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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年6月1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独立或合作举办民办学校等方式,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意见》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及教师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
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2年10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探索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有效方式,组建行业型“中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集团”;加强示范院校、特色专业、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等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多方合作等途径,形成独具行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在供销合作社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中选择特色专业,与省部共建的本科院校合作,构建“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本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紧密衔接的供销合作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培训,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
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2012年4月16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2012年4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力争使9000万人次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服务,7000万名技能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高级技师140万人、技师630万人、高级工2630万人);修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成科学规范的职业分类体系;大力开发并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主要职业的技能标准体系;构建100个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做好100个国有大型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育1000个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培养1万名优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2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涉农行业兴办职业教育,努力使每一个农村后备劳动力都掌握一门技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农业领域倾斜,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民植保员、防疫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及信息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2012年12月25日,教育部发布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标准》从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执业证书、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建议、继续专业学习深造建议等方面对涉及18个大类的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要求构建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强化专业课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推行基于企业工作岗位实际的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等创新模式;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衔接,并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2年1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明确了三级技工院校的办学定位,技工学校定位为面向各类群体的中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重点培养中级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定位为承担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学院定位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重点培养高级技工以上高技能人才。《标准》围绕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要求,确定了技工院校设置的核心指标。其中,在师资方面,根据三类院校培养层次,由低到高规定了职业资格等级和比例的指标;在设备方面,规定实习设备配备要做到每生有实习工位,要与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对高级技校、技师学院设备总值提出了较高指标;在办学模式方面,《标准》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合作模式等方面对校企合作提出要求,并要求技工院校结合专业设置与对应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其设立审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做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在管理服务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别是国务院对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地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2012年8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规程》提出,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规程》指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具体介绍了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普通受教育程度、职业能力倾向、职业培训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等职业概况。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基础知识包括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标准要从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出发根据职业活动的情况分等级进行编写。理论知识比重表应反映基础知识和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相关知识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操作技能比重表应反映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2012年6月18日,教育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独立或合作举办民办学校等方式,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意见》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及教师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
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2年10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探索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有效方式,组建行业型“中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集团”;加强示范院校、特色专业、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师队伍等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的内涵发展;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通过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多方合作等途径,形成独具行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机制;在供销合作社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中选择特色专业,与省部共建的本科院校合作,构建“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本科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紧密衔接的供销合作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试点学校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培训,增强职业教育服务“三农”的能力。
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2012年4月16日,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 2012年,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普职比更加合理;2015年,全区88%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达到4:6,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2020年,全区90%左右的学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全区中等职业教育规模、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2012年4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力争使9000万人次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服务,7000万名技能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高级技师140万人、技师630万人、高级工2630万人);修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成科学规范的职业分类体系;大力开发并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主要职业的技能标准体系;构建100个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做好100个国有大型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育1000个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培养1万名优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2012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涉农行业兴办职业教育,努力使每一个农村后备劳动力都掌握一门技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农业领域倾斜,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加快培养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村任职大学生等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民植保员、防疫员、信息员、沼气工等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等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及信息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管理,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扶持力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2012年12月25日,教育部发布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标准》从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规格、执业证书、课程体系与核心课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和教学建议、继续专业学习深造建议等方面对涉及18个大类的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要求构建以培养职业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强化专业课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推行基于企业工作岗位实际的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等创新模式;实现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课程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深度对接;促进中、高等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专业内涵、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衔接,并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2年1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标准》明确了三级技工院校的办学定位,技工学校定位为面向各类群体的中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重点培养中级技能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定位为承担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高级技工;技师学院定位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重点培养高级技工以上高技能人才。《标准》围绕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要求,确定了技工院校设置的核心指标。其中,在师资方面,根据三类院校培养层次,由低到高规定了职业资格等级和比例的指标;在设备方面,规定实习设备配备要做到每生有实习工位,要与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对高级技校、技师学院设备总值提出了较高指标;在办学模式方面,《标准》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合作模式等方面对校企合作提出要求,并要求技工院校结合专业设置与对应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其设立审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成立由技工院校国家级和省级督导员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办学校进行评审,做出专家评审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的院校进行公示。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对于申办技师学院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复。在管理服务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技工院校的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特别是国务院对技师学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地涉及技工院校撤销、合并、变更管理体制等情形的,必须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2012年8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规程》提出,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规程》指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具体介绍了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普通受教育程度、职业能力倾向、职业培训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等职业概况。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基础知识包括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知识、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标准要从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出发根据职业活动的情况分等级进行编写。理论知识比重表应反映基础知识和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相关知识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操作技能比重表应反映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