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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要介绍了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和此模式中的材料结算方法的探讨,并应注意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及作者的经验性建议。
【关键词】 甲招乙供;材料价款;结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65-02
1概述
市域铁路是城市的民生工程,对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整个市域铁路工程建设中,质量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败,而工程材料的质量在主体工程质量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可靠性,甚至影响到市域铁路运营期的安全性。
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工程材料价款占工程总造价的60~70%的比重,其中主要材料中的钢筋和混凝土占整个工程总造价的50%左右,为此控制好工程材料的价格,能有效的控制了工程总造价。
为了能从源头上管理好材料质量关,控制好工程投资额,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经过国内一些大型工程的实践结果表明是较为合适的模式。目前,国内许多大型工程项目也开始采用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各地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均在结合当地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温州市域铁路工程吸取国内其他工程项目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的同时,亦结合地方的管理经验对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本文主要对温州市域铁路工程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中的材料价款结算办法进行探讨。
2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的介绍
所谓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甲方从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出发,通过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来选择质量稳定、品牌优良、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并由该中标供应商(或者生产商)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1]。
此材料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⑴业主能在源头上控制好材料质量;⑵能解决材料的供应断链问题,保证工程进度;⑶解决因材料供应超量或缺量,导致的材料浪费或偷工减料,保证了工程质量;⑷相对甲供材料模式、降低了业主管理难度。
温州市域铁路工程建设中,结合工程本身特点,采用甲招乙供的材料有商品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支座和锚具。而采用此模式的材料价款结算,主要要理清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承包商与供应商的材料价款结算和发包人与承包商的材料价款结算。
3材料价款结算的约定
3.1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文件。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文件须约定土建承包商(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的材料价款结算方法,温州市域铁路借鉴以往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⑴材料数量的认定。以供应商实际供给土建承包商合格的材料数量;⑵材料单价的认定。按通过招标竞争后确定的供应商的中標价格确定,同时考虑到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工期长,材料价格会有所波动,导致难以预料的风险,给予供应商承担风险范围之外的动态调整;⑶货款的支付时间。结合一般工程项目的做法,按月支付,并扣取一定量的质保金,质保金在确认材料合格后返还;对于动态调整部分货款,为减少发包人的工作量,约定为按季度结算。
3.2土建招标文件。土建招标时,甲招乙供材料以暂估价的形式包含在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实际结算时,发包人支付土建承包商工程款每期均按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支付;经招标确定的材料单价与暂估价的差值应计取或扣回,为此土建招标文件中针对甲招乙供材料的结算条款,应另行约定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的差价部分货款的结算方法。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3.2.1材料数量的认定。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工程数量计算的依据为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按构筑物几何图形计算出来的数量,未考虑施工中的损耗量,为此需给予承包商计取的一定损耗量,土建承包商的材料数量就等于清单量加上损耗量。损耗量的确定可以参照相关定额或行业规范。
3.2.2材料价差的认定。材料的价差有两部分内容:⑴供应商材料的中标价与暂估价的价差;⑵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差。
3.2.3材料价差部分引起的管理费、税金等的认定。结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估价部分的内容,材料价差部分引起的管理费、税金等只计取税金,其他费用均不计。
3.2.4货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对土建承包商支付时间有两方面约定:⑴材料暂估价部分按工程款计量支付约定,每月支付;⑵价差部分结合甲招乙供材料的动态调整,约定为按季度结算。
3.3存在的风险。对于发包人和土建承包商,存在因发包人与承包商结算和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时间不同步产生的结算数量可能不同带来的风险;对于供应商,不存在任何风险。
4材料价款结算的计算规则
4.1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⑴材料价款结算=(甲招乙供材料中标价+价差)×实际供货数量;⑵价差=[(当期信息价-基期信息价)/基期信息价±承担风险率]×基期信息价。
4.2发包人与承包商结算。⑴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对应子目中,已含材料消耗量和税金;⑵材料差价部分结算=(供应商中标价-暂估价+价差)×(工程量清单数量+约定消耗量)×(1+税率);⑶材料价款结算=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材料差价部分结算。
4.3举例计算。例:一项清单工程量为1600立方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材料供应商投标时混凝土中标价为380元/立方米,招标人给定的基期价和暂估价均为400元/立方米,第三季市场平均信息价为430元/立方米,第四季市场平均信息价为360元/立方米。第三、四季供应商各供应了1000立方米,而发包人与承包商约定的消耗量系数为1.2,每季度完成了清单量800立方米,承包商税率为5%。
(合同调价差规定:相对基期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不予调整;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的,由土建承包人对超出5%以上部分的价差予以调整。) 4.3.1承包商与供应商商品混凝土的价款结算。
⑴第三季度:
价差=[(430-400)/400-5%]×400=10元/立方米
材料价款结算=(380+10)×1000=390000元
⑵第四季度:
价差=[(360-400)/400+5%]×400=-20元/立方米
材料价款结算=(380-20)×1000=360000元
4.3.2发包人与承包商商品混凝土的价款结算为:假设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材料暂估价,土建承包商报价时只计取了消耗量和税金,消耗量系数为1.2,税率为5%。
⑴第三季度:
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400×800×1.2×1.05=403200元
材料差价部分结算=(380-400+10)×800×1.2×1.05=-10080元
材料价款结算=403200-10080=393120元
⑵第四季度:
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400×800×1.2×1.05=403200元
材料差价部分结算=(380-400-20)×800×1.2×1.05=-40320元
材料价款结算=403200-40320=362880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承包商施工管理不善,浪费了一些商品混凝土。
5注意的问题
5.1甲招乙供合同和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分界线不够明确、清晰,导致合同纠纷,影响整个工程进度。例如卸车、保管、交貨时间、接收地点等因素涉及到后面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5.2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时设置招标控制价,而招标控制价要考虑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例如卸车费、采购保管费等。
5.3甲招乙供材料因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结算和土建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时间不同步,会导致结算的工程数量不一致,会产生一定的差额风险。
5.4土建承包商材料损耗率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今后实施过程中容易引起扯皮,扯皮的主要问题为土建承包商施工不当或材料超供时,超出正常施工所需材料数量部分的货款争议问题。
5.5采用甲招乙供材料供应模式,招标清单中对于甲招乙供材料应采用暂估价,否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概念不清晰,引起合同纠纷。
6建议
6.1合同要明确土建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工作内容及界面;在符合相关的规定下,要约定这些费用计算方法且尽量简化这些费用的计算。
6.2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控制价可以在地方信息价的基础上,针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核减或增加,以确保控制价的合理性和招标的成功性。
6.3因一般项目均以工程量清单计量月报中的数量支付给土建承包商工程款,故此项风险难以避免。具体实施时,发包人和土建承包商加强对材料供应计划的管理,可以尽可能降低此项风险。
6.4土建承包商材料损耗率的认定,建议根据项目预算采用的定额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5目前,部分省市有关于严格控制招标清单设立材料暂估价的规定,但采用甲招乙供模式不以材料暂估价进行中转,难以实现最终目的。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应与主管部门协调、沟通。
参考文献
1黄延浩.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在广州大学城建设中的成功应用
[J].广东建材,2004(12):57~58
【关键词】 甲招乙供;材料价款;结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3【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65-02
1概述
市域铁路是城市的民生工程,对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整个市域铁路工程建设中,质量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败,而工程材料的质量在主体工程质量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可靠性,甚至影响到市域铁路运营期的安全性。
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工程材料价款占工程总造价的60~70%的比重,其中主要材料中的钢筋和混凝土占整个工程总造价的50%左右,为此控制好工程材料的价格,能有效的控制了工程总造价。
为了能从源头上管理好材料质量关,控制好工程投资额,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经过国内一些大型工程的实践结果表明是较为合适的模式。目前,国内许多大型工程项目也开始采用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各地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均在结合当地工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温州市域铁路工程吸取国内其他工程项目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的同时,亦结合地方的管理经验对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进行了一些探索。本文主要对温州市域铁路工程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中的材料价款结算办法进行探讨。
2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的介绍
所谓的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甲方从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出发,通过向社会采取公开招标来选择质量稳定、品牌优良、信誉良好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并由该中标供应商(或者生产商)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1]。
此材料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⑴业主能在源头上控制好材料质量;⑵能解决材料的供应断链问题,保证工程进度;⑶解决因材料供应超量或缺量,导致的材料浪费或偷工减料,保证了工程质量;⑷相对甲供材料模式、降低了业主管理难度。
温州市域铁路工程建设中,结合工程本身特点,采用甲招乙供的材料有商品混凝土、钢筋、钢绞线、支座和锚具。而采用此模式的材料价款结算,主要要理清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承包商与供应商的材料价款结算和发包人与承包商的材料价款结算。
3材料价款结算的约定
3.1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文件。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文件须约定土建承包商(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的材料价款结算方法,温州市域铁路借鉴以往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内容:⑴材料数量的认定。以供应商实际供给土建承包商合格的材料数量;⑵材料单价的认定。按通过招标竞争后确定的供应商的中標价格确定,同时考虑到市域铁路工程项目工期长,材料价格会有所波动,导致难以预料的风险,给予供应商承担风险范围之外的动态调整;⑶货款的支付时间。结合一般工程项目的做法,按月支付,并扣取一定量的质保金,质保金在确认材料合格后返还;对于动态调整部分货款,为减少发包人的工作量,约定为按季度结算。
3.2土建招标文件。土建招标时,甲招乙供材料以暂估价的形式包含在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实际结算时,发包人支付土建承包商工程款每期均按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支付;经招标确定的材料单价与暂估价的差值应计取或扣回,为此土建招标文件中针对甲招乙供材料的结算条款,应另行约定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的差价部分货款的结算方法。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3.2.1材料数量的认定。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工程数量计算的依据为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按构筑物几何图形计算出来的数量,未考虑施工中的损耗量,为此需给予承包商计取的一定损耗量,土建承包商的材料数量就等于清单量加上损耗量。损耗量的确定可以参照相关定额或行业规范。
3.2.2材料价差的认定。材料的价差有两部分内容:⑴供应商材料的中标价与暂估价的价差;⑵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差。
3.2.3材料价差部分引起的管理费、税金等的认定。结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估价部分的内容,材料价差部分引起的管理费、税金等只计取税金,其他费用均不计。
3.2.4货款的支付时间。发包人对土建承包商支付时间有两方面约定:⑴材料暂估价部分按工程款计量支付约定,每月支付;⑵价差部分结合甲招乙供材料的动态调整,约定为按季度结算。
3.3存在的风险。对于发包人和土建承包商,存在因发包人与承包商结算和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时间不同步产生的结算数量可能不同带来的风险;对于供应商,不存在任何风险。
4材料价款结算的计算规则
4.1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⑴材料价款结算=(甲招乙供材料中标价+价差)×实际供货数量;⑵价差=[(当期信息价-基期信息价)/基期信息价±承担风险率]×基期信息价。
4.2发包人与承包商结算。⑴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对应子目中,已含材料消耗量和税金;⑵材料差价部分结算=(供应商中标价-暂估价+价差)×(工程量清单数量+约定消耗量)×(1+税率);⑶材料价款结算=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材料差价部分结算。
4.3举例计算。例:一项清单工程量为1600立方米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材料供应商投标时混凝土中标价为380元/立方米,招标人给定的基期价和暂估价均为400元/立方米,第三季市场平均信息价为430元/立方米,第四季市场平均信息价为360元/立方米。第三、四季供应商各供应了1000立方米,而发包人与承包商约定的消耗量系数为1.2,每季度完成了清单量800立方米,承包商税率为5%。
(合同调价差规定:相对基期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不予调整;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的,由土建承包人对超出5%以上部分的价差予以调整。) 4.3.1承包商与供应商商品混凝土的价款结算。
⑴第三季度:
价差=[(430-400)/400-5%]×400=10元/立方米
材料价款结算=(380+10)×1000=390000元
⑵第四季度:
价差=[(360-400)/400+5%]×400=-20元/立方米
材料价款结算=(380-20)×1000=360000元
4.3.2发包人与承包商商品混凝土的价款结算为:假设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子目中的材料暂估价,土建承包商报价时只计取了消耗量和税金,消耗量系数为1.2,税率为5%。
⑴第三季度:
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400×800×1.2×1.05=403200元
材料差价部分结算=(380-400+10)×800×1.2×1.05=-10080元
材料价款结算=403200-10080=393120元
⑵第四季度:
材料暂估价部分结算=400×800×1.2×1.05=403200元
材料差价部分结算=(380-400-20)×800×1.2×1.05=-40320元
材料价款结算=403200-40320=362880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承包商施工管理不善,浪费了一些商品混凝土。
5注意的问题
5.1甲招乙供合同和土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分界线不够明确、清晰,导致合同纠纷,影响整个工程进度。例如卸车、保管、交貨时间、接收地点等因素涉及到后面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5.2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时设置招标控制价,而招标控制价要考虑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例如卸车费、采购保管费等。
5.3甲招乙供材料因发包人与土建承包商结算和土建承包商与供应商结算时间不同步,会导致结算的工程数量不一致,会产生一定的差额风险。
5.4土建承包商材料损耗率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今后实施过程中容易引起扯皮,扯皮的主要问题为土建承包商施工不当或材料超供时,超出正常施工所需材料数量部分的货款争议问题。
5.5采用甲招乙供材料供应模式,招标清单中对于甲招乙供材料应采用暂估价,否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概念不清晰,引起合同纠纷。
6建议
6.1合同要明确土建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工作内容及界面;在符合相关的规定下,要约定这些费用计算方法且尽量简化这些费用的计算。
6.2甲招乙供材料招标控制价可以在地方信息价的基础上,针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核减或增加,以确保控制价的合理性和招标的成功性。
6.3因一般项目均以工程量清单计量月报中的数量支付给土建承包商工程款,故此项风险难以避免。具体实施时,发包人和土建承包商加强对材料供应计划的管理,可以尽可能降低此项风险。
6.4土建承包商材料损耗率的认定,建议根据项目预算采用的定额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5目前,部分省市有关于严格控制招标清单设立材料暂估价的规定,但采用甲招乙供模式不以材料暂估价进行中转,难以实现最终目的。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应与主管部门协调、沟通。
参考文献
1黄延浩.甲招乙供材料管理模式在广州大学城建设中的成功应用
[J].广东建材,2004(12):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