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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课题通过梳理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侧重研究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思考困境中法律信仰的必要及“法治安徽”提出的理念必然。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律信仰 安徽法治
作者简介:安徽省委党校2011年重点项目课题组,课题负责人:魏群,安徽省直工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化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00-02
2008年初,安徽省委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安徽”的任务。2011年8月又审议通过了《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年)》。“法治安徽”的建设重点一直关注着法治政府和司法公正,但对法律意识变迁下的理念必然性研究尚未涉及。因此,本课题认为梳理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困境中法律信仰的必要,进而关注“法治安徽”提出的理念必然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国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和社会法权关系的主观反映。从哲学角度特别强调法律意识中的理性认识内容,对我国法学界影响甚大,并形成了法律意识概念的通说: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
(一)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
苏联学者曾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带有鲜明的阶级性特点;强调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社会意识。如:“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一致的条件下则是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①
(二)国内学者的看法
从20世纪80年代起关注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大部分论述的基本立场是认识论的,也有学者从心理学方面来回答。明显地承继了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表达了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的坚持。如:“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評价,等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②
可见,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决定着法律意识内容的变化,而社会文化体系和法律制度则是法律意识存在、运作、发展的基本环境。法律意识变迁呈现出历史的递进性和现代化的艰巨性。
二、社会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
实质是传统“人治型”下的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下的法律意识的历史嬗变。这取决于客体上的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广度和深度;主体上的公民参与法律生活的程度、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观察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等。
(一)70年代末——1992年左右的法律意识表现
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各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意识形态大统遭巨大冲击,个人意识天马行空,人们此时特别愿意相信公共原则。以儒为主,延续两千年的儒法结合的法律意识和西方法文化互相激荡,如“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此时的法律意识是政治的、传统的、非实证的。1986年起的“一五”普法着重为启蒙式扫盲。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开始进入觉醒时期。法治理论中物质的制度成分要大大优越于精神、意识与观念成分。
(二)1992年左右——2002年左右的法律意识表现
功利至上,个人意识变得更具公共意识。而自由化资本主义与集权型社会主义的互动使得意识形态新老变更轨迹难以追随,现代社会主体法律意识进入建构期,如“法制”与“法治”的争论,“法治型”的法律价值亟待走向规范、形成秩序。“二五”普法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正值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宪法》写进“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期,是中国走向法律理念主义的开始,此时更注重学用结合。立法增多、法律基本形成、法律文化深入研究,使法律意识得以相对独立发展,尤其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开始逐步形成,但法律意识素养是参差不齐的。
(三)2002年左右——2011年的法律意识表现
这个时期是中国法律意识加速参与全球化时期,也是加速本身更新的时期。由于加入WTO、网络兴起、新社会阶层产生、“陌生人社会”下利益人际关系形成,法律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法律意识变化途径也因电视、报纸、广播、网络论坛、微博等呈多样性,包括法律形式、法价值观念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完成,开启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四五”普法正当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确立了“12·4”法制宣传日。属于“爬坡上坎、系统学习”。“五五”普法则逢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十七大报告又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精神,普法开始与人本文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相对接。“六五”普法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确定了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
由此法律意识整体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具有历史意义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宪法》,到2008年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从中看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至2011年3月,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
三、法律意识现代化困境下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
由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才是社会法律制度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精神条件,法律信仰则是内在精神动力。当下法律意识现代化面临法律文化传统不适应、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政治民主化进程滞后、法律生活失调等困境的影响,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社会作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③这就需要把法律本身蕴涵的独立价值——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放在一个权威的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
(一)法治化的过程是法的神圣化过程
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观念前提,在法的神圣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法律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可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
(二)公民主体性意识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一要具有自由追求的意识。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二要具有自律的意识。个人才能在追求自身的自由权利的时候,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责任。三要具有权利意识。这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具体化。四要具有平等意识。才能形成独立人格,彻底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五要具有自主参与意识。只有在拥有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的精神氛围中,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
(三)主流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律信仰树立的依托
主流法律意识,是指总体上对现行法律持认同和肯定态度的法律意识,对法制主要发挥积极作用。而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只能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因此必须培养积极的主流法律意识: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大于权”与“司法公正”。司法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国家民主及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司法救济的底线。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长期以来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本质及优越性的体现。
(四)维护法律信仰是守法的前提
法律意识的程度决定守法状况,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首先,认同“良法”,对法律权威尊重和信任。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它所蕴涵的内在价值,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其次,借助道德,道德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法律的规定都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向来有与国家法律制度协调一致的必要。因为法律制度除了有武力作后盾外,更须理论拥护,使他成为合理的。”④再次借助舆论压力,也是道德表现的另一面,当社会群体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相一致时,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依靠法律的威慑作用,法律实际体现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四、“法治安徽”提出的理念必然
“法治安徽”是安徽省委常委会继“九五”至“十一五”三个依法治省规划纲要实施以后,于2008年1月通过《省委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的,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提升,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实践,也是法律意识变迁下的必然。
(一)正确理解“法治安徽”
法治昌明是一个地方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不可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个社会一旦出现缺乏共识或共识破碎的时候,许多不是法律问题的就变成了法律问题。“法治安徽”建设系统工程,立足惠民、利民、保民、安民,向“扩大民主立法、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公正、健全监督机制、发展法律服务、深化法制宣传”等设定的目标迈进。近日,安徽省委又印发了《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年)》,明确“法治安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建成法律制度健全完备、公民权利保障有效、公共权力配置合理、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正权威、法治氛围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省份。
(二)落实依法执政理念是“法治安徽”的首要前提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安徽”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最为关注、百姓最为关切的领域。“法治安徽”的实质则是制度之治和理念之治,是由制度构建和理念确立相互支撑和互动的有序发展的社会公共治理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认识到政府公信是社会信任的核心和基础;要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监督不力、行政责任追究不明等法治问题;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实效;要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升级;要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观念。从而全面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
总之,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进程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有客观的认识,关注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崇尚法律信仰是提升全民族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而“法治安徽”的在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当下提出则是落实法治的有效践行。
注释:
①[俄]卡列娃,费其金.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35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③[美]哈羅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14页.
④梁漱溟.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律信仰 安徽法治
作者简介:安徽省委党校2011年重点项目课题组,课题负责人:魏群,安徽省直工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化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00-02
2008年初,安徽省委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安徽”的任务。2011年8月又审议通过了《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年)》。“法治安徽”的建设重点一直关注着法治政府和司法公正,但对法律意识变迁下的理念必然性研究尚未涉及。因此,本课题认为梳理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困境中法律信仰的必要,进而关注“法治安徽”提出的理念必然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国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
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和社会法权关系的主观反映。从哲学角度特别强调法律意识中的理性认识内容,对我国法学界影响甚大,并形成了法律意识概念的通说: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
(一)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
苏联学者曾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带有鲜明的阶级性特点;强调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社会意识。如:“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一致的条件下则是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①
(二)国内学者的看法
从20世纪80年代起关注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大部分论述的基本立场是认识论的,也有学者从心理学方面来回答。明显地承继了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表达了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的坚持。如:“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評价,等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②
可见,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决定着法律意识内容的变化,而社会文化体系和法律制度则是法律意识存在、运作、发展的基本环境。法律意识变迁呈现出历史的递进性和现代化的艰巨性。
二、社会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
实质是传统“人治型”下的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下的法律意识的历史嬗变。这取决于客体上的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广度和深度;主体上的公民参与法律生活的程度、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观察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等。
(一)70年代末——1992年左右的法律意识表现
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引起各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意识形态大统遭巨大冲击,个人意识天马行空,人们此时特别愿意相信公共原则。以儒为主,延续两千年的儒法结合的法律意识和西方法文化互相激荡,如“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此时的法律意识是政治的、传统的、非实证的。1986年起的“一五”普法着重为启蒙式扫盲。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开始进入觉醒时期。法治理论中物质的制度成分要大大优越于精神、意识与观念成分。
(二)1992年左右——2002年左右的法律意识表现
功利至上,个人意识变得更具公共意识。而自由化资本主义与集权型社会主义的互动使得意识形态新老变更轨迹难以追随,现代社会主体法律意识进入建构期,如“法制”与“法治”的争论,“法治型”的法律价值亟待走向规范、形成秩序。“二五”普法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正值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宪法》写进“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期,是中国走向法律理念主义的开始,此时更注重学用结合。立法增多、法律基本形成、法律文化深入研究,使法律意识得以相对独立发展,尤其是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开始逐步形成,但法律意识素养是参差不齐的。
(三)2002年左右——2011年的法律意识表现
这个时期是中国法律意识加速参与全球化时期,也是加速本身更新的时期。由于加入WTO、网络兴起、新社会阶层产生、“陌生人社会”下利益人际关系形成,法律最大限度发挥作用,法律意识变化途径也因电视、报纸、广播、网络论坛、微博等呈多样性,包括法律形式、法价值观念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完成,开启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四五”普法正当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确立了“12·4”法制宣传日。属于“爬坡上坎、系统学习”。“五五”普法则逢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十七大报告又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精神,普法开始与人本文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相对接。“六五”普法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确定了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
由此法律意识整体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具有历史意义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宪法》,到2008年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从中看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善。至2011年3月,宣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
三、法律意识现代化困境下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
由于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才是社会法律制度产生、运作和发展的必要精神条件,法律信仰则是内在精神动力。当下法律意识现代化面临法律文化传统不适应、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政治民主化进程滞后、法律生活失调等困境的影响,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社会作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③这就需要把法律本身蕴涵的独立价值——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放在一个权威的地位,才能从根本上树立人们的法律信仰。
(一)法治化的过程是法的神圣化过程
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观念前提,在法的神圣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法律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可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
(二)公民主体性意识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
作为法治主体的公民,一要具有自由追求的意识。才能“自己为自己立法”。二要具有自律的意识。个人才能在追求自身的自由权利的时候,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责任。三要具有权利意识。这是公民主体意识的具体化。四要具有平等意识。才能形成独立人格,彻底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五要具有自主参与意识。只有在拥有社会公众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的精神氛围中,法律成为人性的一部分。
(三)主流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律信仰树立的依托
主流法律意识,是指总体上对现行法律持认同和肯定态度的法律意识,对法制主要发挥积极作用。而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只能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因此必须培养积极的主流法律意识:一是法律至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大于权”与“司法公正”。司法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国家民主及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司法救济的底线。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长期以来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本质及优越性的体现。
(四)维护法律信仰是守法的前提
法律意识的程度决定守法状况,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首先,认同“良法”,对法律权威尊重和信任。法律信仰的实质就是它所蕴涵的内在价值,代表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其次,借助道德,道德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法律的规定都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向来有与国家法律制度协调一致的必要。因为法律制度除了有武力作后盾外,更须理论拥护,使他成为合理的。”④再次借助舆论压力,也是道德表现的另一面,当社会群体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相一致时,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最后依靠法律的威慑作用,法律实际体现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四、“法治安徽”提出的理念必然
“法治安徽”是安徽省委常委会继“九五”至“十一五”三个依法治省规划纲要实施以后,于2008年1月通过《省委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的,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提升,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实践,也是法律意识变迁下的必然。
(一)正确理解“法治安徽”
法治昌明是一个地方兴旺发达的重要标志。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不可能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个社会一旦出现缺乏共识或共识破碎的时候,许多不是法律问题的就变成了法律问题。“法治安徽”建设系统工程,立足惠民、利民、保民、安民,向“扩大民主立法、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司法公正、健全监督机制、发展法律服务、深化法制宣传”等设定的目标迈进。近日,安徽省委又印发了《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年)》,明确“法治安徽”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建成法律制度健全完备、公民权利保障有效、公共权力配置合理、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正权威、法治氛围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省份。
(二)落实依法执政理念是“法治安徽”的首要前提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安徽”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最为关注、百姓最为关切的领域。“法治安徽”的实质则是制度之治和理念之治,是由制度构建和理念确立相互支撑和互动的有序发展的社会公共治理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认识到政府公信是社会信任的核心和基础;要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监督不力、行政责任追究不明等法治问题;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实效;要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促进法律服务升级;要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观念。从而全面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
总之,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进程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有客观的认识,关注转型下法律意识的变迁,崇尚法律信仰是提升全民族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而“法治安徽”的在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当下提出则是落实法治的有效践行。
注释:
①[俄]卡列娃,费其金.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35页.
②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
③[美]哈羅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7,14页.
④梁漱溟.梁漱溟全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