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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3)01-000-01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体育比赛与电视媒体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上围绕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已成为国际体育赛事的重要经济来源。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体育产业中的无形资产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从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定义,类别,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几个角度,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做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一、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定义
电视转播权,主要是指举行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时,允许他人进行电视转播,主办方会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电视转播权是归体育组织和赛会的主办方所有,它是为了实现价值和获取利益而被转让的一种非物质商品。从性质上看,电视转播权属于体育无形资产,它的转让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有全世界公认的法则进行制约和维护,同时它也作为知识产权需要得到保护。
二、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类别
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依比赛本身内容可分为比赛新闻报道权、比赛转播权和比赛集锦权三部分。电视媒体使用三分钟以上的比赛画面就要购买比赛新闻报道权;对比赛进行实况转播或录播,就必须购买转播权;集中播出十五分钟以上的集锦画面,就要购买比赛集锦权。比赛集锦权是指将整个比赛中的精彩画面重新编辑集中使用,购买了整场比赛的转播权,不等于拥有集锦权而可以自行编制和无偿使用集锦权。
三、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
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都可以从利与弊两个方面来剖析,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也如是。
首先,电视转播权对体育赛事有利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电视转播扩大了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电视转播培养了体育比赛的忠实受众,一个体育项目大部分的忠实爱好者是通过电视转播在时刻关注的每一场比赛,要知道亲自去现场观看比赛是多么不实际的事情。电视转播使体育比赛的受众成千上万倍的增加,扩大了体育比赛的传播范围。
(二)电视转播权收入是体育赛事盈利的重要方面。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视转播权已成为一种国际公认的体育发展的主要收入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电视转播吸引了体育赞助。电视转播扩大了体育赛事的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通过赞助体育赛事来宣传自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四)电视转播刺激了体育消费。体育赛事通过电视转播有了更多的受众,人们也因为有电视转播才会更加长期的固定的去关注自己钟爱的体育项目,并且不断的了解新的体育项目,一旦喜爱了就肯定会去参与。
另一方面,电视转播权对体育赛事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体育赛事门票收入的冲击。由于电视转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习惯性的选择在家中欣赏体育比赛,去现场观赛也因为交通条件和余暇时间的限制而成为少数人的选择,这样电视转播对门票收入的负面影响就更为明显。
四、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电视转播权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体育组织和媒体机构对其认识都不够充分,观念上存在误区。体育组织对电视转播权的开发不够充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作为赛事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能够为体育组织和赛事主办方带来很高的经济回报。
其次,我国电视媒体在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时没有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氛围。在我国,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技术力量,中央电视台是一枝独秀,其他电视台无法抗衡,很多精彩的赛事,即使地方电视台也看到了赛事的影响力和广泛的关注群体以及潜在的广告客户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但凭借实力还是无法与央视抗衡,只能望洋兴叹。
再次,许多比赛的质量不是很高,精彩度不够,因而它的受众是有限的,而电视媒体要不要购买一项赛事的转播权根本上取决于这项赛事的受众,只有赛事足够精彩,观众足够多,才会给电视媒体带来足够多的广告商和更多的利益。因此,对于那些质量不高的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开发可能就会流产。
最后,我国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不合理。随着电视转播价格的不断上涨,体育组织对转播权收入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五、针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首先,应该转变观念,走出误区。体育组织、赛事主办方以及电视媒体都应当摆正各自的位置,正确对待电视转播权问题。体育组织和赛事主办方应将电视转播权看作是赛事无形资产很重要的方面,积极地做好体育赛事以吸引更多的电视媒体购买电视转播权,从而为赛事创收。而电视媒体也应当认识到只有购买转播权才能对赛事进行正当的报道和转播,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无偿转播的传统观念,电视媒体对任何形式体育比赛电视转播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取得相应的转播权。同时,要对电视转播权转让的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澄清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一些模糊认识。
其次,地方电视台应该看到转播体育比赛所带来的巨大效益,打破由央视一方独霸的局面,以更高的价格和实力去与央视竞争,形成国内电视媒体争夺体育赛事转播权良好的竞争环境和氛围。
再次,赛事主办方应该从赛事组织、规划、场地景观设置等方面尽量将比赛的硬件方面设计到最好,从比赛环节的设计,比赛的余兴节目等方面着手尽量增加赛事的精彩程度,同时加大对比赛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比赛,从而吸引电视媒体争相购买电视转播权。
最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体育法》,争取在《体育法》中补充营销体育赛会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条款,立法建立全面、合理的分配体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同時也应当积极地学习国际体育组织和有关媒体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方面的经验,了解国际上有关电视转播权的规则和制度,力争使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市场有序化、规范化,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为体育的蓬勃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体育比赛与电视媒体的关系日益密切,国际上围绕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电视转播权的有偿转让已成为国际体育赛事的重要经济来源。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体育产业中的无形资产部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从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定义,类别,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几个角度,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做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一、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定义
电视转播权,主要是指举行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时,允许他人进行电视转播,主办方会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电视转播权是归体育组织和赛会的主办方所有,它是为了实现价值和获取利益而被转让的一种非物质商品。从性质上看,电视转播权属于体育无形资产,它的转让遵循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有全世界公认的法则进行制约和维护,同时它也作为知识产权需要得到保护。
二、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类别
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依比赛本身内容可分为比赛新闻报道权、比赛转播权和比赛集锦权三部分。电视媒体使用三分钟以上的比赛画面就要购买比赛新闻报道权;对比赛进行实况转播或录播,就必须购买转播权;集中播出十五分钟以上的集锦画面,就要购买比赛集锦权。比赛集锦权是指将整个比赛中的精彩画面重新编辑集中使用,购买了整场比赛的转播权,不等于拥有集锦权而可以自行编制和无偿使用集锦权。
三、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
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都可以从利与弊两个方面来剖析,电视转播权与体育赛事的关系也如是。
首先,电视转播权对体育赛事有利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电视转播扩大了体育赛事的传播范围。电视转播培养了体育比赛的忠实受众,一个体育项目大部分的忠实爱好者是通过电视转播在时刻关注的每一场比赛,要知道亲自去现场观看比赛是多么不实际的事情。电视转播使体育比赛的受众成千上万倍的增加,扩大了体育比赛的传播范围。
(二)电视转播权收入是体育赛事盈利的重要方面。随着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电视转播权已成为一种国际公认的体育发展的主要收入之一,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电视转播吸引了体育赞助。电视转播扩大了体育赛事的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看到了通过赞助体育赛事来宣传自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四)电视转播刺激了体育消费。体育赛事通过电视转播有了更多的受众,人们也因为有电视转播才会更加长期的固定的去关注自己钟爱的体育项目,并且不断的了解新的体育项目,一旦喜爱了就肯定会去参与。
另一方面,电视转播权对体育赛事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体育赛事门票收入的冲击。由于电视转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也习惯性的选择在家中欣赏体育比赛,去现场观赛也因为交通条件和余暇时间的限制而成为少数人的选择,这样电视转播对门票收入的负面影响就更为明显。
四、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电视转播权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体育组织和媒体机构对其认识都不够充分,观念上存在误区。体育组织对电视转播权的开发不够充分,还没有真正意识到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作为赛事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能够为体育组织和赛事主办方带来很高的经济回报。
其次,我国电视媒体在购买体育赛事转播权时没有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氛围。在我国,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技术力量,中央电视台是一枝独秀,其他电视台无法抗衡,很多精彩的赛事,即使地方电视台也看到了赛事的影响力和广泛的关注群体以及潜在的广告客户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但凭借实力还是无法与央视抗衡,只能望洋兴叹。
再次,许多比赛的质量不是很高,精彩度不够,因而它的受众是有限的,而电视媒体要不要购买一项赛事的转播权根本上取决于这项赛事的受众,只有赛事足够精彩,观众足够多,才会给电视媒体带来足够多的广告商和更多的利益。因此,对于那些质量不高的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开发可能就会流产。
最后,我国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不合理。随着电视转播价格的不断上涨,体育组织对转播权收入所占比例也不断上升。
五、针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
首先,应该转变观念,走出误区。体育组织、赛事主办方以及电视媒体都应当摆正各自的位置,正确对待电视转播权问题。体育组织和赛事主办方应将电视转播权看作是赛事无形资产很重要的方面,积极地做好体育赛事以吸引更多的电视媒体购买电视转播权,从而为赛事创收。而电视媒体也应当认识到只有购买转播权才能对赛事进行正当的报道和转播,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无偿转播的传统观念,电视媒体对任何形式体育比赛电视转播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取得相应的转播权。同时,要对电视转播权转让的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澄清电视转播权转让中的一些模糊认识。
其次,地方电视台应该看到转播体育比赛所带来的巨大效益,打破由央视一方独霸的局面,以更高的价格和实力去与央视竞争,形成国内电视媒体争夺体育赛事转播权良好的竞争环境和氛围。
再次,赛事主办方应该从赛事组织、规划、场地景观设置等方面尽量将比赛的硬件方面设计到最好,从比赛环节的设计,比赛的余兴节目等方面着手尽量增加赛事的精彩程度,同时加大对比赛的宣传,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比赛,从而吸引电视媒体争相购买电视转播权。
最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体育法》,争取在《体育法》中补充营销体育赛会电视转播权的相关条款,立法建立全面、合理的分配体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同時也应当积极地学习国际体育组织和有关媒体在大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方面的经验,了解国际上有关电视转播权的规则和制度,力争使我国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市场有序化、规范化,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为体育的蓬勃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