收或通过新党员;党的七大党章则规定接收新党员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通过,批准权限放宽到区一级党委,并规定了县委以上党委和相当于县委之党委,在特殊情形下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方接受新党员。三是为了提高介绍人的责任感,六大、七大党章都分别明确规定了入党介绍人的职责,对不负责任的介绍人要给以党纪处分。四是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个别地履行人党手续,以及确定了上级党组织派人谈话的制度。
建国初期和八大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建国初期和党的八大对入党手续的规定,与七大党章相比,有了较大改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接受新党员的批准权限,根据不同的入党对象,由区委以上不同的党委审批,改为支部大会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也就是改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审批。这主要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大量增加,发展新党员的数量大量增加,审批新党员的任务比较重,再把审批权限集中到区委以上党委,就会影响发展党员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党的基层组织已经比较健全,能够担负起审批新党员的工作任务。二是用“预备党员”代替了“候补党员”的称谓。三是取消了针对不同的入党对象规定的不同入党手续,对所有申请入党者都规定了统一的手续。这是因为建国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社会成分的区别已经或正在失去原来的特定意义。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入党手续的规定
从“文化大革命”开始到党的九大时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大大简化。党的九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有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十大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与九大党章完全相同。这期间人党手续的规定,较八大党章简化了许多,虽然规定了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但由于减少了许多必要的环节,特别是取消了“预备期”和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的手续,使这个时期吸收的一些新党员的质量程度不同地受到一定影响,有些思想路线不端正、靠造反起家的人进入到党内,给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带来一定的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党的十一大以后规定的入党手续
党的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新党员要有“预备期”和上级党委派人谈话的手续。
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了我党建党以来的经验教训,针对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特点,对入党手续作了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党的十三大党章对十二大规定的入党手续和程序未作修改,1990年中央组织部制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入党手续及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四大党章对入党手续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对入党手续和程序未作修改。
十二大以来的党章详细阐明了入党手续的各个主要环节,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突出的特点是系统、完整、详尽,以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的程序,体现了党组织发展党员的郑重和严肃性。同时还将九大以来党章规定的上级党委批准改为上级党组织批准,恢复了八大党章规定的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实际批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