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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SDPR-2014-0460019鲁价费发[2014]6 7号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东价发[201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二、本批复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