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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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允许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现行法律体系中民事实体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刑事诉讼法又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中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本文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立法规定,进一步探讨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确立的现行法律规定,从而坚定我国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理论研究,提出建立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刑事被害人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有两种观点,一方主张用刑罚来惩治犯人,以达到对被害人精神安慰的目的,再对被害人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就显得多此一举了。而另一方则坚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的民事诉讼仅仅在程序上有所差异,而在实体方面就不该存在区别,应当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为彰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值得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指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及特定财产权,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利益遭受损害或精神遭受痛苦,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审理终结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的表现
  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仅规定“物质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条文中的经济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的侵害间接造成的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用的是“物质损失”;刑法用的是“经济损失”,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可见,刑事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的消极影响及法律困惑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的消极影响包括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与国际社会保护被害人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相背离。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的法律困惑。
  2.1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相冲突。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从《刑法》的规定以及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看到刑法只保护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立法上的矛盾。
  2.2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解释相矛盾。根据法律法规来看,民事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而刑事司法解释中排除了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3.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只规定了对受害人的财产性损失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规定。但在一些案件中,人民法院会经过变通。例如“清华教授女儿被售票员掐死案中”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1.符合法理的要求。从学理方面分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针对侵害人的同一罪行同时提出刑事、民事诉讼。刑事侵权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一般都要比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深,却又得不到应有的精神赔偿,显然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法治的人文精神,这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2.符合国际社会保护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趋势。精神损害赔偿的观念源于西方,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在立法中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为顺应保护人权法律发展的世界潮流,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借鉴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先进制度。
  3.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多年以来,我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大量的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经验,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诸多支持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这些案例同样为我国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借鉴。
  五、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设想
  我国在民事领域的立法规定已经为在刑事领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现实的依据,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在多年司法实践中积累出来的丰富经验也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因此,我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主要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例如父母,配偶,只有他们最能体会到犯罪行为带来的精神痛苦。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2.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
  2.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或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
  3.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范围。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下列几种犯罪则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伤害致人伤残的;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当然,一些双重客体的犯罪如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抢劫过程中致人伤亡的。   4.确定赔偿标准与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4.1确定赔偿标准。(1)城乡居民计算标准应统一,建议以一定区域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2)赔偿年限。可以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赔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2.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来确定。
  六、结语
  随着国际上关注人权的呼声日益增高,我国立法也逐步体现了对人权的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观点的司法实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为我国人权保障之路奠定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与国际接轨,我相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将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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