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潘家永 罗新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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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擅自出卖产妇胎盘,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同志:
  〓〓我于前不久初为人母,高兴中却又留下了遗憾,因为自己的胎盘已不知去向。经一再追问,医生才承认是被其私自出卖了。原来,有人认为胎盘具有滋补男女肾亏弱症、美容、提高人体免疫力等功效,个别医生出于牟利乘机与他们进行交易。请问:我能否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读者〓胡玮
  胡玮读者:
  〓〓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胎盘是由胚胎的胚膜和子宫内膜联合长成的母子间交换物质的过渡性器官,其主要成分是蛋白质、激素和各种酶。姑且不论其是否具有上述功效,仅就胎盘的处理,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与之对照,医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的规定,而且还侵犯了你的所有权。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鉴于胎盘无价,但附着了母婴的人格利益,故在医生不能返还时,你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即本案私自买卖胎盘的行为虽系个别医生所为,但发生在医生为你生产的过程中,其完全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也不可能直接接触到胎盘,故医院同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医院在赔偿之后是否向医生追究、如何追究,则是医院内部的事。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鱼疗感染皮肤病,经营者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吕虹曾多次做过鱼疗,知道亲亲鱼因专门啄食人体老化皮质、细菌和毛孔排泄物而被称作“医生鱼”,当鱼吸咬皮肤时,也有一种极其惬意的感觉。正因为如此,她对鱼疗情有独钟。2012年1月10日下午,吕虹来到常去的景区温泉酒店做温泉鱼疗。不料,几天后,吕虹发现自己脚趾底部长出了几个硬疹。不到一个月,又冒出了十来个,疼得她几乎无法行走。后经诊治,被确定为跖疣,是一种由乳头瘤病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经打听,吕虹得知此前在该酒店做鱼疗的人中,也有6人患过该病。即是说,吕虹也是因鱼疗而被传染。请问,吕虹是否有权利要求酒店赔偿?
  读者〓方强
  方强读者:
  〓〓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再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鉴于吕虹客观上确有损害,酒店自然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
  网上被侵权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几年来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得罪过一些人。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不仅披露了我的真实姓名等身份信息,还无中生有说我在位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我人身恶意攻击,造成大量网友跟帖,对我名誉造成很大影响。请问,我无法找到发帖人该如何维权?
  读者〓方华
  方华同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可申请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此外,你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如果能够查明发帖人,那么由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帖人,那么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数字电视“开机必先看广告”是否侵权?
  编辑同志:
  〓〓我们都是使用数字电视机顶盒的用户。从2012年元月起至今,我们每次开机都必须持续观看约1分钟的商业广告,不看广告就无法进入电视频道界面,实在让人感到心烦却又无法避开,甚至不时还有有线电视公司的招商广告。请问: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
  读者〓邓颖
  邓颖读者:
  〓〓有线电视公司的做法侵犯你们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一方面,你们与有线电视公司签订合同、缴纳有线电视收视费用后,即同有线电视公司之间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线电视公司不顾你们感受,出于在已经收取收视费用的基础上再行牟利之目的,利用独家经营和信号控制的优势,让用户在每次开机前不得不观看广告,导致你们感到心烦却又无法避开,明显侵犯了你们自主选择的权利。再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电视开机必先看广告,让不愿看广告的用户无可奈何,不仅属于强制消费,而且也已使用户无法获取方便、快捷、通畅的服务质量保障。再一方面,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对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行为的具体处罚,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有线电视公司必须对其明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而我行我素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且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
  在借条上签了名,
  是担保人还是见证人?
  编辑同志:
  〓〓半年前,朋友李适跑来向我丈夫借钱。我丈夫手中没有现钱,就带他去找了另一个朋友周革。碍于我丈夫的情面,周革借给了李适3万元。李适当即打了欠条,写明了借款数额,言明5个月后归还。为表示诚信,我丈夫随手在借条上签下名字。李适未如期归还借款,周革等不及,找我丈夫催要,理由是我丈夫是担保人。我丈夫说他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但周革不同意,说反正借条上有我丈夫的签字,我丈夫就得负责任。我丈夫陪着周革去找了李适,李适表示账一定要还,但现时没有钱。周革抓住我丈夫不放,一口咬定他就是“担保人”。请问,在借条上签了名,算是担保人,还是算见证人呢?
  读者〓李英
  李英读者:
  〓〓在借条上签名者,一般为借款人、担保人或者见证人,当签名前没有标明具体身份,债权人、签名者各执己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你丈夫在借条上写下名字,从来信所述情况看,这签名与借款人李适的签名肯定隔了一定距离,这段距离让你丈夫排除了共同借款人的嫌疑,但是,因为签名前没有标明身份,你丈夫属于“担保人”还是属于“见证人”,就还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借款人李适和债权人周革之间发生的这笔民间借贷,是你丈夫牵线搭桥促成的。在此之前,李适和周革是否认识?如果认识,来往是否密切?这决定着你丈夫的身份。如果李适和周革是初次谋面,或者虽然认识却无过多来往,那么,根据通常理解,你丈夫的身份将被认定为“担保人”,因为,没有你丈夫的担保,周革不会将钱出借给不认识、无交情的李适。反之,如果李适和周革不仅认识,而且有交情的话,你丈夫被认定为“见证人”的可能性就更大一些,毕竟,签名前没有担保人字样,周革也无充足的理由证明你丈夫是担保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罗新祥
  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
  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编辑同志:
  〓〓我今年35岁,与妻子于2005年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准备协议离婚。对我名下的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认为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我则认为企业年金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请问: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读者〓何满生
  何满生读者:
  〓〓对于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定性问题,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你目前并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因此,你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但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你妻子无权要求你给予任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谢兼明
  高温引发伤亡属意外事件?
  编辑同志:
  赵勇男是一家宾馆的门卫接待员。去年8月24日下午一时许,赵勇男突然中暑抢救无效身亡。当赵勇男的母亲要求宾馆按工伤待遇赔偿时,宾馆以高温时伤亡属于意外事件,宾馆从来未给员工办理过工伤保险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宾馆的解释正确吗?
  读者〓林立
  林立读者:
  〓〓赵勇男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目录》中也规定了“中暑”属于职业病情形。至于宾馆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不能成为拒绝赵勇男依法享有工作待遇的理由。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询问没有如实回答,
  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编辑同志:
  〓〓2011年6月初,我与某民营医院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在劳动合同附则里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的,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今年4月初我母亲因为高血压病加重住进一家专科医院治疗,我在下班后和休息时间去护理母亲。我所在的医院领导了解到我母亲住院的情况和我母亲在几年前就有病的情况后,以我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如实回答关于“你的近亲属中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当初我没有如实回答,我以为是单位是怕请假影响工作,我认为我不会影响工作,因而也就没有如实回答。后来我了解到,以前医院有两名护士因为家中有病人,在给住院病人注射和发药时有减少药量和以好药换次药的情况,医院与这两名护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以后的护士聘用中出台了上面这样的规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询问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秦可欣
  秦可欣读者: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询问没有如实回答和说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这涉及到你们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当然就可以解除;还取决于你们的劳动合同在履行中是否出现了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确实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就是说,劳动者如果隐瞒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情况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有较为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从你的情况看,你的母亲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的情况并不属于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换言之,这是用人单位不该问也没有权利问的问题。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还规定,劳动合同中“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与你订立合同的医院以劳动者的近亲属中是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不予招用或者解除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明显的“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做法,是违法的无效的。既然该约定是无效的,单位以该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就是错误的了。另外,你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而,你所在单位是没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武夷学院律师〓周玉文
  用人单位赔偿和劳动者受伤地点
  有关系吗?
  编辑同志:
  〓〓农村姑娘小王在外出打工的姐姐的带领下,去年来到一饭店没签合同当上了传菜员。每天上午九点上班,晚上十点下班,工作十二个小时,工资一千九百元。谁想工作不到一年,却出事了。一天上午十点多钟,外边下着雨,店里没有食客。大厨老柳抽闲到路对面的麻将室打牌,这时来了一帮人要进餐。电话打不通,老板派小王去找,小王找到大厨,匆匆忙忙横穿马路回饭店时,被一疾驶的货车撞伤。伤人后车辆逃逸,雨大车快没有人记下车牌。事后小王要求饭店承担二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用。饭店老板以小王在非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由受伤予以拒绝。请问,用人单位赔偿和劳动者受伤地点有关系吗?
  读者〓金燕
  金燕读者: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虽没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小王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小王受饭店老板指派去饭店对面麻将室叫人,回饭店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孙艳〓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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