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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依据上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81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全民所有的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