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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持续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与运行新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