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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