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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巨灾导致的损失已使再保险资本相形见绌,巨灾债券的发行是全球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巨灾债券的发展现状,指出其制约因素,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巨灾债券;制约因素;巨灾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004-02
1 巨灾债券产生的背景
目前巨灾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每年都会整理巨灾相关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说明了: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每年都会发生几百起巨灾,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丧亡。瑞士再保险公司指出,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自1970年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世界人口密度日益加大以及高风险地区的承保财产增加。
全球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里,保险公司承受了其中的主要的风险,但往往保险公司可能因赔付而出现巨额亏损,特别是几次特大赔付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灾难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应运而生。但是,巨灾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再保险资本也相形见绌,严重影响了再保险基本功能的发挥。当发生重大巨灾,光靠保险公司的保费并不足以保障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的时候,他们就寻求新的风险分摊方法来规避风险,通过资本市场,不但可获得资金,也是分摊风险的新管道。
2 巨灾债券的概念和现状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或简称Cat Bond),也称为保险连动型债券(Insurance-Linked Bond),是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商品中最常见也最有名的型态。承保的巨灾风险由证券化的方式,分散至资本市场。与一般公司债或政府公债类似,即买卖双方透过资本市场债劵发行的方式,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规避巨灾(通常为地震、台风、洪水等天灾)所造成的损失,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发行巨灾债券给投资人,承诺定期支付利息,一旦有巨大的自然灾害,本息的偿还条件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相关联,此时投资者会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投资本金。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货产品,保险公司纷纷将其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巨灾债券,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的新局面。1997年Winterthur Re公司(丰泰再保险公司)发行了规模为2.38亿美元的风暴巨灾风险债券。2001年Swiss Re公司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风险债券。由于巨灾债券收益率普遍较市场上其它债券高出许多,销售情形良好,因此巨灾债券市场慢慢活跃起来,以下是全球历年来巨灾债券的发行量:
全球巨灾债券每年新发行量由1997年6.63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9.9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4%,2008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行量减少到28.866亿美元,但仍然高于21亿美元的历史平均值。这说明,在全球背景下,巨灾债券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
3 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制约因素
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区 ,每年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以千亿元 ,但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以下因素对巨灾债券产生了制约:
3.1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全,不能给巨灾债券提高良好的发展环境
自从我国的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对国外来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况且,对巨灾债券的设计,需要有大量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而我国保险业并未储备这方面综合性的人才,使我国对巨灾债券的研究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推广。同时由于对巨灾的研究起步较晚,也缺乏相应的巨灾统计资料数据库,从而导致了不能有效地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巨灾风险模型的建立。在巨灾债券设计和定价中,风险模型是基础,缺少必要的风险模型,使得保险公司难以评估损失和发生频率,无法分析巨灾风险的分布情况。
3.2 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成熟
巨灾债券的发行面对的是证券市场,而且其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低风险证券,因此,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場是巨灾债券发行的首要条件。另外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投资银行,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参与,因此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设施也是巨灾债券发行所必须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投资渠道较窄,投资产品品种单一,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主要为中小散户,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少。由于中小散户没有专业的知识,这一特性决定了我国投资市场难以在短期内引进专业性更强的巨灾债券,难以构成有效的需求。
3.3 法规和监管不完善
巨灾债券的设计和推行,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撑。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两条涉及到巨灾保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植开展洪水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同时,我国目前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局面也制约了巨灾债券的发展。巨灾债券的运作是金融、保险一体化的典范。分业监管的格局将会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
4 推进我国巨灾债券发展的思考
4.1 培养和造就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巨灾风险的专业化研究
巨灾债券涉及到保险、金融、证券、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方面,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巨灾风险的费率厘定问题还未解决,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引进具备经验的专家,加强对国内人才的培养。
4.2 加快金融、保险一体化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合作还十分有限,如何提高两者的合作深度,是我国面临的较大问题。通过信用评级公司,加强市场公开力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巨灾债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4.3 加快法律和制度建设
我国应及时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对商业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资质进行认证和管理。只有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获得巨灾保险运营资格,并对其日常营运给予政策和税率上的优惠。
参考文献:
[1] 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J].保险研究2003,第5期:41-43
[2] 郭玺、卫新江.我国巨灾债券的难点和对策[J].中国保险论坛,2005(6)
[3] 龙惠.中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初步探索[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4] Swiss Re.Sigma.No.1/2009,1/2008.
【关键词】巨灾债券;制约因素;巨灾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004-02
1 巨灾债券产生的背景
目前巨灾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每年都会整理巨灾相关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说明了: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每年都会发生几百起巨灾,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丧亡。瑞士再保险公司指出,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造成的保险损失自1970年以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世界人口密度日益加大以及高风险地区的承保财产增加。
全球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里,保险公司承受了其中的主要的风险,但往往保险公司可能因赔付而出现巨额亏损,特别是几次特大赔付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灾难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应运而生。但是,巨灾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再保险资本也相形见绌,严重影响了再保险基本功能的发挥。当发生重大巨灾,光靠保险公司的保费并不足以保障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的时候,他们就寻求新的风险分摊方法来规避风险,通过资本市场,不但可获得资金,也是分摊风险的新管道。
2 巨灾债券的概念和现状
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或简称Cat Bond),也称为保险连动型债券(Insurance-Linked Bond),是目前巨灾风险证券化商品中最常见也最有名的型态。承保的巨灾风险由证券化的方式,分散至资本市场。与一般公司债或政府公债类似,即买卖双方透过资本市场债劵发行的方式,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规避巨灾(通常为地震、台风、洪水等天灾)所造成的损失,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发行巨灾债券给投资人,承诺定期支付利息,一旦有巨大的自然灾害,本息的偿还条件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相关联,此时投资者会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投资本金。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发行了巨灾期货产品,保险公司纷纷将其作为套期保值的工具。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巨灾债券,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的新局面。1997年Winterthur Re公司(丰泰再保险公司)发行了规模为2.38亿美元的风暴巨灾风险债券。2001年Swiss Re公司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风险债券。由于巨灾债券收益率普遍较市场上其它债券高出许多,销售情形良好,因此巨灾债券市场慢慢活跃起来,以下是全球历年来巨灾债券的发行量:
全球巨灾债券每年新发行量由1997年6.63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9.9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34%,2008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发行量减少到28.866亿美元,但仍然高于21亿美元的历史平均值。这说明,在全球背景下,巨灾债券已经成为重要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
3 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制约因素
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区 ,每年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数以千亿元 ,但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以下因素对巨灾债券产生了制约:
3.1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健全,不能给巨灾债券提高良好的发展环境
自从我国的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对国外来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况且,对巨灾债券的设计,需要有大量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而我国保险业并未储备这方面综合性的人才,使我国对巨灾债券的研究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推广。同时由于对巨灾的研究起步较晚,也缺乏相应的巨灾统计资料数据库,从而导致了不能有效地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巨灾风险模型的建立。在巨灾债券设计和定价中,风险模型是基础,缺少必要的风险模型,使得保险公司难以评估损失和发生频率,无法分析巨灾风险的分布情况。
3.2 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成熟
巨灾债券的发行面对的是证券市场,而且其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低风险证券,因此,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場是巨灾债券发行的首要条件。另外巨灾债券的发行需要投资银行,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参与,因此完善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设施也是巨灾债券发行所必须的。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投资渠道较窄,投资产品品种单一,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主要为中小散户,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少。由于中小散户没有专业的知识,这一特性决定了我国投资市场难以在短期内引进专业性更强的巨灾债券,难以构成有效的需求。
3.3 法规和监管不完善
巨灾债券的设计和推行,必须依靠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撑。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两条涉及到巨灾保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植开展洪水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同时,我国目前保险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局面也制约了巨灾债券的发展。巨灾债券的运作是金融、保险一体化的典范。分业监管的格局将会缺乏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
4 推进我国巨灾债券发展的思考
4.1 培养和造就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巨灾风险的专业化研究
巨灾债券涉及到保险、金融、证券、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方面,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巨灾风险的费率厘定问题还未解决,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引进具备经验的专家,加强对国内人才的培养。
4.2 加快金融、保险一体化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合作还十分有限,如何提高两者的合作深度,是我国面临的较大问题。通过信用评级公司,加强市场公开力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巨灾债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4.3 加快法律和制度建设
我国应及时立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对商业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资质进行认证和管理。只有资产雄厚、有一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才能获得巨灾保险运营资格,并对其日常营运给予政策和税率上的优惠。
参考文献:
[1] 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与发展[J].保险研究2003,第5期:41-43
[2] 郭玺、卫新江.我国巨灾债券的难点和对策[J].中国保险论坛,2005(6)
[3] 龙惠.中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初步探索[J].经济研究导刊,2008(19)
[4] Swiss Re.Sigma.No.1/2009,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