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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涉及范围广,又缺乏强有力的征收手段,直接征收难度大、成本高、收取率低,各地普遍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本文基于对委托城市成熟的供水平台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代征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的建议,便于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制度。
关键词:垃圾收费 委托代征 加强监管
供水部门凭借其成熟的管理平台和团队服务优势,在现阶段的代征载体中有着重要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委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并分析了福建省泉州市垃圾处理费近十年来的征收情况,指出了委托供水部門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管提出建议。
一、供水部门代征垃圾处理费的现状与特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在探寻适合自己的代征载体,如委托供水部门、工商部门、公益事业收费一卡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进行代征。就泉州市区的实践效果看,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其特点和优势十分明显。
现状。泉州市中心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08年底开征,采用定额和计量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主要通过委托城市供水收费平台、应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即按生产生活特点和一般规律将各垃圾产生源分成居民、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特殊用水户等6个类别,其中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取;特种用水、自备水源、双重水源的由环卫机构按其垃圾产生量征收;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户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征外;其余各类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委托“一户一表”改造覆盖率占97%以上的自来水收费平台征收。以下就福建省泉州市中心市区2010-2016年征收情况分析。几年来,泉州市中心市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效果显著,主要来源于委托供水部门的代征。委托供水部门代征额占98.7﹪,环卫机构征收的占1.3﹪,委托社区居委会上门代征的部分由于人工收取成本高、难度大,收取率几乎为零。委托供水部门采用定额征收的居民类用水户占总用水户的88.53﹪,征收额只占38.22﹪;使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各类用水户占总用水户的11.47﹪,征收额占60.48﹪;环卫机构按量征收的占1.3﹪(表一)。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势在我市得到充分体现,收取率高达95﹪以上。
占60.48﹪;环卫机构按量征收的占1.3﹪(表一)。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势在我市得到充分体现,收取率高达95﹪以上。几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用水户的迅速拓展,征收范围不断扩大,收取资金逐年递增,2010-2016年城市用水户数以平均8.9﹪速度增加,年征收额以平均11.8﹪递增(表二)。
征收资金分别补偿市、区两级环卫经费各1.8亿元及1.1亿元,弥补环卫经费的不足,实现了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合理补偿原则,推进我市环卫设施设备的完善,促进城市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1.特点。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覆盖面大,收取率高,成本低,是现阶段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的一个较好的选择。(1)信息平台成熟 供水部门具有成熟而独立的供水系统及信息平台。具有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多渠道的资金归集平台和收费管理系统,对用户的信息分区分类、借助银行支付宝等便捷的缴费平台等功能,有着征收周期短、资金归集快,省劳力,低成本,高收取率等优势。(2)服务团队专业,供水部门具有专业水平较高的服务团队,收费管理队伍建设时间长、管理层次清晰,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如对日常的征收款的催缴、用户的停业、复业、变更等工作有专人的跟踪、落实,从而避免环卫机构对相关用户信息的重复确认,节省了征收单位人员的投入,方便征收工作。(3)“水消费系数法”计算方法科学合理 “水消费系数法”采用科学方便的收费关联计算方法,把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通过城市供水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是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一种征收方式。广东省中山市、福建省泉州市等城市均采用这种征收方式,取得较好成效。
二、对供水部门代征监管存在问题
现阶段,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是一个较为合适的载体。但是,鉴于其独立代征的特点,委托代征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1.数据的对称性和安全性问题。征收单位与供水部门所有的工作均以收费信息的及时有效为基础,因此对收费信息的事前掌握、事中监管及事后征收数据的收集分析非常重要。供水部门信息管理征收平台属单位内部独立网络,缺乏网络技术支撑,与征收主体之间数据传输衔接滞后,征收单位收到的收费信息更新不及时,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诉率增加,财政资金损失,管理难度加大。
1.1数据对接模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泉州市中心市区的代征模式,是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标准的核定、调整及管理,供水部门只单纯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用水户的征收、发票开具,并配合征收单位做好日常的征收工作。征收单位对代征情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供水部门对信息是否主动及时的反馈,包括类别的变动、发票开具、征收资金的归集、缴存等情况,由于之间缺乏信息实时共享技术支撑,信息反馈滞后,及时性不够,监管工作相对被动。(1)新增用户收费类别未能及时确定 新增用户首月收费,供水公司无法准确界定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类别,必须待各社区界定,如果仅按照供水部门凭经验粗略区分其类别收费,这样就造成错收而引起市民投诉,平均每年接收此类投诉率占0.2﹪。如果要准确界定用水户的类别,需经社区居委会界定后方可纳入收费系统进行收费,这期间存在社区实地勘察时间与自来水收费时间的不对称,时间夸度至少一个月以上,首月费用无法收取,造成漏收,财政资金损失,减少财政收入。(2)老用户用水性质的变动未能及时调整 由于用户用水性质的变动引起垃圾处理费收费类别的变动,供水部门未能及时调整。征收单位与供水部门的收费信息没有设置实时对接,供水部门反馈给征收单位的是上月收费信息,老用户收费类别的变动未能得到及时相应调整,待征收单位发现后并经各社区居委会勘察界定正确信息反馈到供水部门,时间夸度同样至少一个月以上,错收现象频繁出现,市民投诉率增加,平均每年由于用户信息变动滞后的投诉率占0.1﹪,给征收管理工作加大难度。
关键词:垃圾收费 委托代征 加强监管
供水部门凭借其成熟的管理平台和团队服务优势,在现阶段的代征载体中有着重要地位。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委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并分析了福建省泉州市垃圾处理费近十年来的征收情况,指出了委托供水部門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监管提出建议。
一、供水部门代征垃圾处理费的现状与特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在探寻适合自己的代征载体,如委托供水部门、工商部门、公益事业收费一卡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进行代征。就泉州市区的实践效果看,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其特点和优势十分明显。
现状。泉州市中心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08年底开征,采用定额和计量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主要通过委托城市供水收费平台、应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即按生产生活特点和一般规律将各垃圾产生源分成居民、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特殊用水户等6个类别,其中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取;特种用水、自备水源、双重水源的由环卫机构按其垃圾产生量征收;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户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征外;其余各类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委托“一户一表”改造覆盖率占97%以上的自来水收费平台征收。以下就福建省泉州市中心市区2010-2016年征收情况分析。几年来,泉州市中心市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效果显著,主要来源于委托供水部门的代征。委托供水部门代征额占98.7﹪,环卫机构征收的占1.3﹪,委托社区居委会上门代征的部分由于人工收取成本高、难度大,收取率几乎为零。委托供水部门采用定额征收的居民类用水户占总用水户的88.53﹪,征收额只占38.22﹪;使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各类用水户占总用水户的11.47﹪,征收额占60.48﹪;环卫机构按量征收的占1.3﹪(表一)。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势在我市得到充分体现,收取率高达95﹪以上。
占60.48﹪;环卫机构按量征收的占1.3﹪(表一)。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势在我市得到充分体现,收取率高达95﹪以上。几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用水户的迅速拓展,征收范围不断扩大,收取资金逐年递增,2010-2016年城市用水户数以平均8.9﹪速度增加,年征收额以平均11.8﹪递增(表二)。
征收资金分别补偿市、区两级环卫经费各1.8亿元及1.1亿元,弥补环卫经费的不足,实现了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合理补偿原则,推进我市环卫设施设备的完善,促进城市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1.特点。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覆盖面大,收取率高,成本低,是现阶段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征的一个较好的选择。(1)信息平台成熟 供水部门具有成熟而独立的供水系统及信息平台。具有完善的客户信息系统,多渠道的资金归集平台和收费管理系统,对用户的信息分区分类、借助银行支付宝等便捷的缴费平台等功能,有着征收周期短、资金归集快,省劳力,低成本,高收取率等优势。(2)服务团队专业,供水部门具有专业水平较高的服务团队,收费管理队伍建设时间长、管理层次清晰,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如对日常的征收款的催缴、用户的停业、复业、变更等工作有专人的跟踪、落实,从而避免环卫机构对相关用户信息的重复确认,节省了征收单位人员的投入,方便征收工作。(3)“水消费系数法”计算方法科学合理 “水消费系数法”采用科学方便的收费关联计算方法,把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系数通过城市供水平台收缴垃圾处理费,是目前国内较为先进的一种征收方式。广东省中山市、福建省泉州市等城市均采用这种征收方式,取得较好成效。
二、对供水部门代征监管存在问题
现阶段,委托供水部门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是一个较为合适的载体。但是,鉴于其独立代征的特点,委托代征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1.数据的对称性和安全性问题。征收单位与供水部门所有的工作均以收费信息的及时有效为基础,因此对收费信息的事前掌握、事中监管及事后征收数据的收集分析非常重要。供水部门信息管理征收平台属单位内部独立网络,缺乏网络技术支撑,与征收主体之间数据传输衔接滞后,征收单位收到的收费信息更新不及时,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诉率增加,财政资金损失,管理难度加大。
1.1数据对接模式带来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泉州市中心市区的代征模式,是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标准的核定、调整及管理,供水部门只单纯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用水户的征收、发票开具,并配合征收单位做好日常的征收工作。征收单位对代征情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供水部门对信息是否主动及时的反馈,包括类别的变动、发票开具、征收资金的归集、缴存等情况,由于之间缺乏信息实时共享技术支撑,信息反馈滞后,及时性不够,监管工作相对被动。(1)新增用户收费类别未能及时确定 新增用户首月收费,供水公司无法准确界定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类别,必须待各社区界定,如果仅按照供水部门凭经验粗略区分其类别收费,这样就造成错收而引起市民投诉,平均每年接收此类投诉率占0.2﹪。如果要准确界定用水户的类别,需经社区居委会界定后方可纳入收费系统进行收费,这期间存在社区实地勘察时间与自来水收费时间的不对称,时间夸度至少一个月以上,首月费用无法收取,造成漏收,财政资金损失,减少财政收入。(2)老用户用水性质的变动未能及时调整 由于用户用水性质的变动引起垃圾处理费收费类别的变动,供水部门未能及时调整。征收单位与供水部门的收费信息没有设置实时对接,供水部门反馈给征收单位的是上月收费信息,老用户收费类别的变动未能得到及时相应调整,待征收单位发现后并经各社区居委会勘察界定正确信息反馈到供水部门,时间夸度同样至少一个月以上,错收现象频繁出现,市民投诉率增加,平均每年由于用户信息变动滞后的投诉率占0.1﹪,给征收管理工作加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