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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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新技术的迅猛展,使得信用卡的使用更为便捷,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比例也在逐年的成倍增长。而网络信用卡犯罪本身存在着的隐蔽性、虚拟性、侦查难的问题,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定的立法空白,都使得对网络信用卡犯罪的研究更加迫切。本文试对网络信用卡诈骗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更好的解决网络信用卡诈骗猖獗的现状。
  关键词:信用卡;网络诈骗;高新技术
  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现状分析
  多年的实践证明了,不论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还是遇到金融危机,并不会使银行卡支付体系发生较大变动,银行卡的普及对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我国刑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广义上的,即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网络不断发展的同时,又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虚拟信用卡——网络信用卡。这种信用卡由于转账交易、支付交易、金融投资等都在计算机上操作,所以具有更高的隐秘性。一旦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注定这种犯罪活动具有隐秘性高、波及范围广、易逃避法律制裁的特点。犯罪分子看到了网络信用卡犯罪的优势,于是近几年网络诈骗呈现迅猛增长的趋势。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是不一样的,有较大区别的。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有了新动向,具体表现在:
  (一)盗取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实施犯罪的基础
  实施网络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是必须掌握用户的信用卡资料,由于信用卡在线支付的特征,信用卡信息获取用户信息方便,犯罪分子已经从最开始的在ATM机上放置盗窃用户信息的设备转向开发电脑病毒,从而侵入用户的电脑系统获得用户的信用卡信息。或者,开发虚假的淘宝软件,制作假的页面,这种情况下,只要信用卡用户没有足够的对网址正确与否的区分能力,那么犯罪分子就可以轻而易举的在用户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时将其信息复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网络信号的全球化覆盖,也使得网络信用卡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网络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犯罪人可以通过利用全球网络获得配害人信用卡信息,从而实行跨国信用卡诈骗犯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类型分析
  我国刑法中对信用卡诈骗规定了四中情形。对比信用卡诈骗罪,可以将网络
  二、信用卡诈骗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或者冒充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途径获得他人信息,之后再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消费行为。而且通常在其已侵害了持卡人的权益时,持卡人仍不知情。所以,广大的公民在使用网络进行消费时,也应当对网络信用卡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所了解。
  (二)伪造信用卡并使用
  這类行为由网络黑客或者银行内部人员所为,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实施主体通常都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他们甚至可以侵入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内部,从而获得信用卡持有人的信息。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表示方式,一是在真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比如在空卡上随意复制,弄出错误的信息;二是完全模仿,包扩模仿真实的信用卡
  (三)使用信用卡后拒付
  这种犯罪类型较之于前两种,出现的较晚一些。主要针对网络特约商户,传统的信用卡交易往往是信用卡持卡人先付款再收到货物,即使是特约商户也能即时获得用户的签名或者是身份证明。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特约商户承担的风险则大大加强。若是信用卡用户拿到货物之后却拒绝承认自己已收到货物,此时商户又提供不了用户的签名或者是身份证明,那么商户就面临着自己承担损失的风险。近几年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这样的规则机制,在收到货物后却假装没有收到主动向银行提出拒付投诉,以这样的方式来占有网络信用卡用户的财产。这种犯罪国外的发生率比较高,而且也较典型,虽然我国这类的犯罪还较少,但我们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三、网络信用卡诈骗的立法完善
  (一)将“信用卡”做扩大解释
  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信用卡做扩大解释,即这里的信用卡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有形的信用卡,还应当包括网络信用卡。
  (二)将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行为写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只规定了四种行为,并不能完全的涵盖网络诈骗罪的所有情况。
  可以在我国《刑法》第196条的增加一项:“……(五)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的。”
  (三)修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相关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认定为盗窃罪。但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则应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本人认为盗窃信用卡信息当然属于盗窃信用卡的应有之义。如果犯罪分子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又利用网络实施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此时,就出现了法条之间的冲突。当然,按照法律的位阶来说,司法解释的位阶当然低于刑法的位阶,这种情况就只能适用刑法的规定。只是,这样就会造成两高关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唯一规定形同虚设,所以,本人认为应当删除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犯罪成为可能。这些犯罪大都具有隐蔽性强,不易被侦查的特点,面对这样的情况,完善我国的立法刻不容缓。所以,一方面,我们可以对法律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做扩大解释,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另一方面,针对新出现的情况,适当的对法律进行修改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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