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科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是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过程和教学方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提升的问题。我们应当从理念上确立培养与提升学生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的理念,并通过完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法、加大实践教学体系等途径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嘉兴学院2014年度校级一般教改课题《法学教学中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探寻》(项目编号:8515145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永梅,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34-02
自清末修宪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经历了曲折和反复,但仍可谓说是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法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快速增长。然而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近几年来却处于低位,即使那些已经进入法律职业的法学毕业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职业适应的困难,这些都说明了当前法学教育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现状。长此以往,我国的法治进程必将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强调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并通过各种途径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界定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思维进行了界定。如有学者将法律思维界定为“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并认为法律思维是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的一种思维方式。有学者从构成要素的层面分析了法律思维方式应包括法律思维结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程序等内容,并指出作为一种专业思维,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思维形式。 还有很多学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 。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对于法律思维的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在前述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法律思维界定为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给出处理结论及理由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方式区别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法律人是法律思维的主体。也就是说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方式。法律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共同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是法律人的职业品格。
第二,法律信仰是法律思维的灵魂。法律信仰要求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信仰是法律思维的灵魂,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思维就会变成规避法律的思维,就会走向法治的反面。
第三,法律思维需要以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阅历为基础。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阅历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能用法律的逻辑来思考问题。
第四,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思维,“理由优先于结论”是法律思维始终遵循的规则。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有时候理由比结论更重要。法律人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往返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其不仅要得出结论,更要说出理由,甚至有时候理由比结论更重要。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
综观中外,关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英美国家更为注重的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的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以前者为目标定位的法学教育更倾向于职业教育,后者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则属于素质教育。
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然而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了。主要表现在,每年毕业的法学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从事的是与法学无直接关系的职业。同时,自从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只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专业人才。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出现了隔膜。是故,法学教育目标必须进行重新定位。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健全法律意识的人才。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但同时,笔者也认为无论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还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人才,其核心都是要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因为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最重要的标志,更是建设法治社会所离不开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在法律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我国依法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法律至上,强调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备,更要求全民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用理性的法律思维去解决社会纠纷。而法律思维是能自发形成的,法律思维必须通过法学教育的培养与锻炼才能形成。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提高学生对法律价值的认知能力,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正确的法治观念,从而成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较好地解决法学毕业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的问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法律职业者的主要工作内容。法律职业中所需的法律知识是不断变化的,同时也是有据可查的。与常变的法律知识不同,法律思维是使学生走出课堂后能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必备技能,拥有了法律思维,无论法律规则如何变化,社会纠纷如何复杂,法律职业者总能通过现象看到本质,总能运用法律的理念给出解决方案,并同时注意解决方案的说理性。因此“一个法律人素质和水平的高低,主要不在于其拥有的法学知识的多少,更在于其独特的思维方式与优良的思维品质,即是否拥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这一基本品质” 。
综上所述,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核心途径,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意义重大。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现状检讨——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视角
如前所述,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那么以此为基点,我们来检视一下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在课程设置上,缺少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的课程。
从2012年教育部修订的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可以看出,现行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共16门,而这16门核心课,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知识的传授的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是很难满足培养与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需要。因为法律知识仅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之一,而法律思维的另一个前提是实践阅历。现在课程设置没有给学生实践阅历的增长提供空间。没有一定的实践阅历,学生毕业之后是无法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的。同时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的思维,是不可能通过学生自发形成的。法律思维是需要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形成的,而现今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以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技能课。
第二,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重知识的传授轻法律思维的培养的观念普遍。
虽然现在很多课程在设置上都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但在具体课程的教学中,很多老师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压缩实践课时,增加理论课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是因为很多老师认为上课就是要充分利用每一分钟,不遗余力地向学生阐释法学概念、法律规定等,以期尽可能将更多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实践课是可有可无的。殊不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是非常丰富的,即使老师拼尽全力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教授给学生,更何况法律还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阻碍法律思维的形成。
传统的教学方法老师是课堂的主角,是知识传授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课堂上,既没有师生之间的沟通,也缺少学生表达的机会。在这样的教学方法下,学生不会主动思考,遇到问题就期待老师给出答案。而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辨性思维,有时候在结果与理由之间更强调理由。“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怠于思考,更谈不上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了。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在观念上,未树立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的观念;二是还不清楚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本文前面已对法律思维应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进行了论证。接下来谈一下,如何提高本科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的问题。
四、提升法学本科学生法律思维的具体途径
第一,在理念上树立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的认识。
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职业培养未来人才,还为社会输送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建设人才。美国法学者庞德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法律思维,无论传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因此必须摒弃那种认为法学教育就是教授法律知识的观念,将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
第二,在课程设置上,改革现行的法学课程设置,在保证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提升与培养法律思维的技能课程,同时合理设置理论与实践课时比例。
法律思维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这是绝对的。因此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课程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甚至是很大的比例,这也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思维,是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形成的,因此必须开设一些训练法律思维的技能课程,比如《法学方法论》和《法律逻辑学》,让学生通过这些技能课的学习,掌握法律思维的一般规律。法律思维还需有一定的实践体验基础。而培养本科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能只停留在语言上,必须落到具体的课程设置上。比如在诉讼法课程中适当提高一下实践课时的比例,开设一些诸如审判实务、律师实务等实践类的课程,让学生通过这些课的学习,获得一些实践体验,从而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提升提供条件。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对现行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改变传统教学中学生总是被动的跟随老师思维的局面,多采用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让学生成为主动学习的主体。
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本质要求学生主动的进行自我训练,其目标是让学生具备主动运用已有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离开了学生的积极主动思考,法律思维是难于形成与提升的。因此在法学的课程教学中,老师宜多采用启发式、发现式教学,通过各种方法调动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从而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提供一个好的思维环境。
第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引入法律诊所,广泛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加强学生的职业模拟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定的法律实践体验是形成法律思维的前提和基础,而一定的法律实践体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检验法律思维的形成程度。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需要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与应用的思维方式,如果没有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形成的。那么作为在校生的法学学生如何获得法律实践体验呢?除了让学生利用假期进入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外,法学教育还应在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上有所作为。比如引入法律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等都是法科学生获得法律实践体验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在法学课程中广泛开展案例教学也能在一定程序上增强学生的实践体验。只有通过各种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学生才能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去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也才能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的习惯。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获得充分的实践阅历,为法律思维的形成奠定基础。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一种职业品性,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塑造上应有更大的作为。
注释: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6.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法商研究.2003(6).65.
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118.
陈君.法律本科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8.
许猛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刍论.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44.
关键词 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嘉兴学院2014年度校级一般教改课题《法学教学中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探寻》(项目编号:85151455)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唐永梅,嘉兴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34-02
自清末修宪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经历了曲折和反复,但仍可谓说是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道路。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法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快速增长。然而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近几年来却处于低位,即使那些已经进入法律职业的法学毕业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职业适应的困难,这些都说明了当前法学教育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现状。长此以往,我国的法治进程必将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在法学教育中强调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并通过各种途径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界定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思维进行了界定。如有学者将法律思维界定为“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并认为法律思维是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的一种思维方式。有学者从构成要素的层面分析了法律思维方式应包括法律思维结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思维程序等内容,并指出作为一种专业思维,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思维形式。 还有很多学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 。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对于法律思维的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在前述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法律思维界定为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给出处理结论及理由的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方式区别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法律人是法律思维的主体。也就是说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方式。法律人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共同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结纽带,是法律人的职业品格。
第二,法律信仰是法律思维的灵魂。法律信仰要求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以法律为准绳。法律信仰是法律思维的灵魂,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思维就会变成规避法律的思维,就会走向法治的反面。
第三,法律思维需要以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阅历为基础。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阅历是进行法律思维的前提。很难想象一个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人能用法律的逻辑来思考问题。
第四,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思维,“理由优先于结论”是法律思维始终遵循的规则。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有时候理由比结论更重要。法律人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往返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其不仅要得出结论,更要说出理由,甚至有时候理由比结论更重要。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培养和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
综观中外,关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两大类:一是英美国家更为注重的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二是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的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以前者为目标定位的法学教育更倾向于职业教育,后者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则属于素质教育。
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然而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了。主要表现在,每年毕业的法学学生中很大一部分从事的是与法学无直接关系的职业。同时,自从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只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律专业人才。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出现了隔膜。是故,法学教育目标必须进行重新定位。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法治社会需要的具有健全法律意识的人才。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但同时,笔者也认为无论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还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人才,其核心都是要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因为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律专业人才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最重要的标志,更是建设法治社会所离不开的思维方式。
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在法律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我国依法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法律至上,强调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备,更要求全民具备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用理性的法律思维去解决社会纠纷。而法律思维是能自发形成的,法律思维必须通过法学教育的培养与锻炼才能形成。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能够提高学生对法律价值的认知能力,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正确的法治观念,从而成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较好地解决法学毕业生无法胜任法律职业的问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是法律职业者的主要工作内容。法律职业中所需的法律知识是不断变化的,同时也是有据可查的。与常变的法律知识不同,法律思维是使学生走出课堂后能用法律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的必备技能,拥有了法律思维,无论法律规则如何变化,社会纠纷如何复杂,法律职业者总能通过现象看到本质,总能运用法律的理念给出解决方案,并同时注意解决方案的说理性。因此“一个法律人素质和水平的高低,主要不在于其拥有的法学知识的多少,更在于其独特的思维方式与优良的思维品质,即是否拥有严密的法律思维这一基本品质” 。
综上所述,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实现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核心途径,在法学教育中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意义重大。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现状检讨——以法律思维的培养为视角
如前所述,高等法学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那么以此为基点,我们来检视一下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现状,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在课程设置上,缺少专门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律技能的课程。
从2012年教育部修订的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可以看出,现行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共16门,而这16门核心课,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知识的传授的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是很难满足培养与锻炼学生法律思维的需要。因为法律知识仅是法律思维的基础之一,而法律思维的另一个前提是实践阅历。现在课程设置没有给学生实践阅历的增长提供空间。没有一定的实践阅历,学生毕业之后是无法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的。同时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的思维,是不可能通过学生自发形成的。法律思维是需要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形成的,而现今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以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技能课。
第二,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重知识的传授轻法律思维的培养的观念普遍。
虽然现在很多课程在设置上都包括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但在具体课程的教学中,很多老师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压缩实践课时,增加理论课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是因为很多老师认为上课就是要充分利用每一分钟,不遗余力地向学生阐释法学概念、法律规定等,以期尽可能将更多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实践课是可有可无的。殊不知,“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是非常丰富的,即使老师拼尽全力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教授给学生,更何况法律还是不断修改和变化的。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阻碍法律思维的形成。
传统的教学方法老师是课堂的主角,是知识传授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课堂上,既没有师生之间的沟通,也缺少学生表达的机会。在这样的教学方法下,学生不会主动思考,遇到问题就期待老师给出答案。而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辨性思维,有时候在结果与理由之间更强调理由。“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怠于思考,更谈不上培养与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了。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在观念上,未树立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的观念;二是还不清楚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本文前面已对法律思维应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进行了论证。接下来谈一下,如何提高本科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的问题。
四、提升法学本科学生法律思维的具体途径
第一,在理念上树立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的的认识。
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职业培养未来人才,还为社会输送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法治社会建设人才。美国法学者庞德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培养法律思维,无论传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 因此必须摒弃那种认为法学教育就是教授法律知识的观念,将培养与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
第二,在课程设置上,改革现行的法学课程设置,在保证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传授的基础上,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增设提升与培养法律思维的技能课程,同时合理设置理论与实践课时比例。
法律思维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这是绝对的。因此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课程必须占到一定的比例,甚至是很大的比例,这也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思维是一种思辨性思维,是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形成的,因此必须开设一些训练法律思维的技能课程,比如《法学方法论》和《法律逻辑学》,让学生通过这些技能课的学习,掌握法律思维的一般规律。法律思维还需有一定的实践体验基础。而培养本科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能只停留在语言上,必须落到具体的课程设置上。比如在诉讼法课程中适当提高一下实践课时的比例,开设一些诸如审判实务、律师实务等实践类的课程,让学生通过这些课的学习,获得一些实践体验,从而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提升提供条件。
第三,在教学方法上,对现行的课堂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改变传统教学中学生总是被动的跟随老师思维的局面,多采用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思考,让学生成为主动学习的主体。
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本质要求学生主动的进行自我训练,其目标是让学生具备主动运用已有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离开了学生的积极主动思考,法律思维是难于形成与提升的。因此在法学的课程教学中,老师宜多采用启发式、发现式教学,通过各种方法调动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从而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提供一个好的思维环境。
第四,完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引入法律诊所,广泛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加强学生的职业模拟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定的法律实践体验是形成法律思维的前提和基础,而一定的法律实践体验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检验法律思维的形成程度。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需要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与应用的思维方式,如果没有法律实践是不可能形成的。那么作为在校生的法学学生如何获得法律实践体验呢?除了让学生利用假期进入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外,法学教育还应在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上有所作为。比如引入法律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等都是法科学生获得法律实践体验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在法学课程中广泛开展案例教学也能在一定程序上增强学生的实践体验。只有通过各种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学生才能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去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也才能形成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的习惯。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可能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获得充分的实践阅历,为法律思维的形成奠定基础。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一种职业品性,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塑造上应有更大的作为。
注释: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6.
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法商研究.2003(6).65.
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品格.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118.
陈君.法律本科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8.
许猛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刍论.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