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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领域里的重要理论问题。学者们根据的国情,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进行了改造,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理论流派: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法律状态说;多面关系说。笔者根据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
关键词:多层学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理论流派简述
一面关系说。以德国学者科罗尔(Kohler 1849-1919)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卷入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为了权益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官虽参加诉讼但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其只是仲裁者无所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两面关系说。以德国学者普兰克(Plank 1817-1900)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而原、被告之间是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并且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任何诉讼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法院来进行。
三面关系说。以德国法学家瓦希(Wach 1843-1926)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必须依法作出裁判,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原、被告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判,因此法院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也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相互辩论、提出证据反驳对方、判决生效之后、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履行义务等。因此原告被告之间也存在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状态说。以德国法学家斯密德(schmidt1874-1940)为代表。斯密德在《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中对一面说、二面说和三面说提出了反驳,认为上述三类学说只是将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简单地类推于诉讼领域,这种类推并无多大积极作用。斯密德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法院的判决,这种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如有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对胜诉的“希望”,有的则可能产生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发展和变化,而整个诉讼不过是这种状态的动态发展过程。
多面关系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创立后,俄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很快将其引入本国,但后来的苏联学者结合十月革命后的社会主义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其它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很明显,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法院同一切诉讼参加人(即我国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该学说满足了年轻的苏联利用法院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的提出——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随着对诉讼契约等民事诉讼理论的认识深入,人们逐渐发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面关系说的缺陷非常明显,为避免多面关系说的缺陷所带来的理论困境,刘荣军先生适时了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但该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该说把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辅助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对我国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这一现实问题没有回应。
针对以上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笔者综合三面关系说、多面关系说、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的优点,提出了多层说的观点。该说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三面关系说所提到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二层次: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该诉讼法律关系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辅助、保证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第三层次:潜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总是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当其认为民事判决存在错误时,才提起抗诉参加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所引发的法律关系是潜在的。
多层说存在的理由是:第一,真實反映了民事诉讼的过程。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发动,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解决其和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对证据无异议、存在自认或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无需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整个诉讼过程就只有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仅凭原被告参加诉讼而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就必须由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此时才会出现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检察院提起抗诉时,才会出现潜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见多层说真实再现了民事诉讼的历程,是对民事诉讼轨迹的准确描绘。第二,真实的再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就是要解决原被告间的私人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已有能力解决纠纷,就无需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没有必要发生。而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动的目的就是促使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正常运行,其它诉讼参与人之所以参加诉讼,只不过是为了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保证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序运行而已。第三,真实的体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款。理论研究不能脱离现行法,既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时,检察院才能提起抗诉,那么检察院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潜在主体,这一主体参加民事诉讼仅仅是在非常规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关键词:多层学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理论流派简述
一面关系说。以德国学者科罗尔(Kohler 1849-1919)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卷入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为了权益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官虽参加诉讼但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其只是仲裁者无所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两面关系说。以德国学者普兰克(Plank 1817-1900)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两个方面的关系,而原、被告之间是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并且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任何诉讼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法院来进行。
三面关系说。以德国法学家瓦希(Wach 1843-1926)为代表。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必须依法作出裁判,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原、被告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判,因此法院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也有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如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相互辩论、提出证据反驳对方、判决生效之后、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履行义务等。因此原告被告之间也存在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状态说。以德国法学家斯密德(schmidt1874-1940)为代表。斯密德在《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中对一面说、二面说和三面说提出了反驳,认为上述三类学说只是将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简单地类推于诉讼领域,这种类推并无多大积极作用。斯密德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法院的判决,这种目的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判决进行预测的状态。如有的当事人可能产生对胜诉的“希望”,有的则可能产生对败诉的“恐惧”,这种“希望”与“恐惧”的利益状态从诉讼开始便在当事人之间展开、发展和变化,而整个诉讼不过是这种状态的动态发展过程。
多面关系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创立后,俄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很快将其引入本国,但后来的苏联学者结合十月革命后的社会主义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其它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很明显,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界定为法院同一切诉讼参加人(即我国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该学说满足了年轻的苏联利用法院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层说观点的提出——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随着对诉讼契约等民事诉讼理论的认识深入,人们逐渐发现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面关系说的缺陷非常明显,为避免多面关系说的缺陷所带来的理论困境,刘荣军先生适时了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但该说的缺陷也是明显的:第一,该说把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辅助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二,对我国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这一现实问题没有回应。
针对以上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笔者综合三面关系说、多面关系说、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说的优点,提出了多层说的观点。该说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三面关系说所提到的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第二层次: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该诉讼法律关系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辅助、保证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第三层次:潜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总是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当其认为民事判决存在错误时,才提起抗诉参加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所引发的法律关系是潜在的。
多层说存在的理由是:第一,真實反映了民事诉讼的过程。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发动,原告起诉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解决其和被告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对证据无异议、存在自认或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无需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整个诉讼过程就只有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仅凭原被告参加诉讼而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就必须由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此时才会出现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检察院提起抗诉时,才会出现潜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见多层说真实再现了民事诉讼的历程,是对民事诉讼轨迹的准确描绘。第二,真实的再现了民事诉讼的本质。民事诉讼就是要解决原被告间的私人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已有能力解决纠纷,就无需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没有必要发生。而辅助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动的目的就是促使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正常运行,其它诉讼参与人之所以参加诉讼,只不过是为了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保证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序运行而已。第三,真实的体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款。理论研究不能脱离现行法,既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生效判决存在错误时,检察院才能提起抗诉,那么检察院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潜在主体,这一主体参加民事诉讼仅仅是在非常规的情况下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