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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回首我国法制建设历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凸显出一些不足。其中,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想观念就在新的发展阶段受到冲击,使我们不得不再次重新审视程序,尤其是正当程序在我国的构建和发展,审视程序的正义与价值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的现实意义。而在这样一个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程序与法治》一书可谓是我国法制建设历程中的又一力作,本书结合中国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历史背景,在中国语境下解读了程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进程中的现实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程序 法治 正当性 实体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这是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给予“程序”一词的注解。由此可以看出,程序是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中枢神经”。而在我国传统的惯性思想中,人们对于程序的概念和作用是模棱两可的,在过程与结果两者之间,人们更多的关注在结果上面,似乎以求解脱,就算得来的结果是非经程序的也无所谓。正如本书所言:“我国法制的建设健全日新月异,但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发展到现在,程序和实体的争议似乎更加明朗,“重实体、轻程序”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有了归宿。”因此要真正赋予程序以实现实体公平与正义的力量,必须首先赋予程序以正当性,只有正当程序才能从最根本上保证实体法律的适用之公正,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于人们权力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的保护与监督作用。这也正是本书探讨的问题之一。正如本书上篇冠名“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理”一样,它从思想渊源、衡量标准以及对于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影响出发,解读了正当程序的必要性和法治意义,强调了程序正当性质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证实了正当程序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为中国构建正当程序之路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法律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早在本世纪初,沈家本等人就引用“西人之言”指出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由此看出,程序对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保障人民权利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程序法律不备,何来正义可言!这也正是本书为正当程序在今天不被重视的现实摇旗呐喊的主要原因,“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更何况没有程序“监督”的所谓的正义了。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所以程序在今天的现实处境之需要的层面上,不应该再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而应该把正当程序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本书在中篇“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中就通过为正当程序的实施提供“交涉的方式和途径”来重点解读了正当程序的这一“应然”目标,以期其所追求的价值和理念“能被角色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中篇共分为七章,是在“程序法治的新视野”下,在正当程序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正当程序中充满的人本主义气息,一切以人为本,权利本位,限制政府权力的追求之下,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信仰文化底蕴——基督教、思想文化底蕴——自然法、价值观念文化底蕴——人本主义、政治文化底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司法审查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底蕴——契约自由和法律文化底蕴——法治传统等一系列文化底蕴的解读,阐述正当程序对“宪法权威的树立、法治的建构、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将要达到宪政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的保证;阐述正当程序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与时俱进,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更加和谐”等其所追求的人文精神的追随;阐述正当程序对“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的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把侦查、起诉权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定,对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判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程序对追诉机关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直接言词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各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及刑罚权本身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结合当前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来阐述了在中国语境下正当程序对政治文明的推进作用。从而为“正当程序法制化”以及“程序文明”找到了存在的现实依据。
好书是值得一读的,尤其是在缺乏对程序的重视的环境之下,作者实事求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结合法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分析和解读在中国语境之下的正当程序的现实作用和意义,对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加强对程序的重视,促进我国程序法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做出最详实的理解和阐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作者:淮北煤炭师范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注释: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 孙洪坤. 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关键词:程序 法治 正当性 实体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距。坚定地遵守严格的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这是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给予“程序”一词的注解。由此可以看出,程序是实现实体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中枢神经”。而在我国传统的惯性思想中,人们对于程序的概念和作用是模棱两可的,在过程与结果两者之间,人们更多的关注在结果上面,似乎以求解脱,就算得来的结果是非经程序的也无所谓。正如本书所言:“我国法制的建设健全日新月异,但同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发展到现在,程序和实体的争议似乎更加明朗,“重实体、轻程序”在人们的观念中已经有了归宿。”因此要真正赋予程序以实现实体公平与正义的力量,必须首先赋予程序以正当性,只有正当程序才能从最根本上保证实体法律的适用之公正,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于人们权力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的保护与监督作用。这也正是本书探讨的问题之一。正如本书上篇冠名“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理”一样,它从思想渊源、衡量标准以及对于中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影响出发,解读了正当程序的必要性和法治意义,强调了程序正当性质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证实了正当程序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为中国构建正当程序之路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法律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早在本世纪初,沈家本等人就引用“西人之言”指出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由此看出,程序对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保障人民权利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程序法律不备,何来正义可言!这也正是本书为正当程序在今天不被重视的现实摇旗呐喊的主要原因,“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更何况没有程序“监督”的所谓的正义了。程序的本质是交涉性。法以权利、义务为实质内容,所调整的关系往往具有交涉性,因而就特别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和途径,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机制,以使选择和决定能被交涉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所以程序在今天的现实处境之需要的层面上,不应该再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而应该把正当程序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本书在中篇“正当程序的法治之神”中就通过为正当程序的实施提供“交涉的方式和途径”来重点解读了正当程序的这一“应然”目标,以期其所追求的价值和理念“能被角色中的各方认同和接受”。中篇共分为七章,是在“程序法治的新视野”下,在正当程序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时代背景以及正当程序中充满的人本主义气息,一切以人为本,权利本位,限制政府权力的追求之下,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信仰文化底蕴——基督教、思想文化底蕴——自然法、价值观念文化底蕴——人本主义、政治文化底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司法审查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底蕴——契约自由和法律文化底蕴——法治传统等一系列文化底蕴的解读,阐述正当程序对“宪法权威的树立、法治的建构、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将要达到宪政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的保证;阐述正当程序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与时俱进,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更加和谐”等其所追求的人文精神的追随;阐述正当程序对“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确保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把个人的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延伸到刑事诉讼中;把侦查、起诉权的行使以及各种具体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程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限定,对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动用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以控、审分离和不告不理原则等手段限制审判权的启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以审判程序对追诉机关的强制权力的行使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并通过人事、财政等资源配置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培训程序以及辩论、公开、陪审或参审、直接言词原则等广泛的系统化、制度化的措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各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及刑罚权本身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结合当前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民主制度的发展来阐述了在中国语境下正当程序对政治文明的推进作用。从而为“正当程序法制化”以及“程序文明”找到了存在的现实依据。
好书是值得一读的,尤其是在缺乏对程序的重视的环境之下,作者实事求是,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结合法制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分析和解读在中国语境之下的正当程序的现实作用和意义,对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加强对程序的重视,促进我国程序法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做出最详实的理解和阐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起到促进和推动作用。
(作者:淮北煤炭师范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注释: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 孙洪坤. 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2] 陈瑞华. 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