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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由刑是个学术概念,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或剥夺、限制犯罪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自由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飞速发展,它的种种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文章试从自由刑的内涵、执行现状的不足出发,进而提出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方案。
关键词:自由刑;执行现状;自由刑改革
一、自由刑的内涵
自由刑,顾名思议,是以剥夺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具体说是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或剥夺、限制犯罪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1]从广义方面来说,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而从狭义方面来说,专指剥夺自由刑。笔者更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对其定性。当然自由刑只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学术概念,像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就只把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可见,自由刑并不是指一种刑罚,而是指一类刑罚,包括许多刑种,诸如我国刑法典中的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英美国家的监禁、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日本的徒刑、禁锢、拘留,苏联的剥夺自由,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等。[2]
鉴于以上从广义角度对自由刑进行的定性,那么对其分类也就相对明了。首先,对于剥夺自由刑,就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刑罚,又可细分为终身自由刑、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对应我国刑法典中的关于各种主刑的规定,具体就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其次,对于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一样,限制自由刑也是以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不同于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荣誉刑等非自由性刑罚。但它对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是剥夺,而是限制,即不将受刑人拘押于一定的执行场所,而使其留在社会上保持过去的正常生活,对应我国刑法典中的关于各种主刑的规定,就是管制,对应其他国家刑罚典的具体规定,就是矫正劳动、无偿劳动、保护观察、缓刑以及流放、限制居住等。
二、我国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法院将已经生效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判决,交由监狱等场所执行以及将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管制刑,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就是自由刑的执行。自由刑判决在实践中占审判机关整个判决数量的80%以上,因此,自由刑的执行效果对评价我国整个刑事判决执行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
(一)剥夺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除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起来表现为监狱行刑,也就是学理上所称的剥夺自由刑的执行,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叉感染现象严重存在。自由刑将犯罪人关押在一定的场所,除实行绝对隔离的独居制外,犯罪人之间难免存在思想上的交流。如果监狱管理不善,监狱不仅不能成为改造犯罪人的场所,反而可能成为犯罪技术的传播与学习的场所。第二,长期的封闭性的监禁模式会使罪犯减低甚至丧失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4]现代自由刑除了管制刑,其余的都是剥夺自由刑,为了使被执行监禁的犯罪分子感受到服刑的痛苦,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再犯,几乎断绝了他们同监狱以外的一切正常联系。因此,刑满出狱以后,他们会很不习惯监狱外的社会生活,增加了他们融入社会的难度,甚至导致再犯。第三,刑罚上存在过剩和不足。刑罚过剩和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无期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虽然在刑期量定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人身危险性程度,但人身危险性毕竟只能是一种再犯可能性,是建立在推定和预测的基础之上的,其可靠性不能不大打折扣。[5]因此,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种尴尬的现象:某些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了,但刑期却没有到期,导致刑罚过剩;而某些犯罪分子刚刚入狱,可刑期就到头,从而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导致刑罚不足。
(二)限制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如前所述,限制自由刑是学术概念,它在刑法典中相对应的就是管制刑。对于管制刑,由于对被管制对象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事实上绝大部分已经下放至基层村民、居民委员会一级自治组织和厂矿企业保卫部门身上。而在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重大变化的条件下,管制刑的执行自然出现诸多困难。比如负责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人民群众不愿意去真正的监督;同时,由于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法制观念有限,对于管制刑及其如何执行并不了解,再者,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信息领域的长足进步,要想真正准确地掌握被判处管制对象的活动状况,知晓其“会客情况”已不太可能,这些人是否有新的犯罪动向难于知晓。
三、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思想及方案
(一)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一,改革要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的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制问题常常与国际法律问题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因此我国的刑罚改革问题,包括自由刑改革问题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科学借鉴国外刑罚改革的经验。但是,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历史、人文等各具特色,所以为了对自由刑进行有效地改革,我国必须建立与其特点、需求相适应的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公众和立法者的心里承受能力,考虑我国特有的刑罚文化,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改革要以刑罚公正为前提。如前所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那么自由刑的改革自然要维护刑罚的公正,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有了刑罚的公正,刑罚对社会的威慑与社会对刑罚的接受,包括罪犯对刑罚的接受,才能得到契合,社会的秩序才能维护,才能进而保障人的自由。[6]如果刑罚不公正,即使最残酷的刑罚,它也很难发挥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更不用说将这种作用维持下去,从而社会秩序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并且罪犯不可能从内心中接受刑罚,认为自己有罪,也因而不可能认罪,不可能接受再教育和改造,那么,设立刑罚的初衷也必将失去意义。
第三,改革要以保障社会安全为根本。所谓和谐社会,就是社会要和谐,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是如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状态,社会的和谐自然无从谈起。而对于自由刑的改革而言,无论是非监禁刑的适用,还是监禁刑执行开放,都意味着罪犯监督、管理与控制力度的降低,如果将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只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罪犯的再次犯罪,那么社会的安全性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自由刑的改革需要考虑罪犯的危险控制及社会的安全保证。如果不考虑罪犯危险控制及社会的安全保证,那么可以说自由刑的改革最终还是失败的。
第四,改革要以罪犯的真正融入社会为目标。自由刑目前面临的一大弊端就是当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重返社会后,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生活,很难融入社会,容易发生再犯;即使不发生再犯,但在监禁过程中由于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丧失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性,因此最终还是不能真正融入社会。所以对自由刑进行改革,务必要以罪犯的真正融入社会为目标,只有罪犯真正融入社会,自由刑设立的初衷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
第五,改革要维持整个刑罚系统的统一性。如前所述,自由刑是整个刑罚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对自由刑的改革关系到我国整个刑罚制度的改革,是刑罚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对于自由刑的改革一定要立足在整个刑罚系统之中,不管是对自由刑基础理论的创新,还是对自由刑执行制度的改革,都要保持自由刑与其他刑种,如生命刑、资格刑、财产刑的相互配套,相互作用,维护整个刑罚系统的统一性,决不允许相互矛盾、抵制现象的出现。
(二)自由刑改革的具体方案
第一,严格控制使用自由刑,缩小监禁范围。这个方案是要达到对罪犯可以不监禁就不对其监禁的目的,通过立法手段,一方面,刑罚的非监禁话,即降低自由刑量刑的刑期幅度,提高构成犯罪标准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规定,进行局部调整,代之以罚金、附条件释放、缓期监禁、监督劳动;另一方面,行为的非犯罪化,即使一些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严厉的行政或民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改善监禁条件,完善监管制度。(一)监禁条件的改善。由于交叉感染以及罪犯很难回归社会的现象严重存在,所以在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物质基础日益雄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对监禁条件进行改善,尽可能的缩小同一空间内的罪犯人数,降低交叉感染的几率,同时缓和监禁的严厉性,通过给监狱装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设备,让罪犯在监禁过程中能够充分的了解监外的社会发展情况,并且能够适当的与社会接触,如监外就业或学习,返家探视等等。(二)监管制度的完善。由于长期的监禁生活会使罪犯丧失人格的独立性,他们在重返社会后会失去正常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性,所以要完善监管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以及专业化水平。
第三,完善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在大多数西欧国家,替代自由刑,尤其是替代短期监禁刑的重要措施主要是罚金、缓期执行和社会服务,它们成为替代措施的三驾马车,在替代改革中扮演着异乎寻常的角色。[7]那么在我国,目前是否也可以实施这三种替代措施呢?笔者认为,面对自由刑现在呈现的种种弊端,替代措施是可以实施的,但是如何实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进一步说,究竟是什么样的自由刑,也就是说刑期是多少的自由刑才可以实行替代措施以及实行多大幅度的替代措施,例如多少的罚金,多长的缓期,多大严厉程度的社会服务等等,所以一定要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中国群众对此问题的认同度,不能让群众产生“以钱赎罪”或者“犯罪可以不受刑”的偏颇认识。
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的现代,在降低罪犯痛苦程度的强烈呼吁下,对自由刑进行改革定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可能的发挥自由刑的优势,同时克服它的不足,使之真正起到预防、惩治犯罪的作用,从而完善现有的刑罚制度,保障司法体制的顺利改革,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种通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174.
[2]李贵方.自由刑原理论纲[J].社会科学战线,1992,(1).
[3]马克昌.刑罚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34.
[4][5]王光明,杜辉.论自由刑之不足与完善[J].聊城大学学报2006,(5).
[6]翟中东,孙霞.自由刑变革的推进原则与逻辑[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
[7]杨凤宁.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关键词:自由刑;执行现状;自由刑改革
一、自由刑的内涵
自由刑,顾名思议,是以剥夺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具体说是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或剥夺、限制犯罪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1]从广义方面来说,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而从狭义方面来说,专指剥夺自由刑。笔者更倾向于从广义的角度对其定性。当然自由刑只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学术概念,像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就只把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可见,自由刑并不是指一种刑罚,而是指一类刑罚,包括许多刑种,诸如我国刑法典中的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英美国家的监禁、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日本的徒刑、禁锢、拘留,苏联的剥夺自由,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等。[2]
鉴于以上从广义角度对自由刑进行的定性,那么对其分类也就相对明了。首先,对于剥夺自由刑,就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刑罚,又可细分为终身自由刑、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对应我国刑法典中的关于各种主刑的规定,具体就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其次,对于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一样,限制自由刑也是以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不同于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荣誉刑等非自由性刑罚。但它对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是剥夺,而是限制,即不将受刑人拘押于一定的执行场所,而使其留在社会上保持过去的正常生活,对应我国刑法典中的关于各种主刑的规定,就是管制,对应其他国家刑罚典的具体规定,就是矫正劳动、无偿劳动、保护观察、缓刑以及流放、限制居住等。
二、我国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法院将已经生效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判决,交由监狱等场所执行以及将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管制刑,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就是自由刑的执行。自由刑判决在实践中占审判机关整个判决数量的80%以上,因此,自由刑的执行效果对评价我国整个刑事判决执行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3]
(一)剥夺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除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起来表现为监狱行刑,也就是学理上所称的剥夺自由刑的执行,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叉感染现象严重存在。自由刑将犯罪人关押在一定的场所,除实行绝对隔离的独居制外,犯罪人之间难免存在思想上的交流。如果监狱管理不善,监狱不仅不能成为改造犯罪人的场所,反而可能成为犯罪技术的传播与学习的场所。第二,长期的封闭性的监禁模式会使罪犯减低甚至丧失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4]现代自由刑除了管制刑,其余的都是剥夺自由刑,为了使被执行监禁的犯罪分子感受到服刑的痛苦,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再犯,几乎断绝了他们同监狱以外的一切正常联系。因此,刑满出狱以后,他们会很不习惯监狱外的社会生活,增加了他们融入社会的难度,甚至导致再犯。第三,刑罚上存在过剩和不足。刑罚过剩和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是无期自由刑和长期自由刑,虽然在刑期量定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人身危险性程度,但人身危险性毕竟只能是一种再犯可能性,是建立在推定和预测的基础之上的,其可靠性不能不大打折扣。[5]因此,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一种尴尬的现象:某些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了,但刑期却没有到期,导致刑罚过剩;而某些犯罪分子刚刚入狱,可刑期就到头,从而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改造,导致刑罚不足。
(二)限制自由刑执行现状的不足
如前所述,限制自由刑是学术概念,它在刑法典中相对应的就是管制刑。对于管制刑,由于对被管制对象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事实上绝大部分已经下放至基层村民、居民委员会一级自治组织和厂矿企业保卫部门身上。而在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重大变化的条件下,管制刑的执行自然出现诸多困难。比如负责监督考察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人民群众不愿意去真正的监督;同时,由于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法制观念有限,对于管制刑及其如何执行并不了解,再者,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信息领域的长足进步,要想真正准确地掌握被判处管制对象的活动状况,知晓其“会客情况”已不太可能,这些人是否有新的犯罪动向难于知晓。
三、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思想及方案
(一)自由刑改革的指导思想
第一,改革要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的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制问题常常与国际法律问题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因此我国的刑罚改革问题,包括自由刑改革问题自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科学借鉴国外刑罚改革的经验。但是,每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历史、人文等各具特色,所以为了对自由刑进行有效地改革,我国必须建立与其特点、需求相适应的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公众和立法者的心里承受能力,考虑我国特有的刑罚文化,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改革要以刑罚公正为前提。如前所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那么自由刑的改革自然要维护刑罚的公正,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有了刑罚的公正,刑罚对社会的威慑与社会对刑罚的接受,包括罪犯对刑罚的接受,才能得到契合,社会的秩序才能维护,才能进而保障人的自由。[6]如果刑罚不公正,即使最残酷的刑罚,它也很难发挥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更不用说将这种作用维持下去,从而社会秩序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并且罪犯不可能从内心中接受刑罚,认为自己有罪,也因而不可能认罪,不可能接受再教育和改造,那么,设立刑罚的初衷也必将失去意义。
第三,改革要以保障社会安全为根本。所谓和谐社会,就是社会要和谐,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是如果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状态,社会的和谐自然无从谈起。而对于自由刑的改革而言,无论是非监禁刑的适用,还是监禁刑执行开放,都意味着罪犯监督、管理与控制力度的降低,如果将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只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罪犯的再次犯罪,那么社会的安全性自然大打折扣。因此自由刑的改革需要考虑罪犯的危险控制及社会的安全保证。如果不考虑罪犯危险控制及社会的安全保证,那么可以说自由刑的改革最终还是失败的。
第四,改革要以罪犯的真正融入社会为目标。自由刑目前面临的一大弊端就是当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重返社会后,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生活,很难融入社会,容易发生再犯;即使不发生再犯,但在监禁过程中由于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丧失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具备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性,因此最终还是不能真正融入社会。所以对自由刑进行改革,务必要以罪犯的真正融入社会为目标,只有罪犯真正融入社会,自由刑设立的初衷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
第五,改革要维持整个刑罚系统的统一性。如前所述,自由刑是整个刑罚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对自由刑的改革关系到我国整个刑罚制度的改革,是刑罚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所以,对于自由刑的改革一定要立足在整个刑罚系统之中,不管是对自由刑基础理论的创新,还是对自由刑执行制度的改革,都要保持自由刑与其他刑种,如生命刑、资格刑、财产刑的相互配套,相互作用,维护整个刑罚系统的统一性,决不允许相互矛盾、抵制现象的出现。
(二)自由刑改革的具体方案
第一,严格控制使用自由刑,缩小监禁范围。这个方案是要达到对罪犯可以不监禁就不对其监禁的目的,通过立法手段,一方面,刑罚的非监禁话,即降低自由刑量刑的刑期幅度,提高构成犯罪标准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规定,进行局部调整,代之以罚金、附条件释放、缓期监禁、监督劳动;另一方面,行为的非犯罪化,即使一些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严厉的行政或民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改善监禁条件,完善监管制度。(一)监禁条件的改善。由于交叉感染以及罪犯很难回归社会的现象严重存在,所以在我国社会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物质基础日益雄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对监禁条件进行改善,尽可能的缩小同一空间内的罪犯人数,降低交叉感染的几率,同时缓和监禁的严厉性,通过给监狱装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设备,让罪犯在监禁过程中能够充分的了解监外的社会发展情况,并且能够适当的与社会接触,如监外就业或学习,返家探视等等。(二)监管制度的完善。由于长期的监禁生活会使罪犯丧失人格的独立性,他们在重返社会后会失去正常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性,所以要完善监管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以及专业化水平。
第三,完善自由刑的替代措施。在大多数西欧国家,替代自由刑,尤其是替代短期监禁刑的重要措施主要是罚金、缓期执行和社会服务,它们成为替代措施的三驾马车,在替代改革中扮演着异乎寻常的角色。[7]那么在我国,目前是否也可以实施这三种替代措施呢?笔者认为,面对自由刑现在呈现的种种弊端,替代措施是可以实施的,但是如何实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进一步说,究竟是什么样的自由刑,也就是说刑期是多少的自由刑才可以实行替代措施以及实行多大幅度的替代措施,例如多少的罚金,多长的缓期,多大严厉程度的社会服务等等,所以一定要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中国群众对此问题的认同度,不能让群众产生“以钱赎罪”或者“犯罪可以不受刑”的偏颇认识。
在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的现代,在降低罪犯痛苦程度的强烈呼吁下,对自由刑进行改革定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可能的发挥自由刑的优势,同时克服它的不足,使之真正起到预防、惩治犯罪的作用,从而完善现有的刑罚制度,保障司法体制的顺利改革,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种通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174.
[2]李贵方.自由刑原理论纲[J].社会科学战线,1992,(1).
[3]马克昌.刑罚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534.
[4][5]王光明,杜辉.论自由刑之不足与完善[J].聊城大学学报2006,(5).
[6]翟中东,孙霞.自由刑变革的推进原则与逻辑[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
[7]杨凤宁.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