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平公正不仅是公民个人所追求,更是社会进步的必备要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基本然而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更应该成为追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开拓者。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公民实体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意义重大。近几年,全国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再到执法改革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都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却未必合理,做出的判决未必公正。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影响我国司法实践证明责任分配因素,结合案例评析,提出一些浅薄建议,来实现写此文的意义。
关键词:行为证明责任;结果证明责任;自由心证;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职权主义;公正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首先有必要弄清楚证明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对证明责任的理解,我国立法上这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又规定了“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立法来看,它是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来理解证明责任。行为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的是当案件处于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危险。
二、影响我国司法实践证明责任分配因素
当我们谈论到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时,很自然的会进行这样的思考。谁来分配?按照什么样的规则分配?分配给谁?
1.分配主体的因素。
(1)从我国证据法可以看出,责任分配一大主体即是法律规范。它如何规定对责任的如何分担起着最主要作用。证据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司法实践责任分配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
(2) 法官。作为执导着每一起具体的案件的执法者,我国法官行使着诉讼指挥权,他们这样的主动地位决定了整个诉讼活动就在其指挥棒下井井有条的进行。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会在诉讼过程中竭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予以举证。那么法官就是这样影响着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分配的。另一方面,因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在自由心证难以解决事实认定问题时用以分配败诉危险的手段。当无法达到法官对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他又必须做出裁量的时候,除了那些客观的无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作为裁量的依据时,更主要的还是凭其主观因素,比如,阅历,价值观,思维,来做出裁决。这样就产生了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分配问题。
2.我国诉讼模式的因素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人民法院不仅行使着诉讼指挥权,审查认定判断证据的义务,还负责有调查证据,甚至是调取证据的义务。所以在实务中有的案件法院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举证责任”。虽然法院本不能作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可是事实上确实充当了这样的角色。而另一方面的当事人仅就一纸诉状完成他的举证责任。
3.主流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因素
“谁主张,谁举证”主流责任分配理论深深的影响着一线作战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把证明责任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混淆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常常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证明责任直接联系起来,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发生,法院即会让其承担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败诉后果,也就是把结果行为责任直接加载;了举证责任不利方的头上。
4.法院的现实处境因素
(1)如今法院普遍存在案子多,任务重,民事审判力量却没有增强的困境。为了迅速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在未穷尽一切手段的时候,就得出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结果证明责任分配。
(2)目前,我国法院地位仍然是从属于政府的,受政府领导和国家政策影响特别大,这样的地位导致每一个地区,每一時间段,即使是同样性质的案件,无论是行为意义还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都是大不一样的。
三、如何更好的在司法实务中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1.以公正为最高价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必不可少。因为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公正是任何法律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
2.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因为只有一批高素质的,尽职尽责的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队伍,才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理念,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活动进行有效指挥,搞好证明责任的分配。
3.准确处理好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明确在审判活动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不必然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
4.适当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减少法院负担。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平公正不仅是公民个人所追求,更是社会进步的必备要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基本然而也是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更应该成为追求、实现公平公正的开拓者。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关系到公民实体权利能否实现的问题,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实现意义重大。近几年,全国从理论研究到立法再到执法改革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都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却未必合理,做出的判决未必公正。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影响我国司法实践证明责任分配因素,结合案例评析,提出一些浅薄建议,来实现写此文的意义。
关键词:行为证明责任;结果证明责任;自由心证;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职权主义;公正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首先有必要弄清楚证明责任是什么的问题。
对证明责任的理解,我国立法上这样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又规定了“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立法来看,它是从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来理解证明责任。行为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责任指的是当案件处于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危险。
二、影响我国司法实践证明责任分配因素
当我们谈论到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时,很自然的会进行这样的思考。谁来分配?按照什么样的规则分配?分配给谁?
1.分配主体的因素。
(1)从我国证据法可以看出,责任分配一大主体即是法律规范。它如何规定对责任的如何分担起着最主要作用。证据法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为司法实践责任分配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
(2) 法官。作为执导着每一起具体的案件的执法者,我国法官行使着诉讼指挥权,他们这样的主动地位决定了整个诉讼活动就在其指挥棒下井井有条的进行。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使法官对其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会在诉讼过程中竭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予以举证。那么法官就是这样影响着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分配的。另一方面,因为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在自由心证难以解决事实认定问题时用以分配败诉危险的手段。当无法达到法官对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他又必须做出裁量的时候,除了那些客观的无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作为裁量的依据时,更主要的还是凭其主观因素,比如,阅历,价值观,思维,来做出裁决。这样就产生了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分配问题。
2.我国诉讼模式的因素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人民法院不仅行使着诉讼指挥权,审查认定判断证据的义务,还负责有调查证据,甚至是调取证据的义务。所以在实务中有的案件法院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举证责任”。虽然法院本不能作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可是事实上确实充当了这样的角色。而另一方面的当事人仅就一纸诉状完成他的举证责任。
3.主流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因素
“谁主张,谁举证”主流责任分配理论深深的影响着一线作战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把证明责任的理解仅仅停留在行为意义上的责任,混淆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概念,常常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证明责任直接联系起来,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必然发生,法院即会让其承担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败诉后果,也就是把结果行为责任直接加载;了举证责任不利方的头上。
4.法院的现实处境因素
(1)如今法院普遍存在案子多,任务重,民事审判力量却没有增强的困境。为了迅速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在未穷尽一切手段的时候,就得出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大大影响了结果证明责任分配。
(2)目前,我国法院地位仍然是从属于政府的,受政府领导和国家政策影响特别大,这样的地位导致每一个地区,每一時间段,即使是同样性质的案件,无论是行为意义还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都是大不一样的。
三、如何更好的在司法实务中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
1.以公正为最高价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必不可少。因为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公正是任何法律制度的最高价值追求。
2.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因为只有一批高素质的,尽职尽责的办案能力强的法官队伍,才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理念,以中立的立场对案件活动进行有效指挥,搞好证明责任的分配。
3.准确处理好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明确在审判活动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不必然承担败诉的风险证明责任。
4.适当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减少法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