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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文献标识码:A
一、 非歧视原则的内涵[1]
非歧视原则是当今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规范内容之一。平等原则是法律上当代民主的基本原則。为了更好的探讨非歧视原则,首先必须要厘清非歧视原则的含义。
一般而言,就非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含义来看,二者含义差不多,但是也具有细微的不同。就语义的角度来看,非歧视与平等是相同一个原则的否定和肯定表述。一个人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没有受歧视。由此可见,平等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包括对特殊身份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预防差别对待现象的发生。但非歧视原则具有消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防止差别对待方面。
关于歧视的界定,人们通常依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歧视的定义,该公约规定的歧视的含义可理解为:一切关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血统,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的差别、排除、限制或偏爱,以及故意损害人们对自己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基础的认可、分享与行使。”
著名学者Bayefsky对非歧视原则的定义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该学者认为,非歧视原则是指不允许在不符合客观正当理由的状况下差不多的情况而不一样的对待。该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差不多的情形而进行区别的对待、不符合客观正当理由、手段与目的之间不符合相应比例要求和运用了可疑分类。其中手段与目的之间不符合相应比例要求是指运用手段应该达到一定的目的,并且这种手段必须是必不可少的及最小限度的限制手段而到达一定的目的。而当人们因其身材的高低和矮胖而受到歧视时,便有可疑分类探讨的空间了。一般在非歧视性条款中列举可疑分类。
二、非歧视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该款规定了非歧视原则。该处的“公民”不仅指成人,也包括儿童。换句话说中国儿童在我国法律面前也是一律平等的。
2006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 3 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该款也规定了非歧视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2006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分别是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该法的第4 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款明确规定了儿童在教育中的非歧视原则。
因此,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非歧视原则,都为儿童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给予了保障,从而有助于儿童不遭受各种不同的不平等的对待。
三、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政策中的体现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才强国的需要。于是,2011年, 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主要包括五个领域的内容,分别是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它指出了儿童发展相关领域的主要目标及其策略。该纲要规定了五个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参与原则及儿童非歧视原则,其中关于儿童非歧视原则规定为“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此,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政策中的也得以体现。
四、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教育中的体现
虽然我国宪法、相关法律和政策中都对儿童的非歧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近些年在我国教育中仍然不断发生许多有关儿童歧视现象的事件。如陕西、广东等地发生“绿领巾”、“择校费”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儿童歧视的关注。在教育领域中的儿童歧视的事件的不断发生,能够说明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有问题。同时最严重的是,儿童歧视使儿童的自尊受到了侵犯,使儿童幼小的心灵留下了不可消除的伤痕,从而无利于儿童的健康、快乐的成长。因此,有关评论说:“当下中国,歧视与偏见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权贵歧视平民,不愿意让他们的孩子跟普通人的孩子混在一个学校;普通市民歧视外地人,不愿让自己的孩子与外地人为伍;有钱的外地人歧视那些引车贩浆人的后代,害怕他们把自己孩子带坏。”
在教育中的儿童歧视主要包括:户籍歧视、贫困歧视、差生歧视、残疾歧视和性别歧视。接下来简要论述这五种儿童歧视:
1、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儿童上学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据2012年11月30日《羊城晚报》报道,报道了一篇关于“深圳择校费被指户籍歧视,公益人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据一份深圳某著名中学向家长发出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显示,学生需要缴纳每学期5000 元的择校费,代收账户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这种因非深户籍学生收取择校费就是一种户籍歧视,该种歧视侵犯了儿童纯洁的心灵,使儿童很早体会到世态炎凉。
2、贫困歧视
贫困是指由于贫穷而生活窘困,是一种社会物质生活贫乏的现象。据新华网重庆频道2004年,8月3日电,重庆市日前发文为“择校费”制定了标准,不同级别的学校收取不同的“择校费”, 使“择校费”得以合法化。然而,这一规定的出台形式上是出于公开透明的目的,实际上却相当于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孩子在教育领域直接遭受很大的歧视。在当前,儿童因贫困而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歧视仍然时有发生。发展经济是解决贫困歧视的关键,同时在我们的观念中树立平等思想理念也很重要。
3、差生歧视
差生歧视是我国教育中存在的最严重的儿童歧视现象。差生,是指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差生歧视一般包括在座位编排上歧视“差生”、在课堂提问上歧视“差生”、在作业批改上歧视“差生”和在处理犯了错误的学生时歧视“差生”这四种歧视。据报道,陕西省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一些学生戴红领巾,一些学生戴绿领巾。根据老师说,戴绿领巾的学生表示孩子的表现稍差一点。这种差生歧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残疾歧视
残疾一般包括身体障碍、生理残疾和精神残疾。据 2011 年 11 月 3 日《郑州晚报》报道,小学生小峰因患有艾滋病,遭到其他学生家长及村委会的歧视。我们知道,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对小峰进行隔离,这是一种残疾歧视的表现。
5、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是男性对女性的区别对待。据 2011 年 3 月 29 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妇儿工委召开网友座谈会,对中小学女生开始女性教育。只对女生进行性教育不对男生进行性教育,这是一种明显的性别歧视。
参考文献
[1]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150页
[2]吴鹏飞、王鸿伟:《教育中儿童歧视的法律规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 年第 2 期,第 17-19 页。
作者简介:陈雪梅:2012级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 非歧视原则的内涵[1]
非歧视原则是当今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规范内容之一。平等原则是法律上当代民主的基本原則。为了更好的探讨非歧视原则,首先必须要厘清非歧视原则的含义。
一般而言,就非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含义来看,二者含义差不多,但是也具有细微的不同。就语义的角度来看,非歧视与平等是相同一个原则的否定和肯定表述。一个人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没有受歧视。由此可见,平等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包括对特殊身份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预防差别对待现象的发生。但非歧视原则具有消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防止差别对待方面。
关于歧视的界定,人们通常依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歧视的定义,该公约规定的歧视的含义可理解为:一切关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血统,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的差别、排除、限制或偏爱,以及故意损害人们对自己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基础的认可、分享与行使。”
著名学者Bayefsky对非歧视原则的定义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该学者认为,非歧视原则是指不允许在不符合客观正当理由的状况下差不多的情况而不一样的对待。该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差不多的情形而进行区别的对待、不符合客观正当理由、手段与目的之间不符合相应比例要求和运用了可疑分类。其中手段与目的之间不符合相应比例要求是指运用手段应该达到一定的目的,并且这种手段必须是必不可少的及最小限度的限制手段而到达一定的目的。而当人们因其身材的高低和矮胖而受到歧视时,便有可疑分类探讨的空间了。一般在非歧视性条款中列举可疑分类。
二、非歧视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可见,该款规定了非歧视原则。该处的“公民”不仅指成人,也包括儿童。换句话说中国儿童在我国法律面前也是一律平等的。
2006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 3 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该款也规定了非歧视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2006 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分别是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该法的第4 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该款明确规定了儿童在教育中的非歧视原则。
因此,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非歧视原则,都为儿童在法律上的平等保护给予了保障,从而有助于儿童不遭受各种不同的不平等的对待。
三、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政策中的体现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才强国的需要。于是,2011年, 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主要包括五个领域的内容,分别是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它指出了儿童发展相关领域的主要目标及其策略。该纲要规定了五个基本原则,即依法保护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参与原则及儿童非歧视原则,其中关于儿童非歧视原则规定为“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此,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政策中的也得以体现。
四、非歧视原则在我国儿童教育中的体现
虽然我国宪法、相关法律和政策中都对儿童的非歧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近些年在我国教育中仍然不断发生许多有关儿童歧视现象的事件。如陕西、广东等地发生“绿领巾”、“择校费”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儿童歧视的关注。在教育领域中的儿童歧视的事件的不断发生,能够说明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的价值取向有问题。同时最严重的是,儿童歧视使儿童的自尊受到了侵犯,使儿童幼小的心灵留下了不可消除的伤痕,从而无利于儿童的健康、快乐的成长。因此,有关评论说:“当下中国,歧视与偏见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权贵歧视平民,不愿意让他们的孩子跟普通人的孩子混在一个学校;普通市民歧视外地人,不愿让自己的孩子与外地人为伍;有钱的外地人歧视那些引车贩浆人的后代,害怕他们把自己孩子带坏。”
在教育中的儿童歧视主要包括:户籍歧视、贫困歧视、差生歧视、残疾歧视和性别歧视。接下来简要论述这五种儿童歧视:
1、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儿童上学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据2012年11月30日《羊城晚报》报道,报道了一篇关于“深圳择校费被指户籍歧视,公益人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据一份深圳某著名中学向家长发出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显示,学生需要缴纳每学期5000 元的择校费,代收账户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这种因非深户籍学生收取择校费就是一种户籍歧视,该种歧视侵犯了儿童纯洁的心灵,使儿童很早体会到世态炎凉。
2、贫困歧视
贫困是指由于贫穷而生活窘困,是一种社会物质生活贫乏的现象。据新华网重庆频道2004年,8月3日电,重庆市日前发文为“择校费”制定了标准,不同级别的学校收取不同的“择校费”, 使“择校费”得以合法化。然而,这一规定的出台形式上是出于公开透明的目的,实际上却相当于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孩子在教育领域直接遭受很大的歧视。在当前,儿童因贫困而受到同学和老师的歧视仍然时有发生。发展经济是解决贫困歧视的关键,同时在我们的观念中树立平等思想理念也很重要。
3、差生歧视
差生歧视是我国教育中存在的最严重的儿童歧视现象。差生,是指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差生歧视一般包括在座位编排上歧视“差生”、在课堂提问上歧视“差生”、在作业批改上歧视“差生”和在处理犯了错误的学生时歧视“差生”这四种歧视。据报道,陕西省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一些学生戴红领巾,一些学生戴绿领巾。根据老师说,戴绿领巾的学生表示孩子的表现稍差一点。这种差生歧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4、残疾歧视
残疾一般包括身体障碍、生理残疾和精神残疾。据 2011 年 11 月 3 日《郑州晚报》报道,小学生小峰因患有艾滋病,遭到其他学生家长及村委会的歧视。我们知道,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对小峰进行隔离,这是一种残疾歧视的表现。
5、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一种性别成员对另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尤其是是男性对女性的区别对待。据 2011 年 3 月 29 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妇儿工委召开网友座谈会,对中小学女生开始女性教育。只对女生进行性教育不对男生进行性教育,这是一种明显的性别歧视。
参考文献
[1]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150页
[2]吴鹏飞、王鸿伟:《教育中儿童歧视的法律规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 年第 2 期,第 17-19 页。
作者简介:陈雪梅:2012级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