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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必须加快完善劳动关系调整的长效机制,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抓。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几年来,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这些不和谐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因素。从我省劳动争议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劳资关系不和谐,则基本的社会关系就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就在于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平衡。劳动在与资本相结合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地位的天然不平等,必然要求国家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修复被损害的权利,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离不开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要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维护,都离不开一定的规范,因此,国家必须积极地通过劳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引导劳资双方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活动。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多层次地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道法律的规定。在加强立法和劳动法宣传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既有法规更加重要。从现实看,在劳动法的实践进程中,总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违反刑法、行政法甚至民法叫做犯法或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违反劳动法是不值一提的,因而时常出现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对违反劳动法的人和企业严惩不怠,才能切实维护好劳动法规的权威。其次,用人单位要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劳动关系的管理、推动劳动关系管理法治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应尽到的责任。从这些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劳动争议发生率低或胜诉率高的用人单位,都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应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这部分用人单位的劳资管理人员善于学习和研究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在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上面就比较得当,避免了很多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生产运转的潜在麻烦。再次,劳动者要学法、守法,依法维权。劳动者也要明白,劳动只有和资本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并创造价值,两者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劳动者应学法,并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诚信履约。一旦发生劳资矛盾,在处理双方的纠纷时也要保持冷静的态度,采用妥善的方式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处理时间短、方便快捷、气氛融洽等优势。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宗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树立和谐仲裁的意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终极目标,把实现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仲裁的归宿点和落脚点。在处理具体劳动争议时,应给予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的保护。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处理是公平的,而不要带着情感倾向性介入工作,避免让劳资双方陷入到更激烈的对抗情绪中去。其次,劳动争议处理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体劳动争议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坚持三方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劳方代表、资方代表三方协作的优势。仲裁员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审慎地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一般纠纷发展成重大事件、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变成对抗性矛盾。要认真分析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动因、发生的规律、运行的节奏、矛盾的集中度、对社会的影响力,坚持将集体劳动争议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做到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促和谐。再次,在工作方法上,应按照“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法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仲裁员在侧重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还要注意从善良的角度出发。辅之以必要的道德伦理教育,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对党、政府和仲裁员产生认同感、信任感和亲切感,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可见,以调解的形式来解决劳资双方的权利分歧和利益冲突,也是仲裁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
(作者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尤 健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几年来,我国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这些不和谐中,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的因素。从我省劳动争议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劳资关系不和谐,则基本的社会关系就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和谐劳动关系的本质,就在于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平衡。劳动在与资本相结合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地位的天然不平等,必然要求国家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修复被损害的权利,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离不开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要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维护,都离不开一定的规范,因此,国家必须积极地通过劳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引导劳资双方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活动。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多层次地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道法律的规定。在加强立法和劳动法宣传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既有法规更加重要。从现实看,在劳动法的实践进程中,总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违反刑法、行政法甚至民法叫做犯法或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违反劳动法是不值一提的,因而时常出现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和司法,对违反劳动法的人和企业严惩不怠,才能切实维护好劳动法规的权威。其次,用人单位要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劳动关系的管理、推动劳动关系管理法治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方面应尽到的责任。从这些年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来看,劳动争议发生率低或胜诉率高的用人单位,都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相应规章制度的制订、完善,这部分用人单位的劳资管理人员善于学习和研究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在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上面就比较得当,避免了很多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生产运转的潜在麻烦。再次,劳动者要学法、守法,依法维权。劳动者也要明白,劳动只有和资本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并创造价值,两者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劳动者应学法,并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诚信履约。一旦发生劳资矛盾,在处理双方的纠纷时也要保持冷静的态度,采用妥善的方式予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处理时间短、方便快捷、气氛融洽等优势。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宗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树立和谐仲裁的意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终极目标,把实现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仲裁的归宿点和落脚点。在处理具体劳动争议时,应给予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的保护。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处理是公平的,而不要带着情感倾向性介入工作,避免让劳资双方陷入到更激烈的对抗情绪中去。其次,劳动争议处理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集体劳动争议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坚持三方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劳方代表、资方代表三方协作的优势。仲裁员在处理集体争议时,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审慎地处理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一般纠纷发展成重大事件、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变成对抗性矛盾。要认真分析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动因、发生的规律、运行的节奏、矛盾的集中度、对社会的影响力,坚持将集体劳动争议纳入法治渠道解决,做到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促和谐。再次,在工作方法上,应按照“能调则调、当裁则裁、调裁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法是公正和善良的艺术,仲裁员在侧重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还要注意从善良的角度出发。辅之以必要的道德伦理教育,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对党、政府和仲裁员产生认同感、信任感和亲切感,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可见,以调解的形式来解决劳资双方的权利分歧和利益冲突,也是仲裁工作的重要方法之一。
(作者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尤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