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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具有明显的缺陷和滞后性,不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我国法律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救济造成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和标准未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类同个案之间判决结果悬殊的尴尬局面。应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使精神损害赔偿与损害结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