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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哪儿吃饭,与谁约会,甚至此时此刻在哪儿,几乎没有什么不能被人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获知。更不要说,“你是什么样的人,看你买什么就知道”,我们购物车中的一切数据,几乎将我们变成了“透明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7月17日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止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网络已经深深地进入到了大众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为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当我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在遭受着网络所带来的困扰。
2014年1月10日,广州番禺区一女商人被诈骗分子诱骗下载安装一套种植木马病毒的“保护账户安全”软件后,诈骗分子通过病毒程序操控事主的电脑进行资金转账,窃取二千七百多万元。2014年1月11日,内地某知名女艺人在上海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21万余元人民币。
从2013年6月初开始,美国前防务承包商雇员爱德华·斯诺登通过多家媒体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棱镜”项目等涉及的机密文件,指认美国情报机构多年来在国内外持续监视互联网活动以及通信运营商用户信息。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维权变得相当困难。联想到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近些年火爆的“人肉搜索”事件,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网络的传播力量不可小觑。诸多种种无一不昭示着这是一个网络数字化生存的年代,更是一个网络隐私危机的时代。
在前网络时代,隐私在法律、政府、组织、个人的多重保护下,是相对安全的。而网络的出现,令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社会的开放特征,使得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却忽略了它的另一面,我们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解决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是我们一个非常新的课题。
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做法
面对日趋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国际社会纷纷制定措施以抑制网络侵权,从国际的通行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保护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总体上还是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强化业界的自我约束,淡化了政府的干预。美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的压力。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侧重点在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和尊重。通过一系列的规章,使欧盟在成员国内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框架,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相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隐私保护在中国
身处网络时代的我们,大多数人都遇见过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影响我们工作和生活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虽然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所采用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相对于网络世界的日新月异,法律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以至于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标准方面有所僵硬化,可能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妨碍技术的进步,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网络社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阻碍。
网络隐私保护的建议
要加强对网站和网民的教育和管理。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进入到网络的大千世界,通过网络方便了自己的生活,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网民还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网民的权利有时受到了侵害,恰恰正是来自于网民自身的原因,比如盲目相信网站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声明;轻易地提供自己的IP地址;在申请免费邮箱、MSN号、QQ号时,直接使用真实的姓名;登陆某些网站的时候,随意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注册会员,这些行为都为以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針对此,可以采用网络账户实名登记制,对网络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由专门机关实行网络监控,以防止网站和网民传播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风尚的内容以及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和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涉及民众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的行业要加强自身的约束,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力度。第一,“个人信息”或者“车主名单”这类信息的泄露值得相关行业进行反思,整个行业要加强自律,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制模式。第二,加强网站安全维护,提高安全技术。网站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掌握海量公民相关信息的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不注意保护也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害。第三,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证,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上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目前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广大民众也是深受其害,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刻不容缓,我国应该建立对网络隐私权的系统的保护模式,在网络的发展和实践中不断加以改善,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加强立法保护是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这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
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把世界连成一个整体,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与频繁。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网络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
因此,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势在必行,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使我国的电子商务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以便能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和网民的利益。
只有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做到足够的遏制,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信息产业的发展才能开拓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公民的权利得以维护、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7月17日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截止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网络已经深深地进入到了大众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也为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当我们在享受着网络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在遭受着网络所带来的困扰。
2014年1月10日,广州番禺区一女商人被诈骗分子诱骗下载安装一套种植木马病毒的“保护账户安全”软件后,诈骗分子通过病毒程序操控事主的电脑进行资金转账,窃取二千七百多万元。2014年1月11日,内地某知名女艺人在上海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21万余元人民币。
从2013年6月初开始,美国前防务承包商雇员爱德华·斯诺登通过多家媒体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棱镜”项目等涉及的机密文件,指认美国情报机构多年来在国内外持续监视互联网活动以及通信运营商用户信息。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维权变得相当困难。联想到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近些年火爆的“人肉搜索”事件,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网络的传播力量不可小觑。诸多种种无一不昭示着这是一个网络数字化生存的年代,更是一个网络隐私危机的时代。
在前网络时代,隐私在法律、政府、组织、个人的多重保护下,是相对安全的。而网络的出现,令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由于网络社会的开放特征,使得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快捷方便的同时却忽略了它的另一面,我们应该如何在网络时代预防、规范和解决这种数字化网络时代的隐私侵权问题是我们一个非常新的课题。
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做法
面对日趋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国际社会纷纷制定措施以抑制网络侵权,从国际的通行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保护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对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总体上还是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政策,强化业界的自我约束,淡化了政府的干预。美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的压力。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这是一种由国家和政府主导的模式,其侧重点在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和尊重。通过一系列的规章,使欧盟在成员国内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框架,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相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隐私保护在中国
身处网络时代的我们,大多数人都遇见过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影响我们工作和生活的事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虽然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所采用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相对于网络世界的日新月异,法律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以至于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标准方面有所僵硬化,可能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妨碍技术的进步,挫伤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使网络社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阻碍。
网络隐私保护的建议
要加强对网站和网民的教育和管理。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进入到网络的大千世界,通过网络方便了自己的生活,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网民还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网民的权利有时受到了侵害,恰恰正是来自于网民自身的原因,比如盲目相信网站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声明;轻易地提供自己的IP地址;在申请免费邮箱、MSN号、QQ号时,直接使用真实的姓名;登陆某些网站的时候,随意使用自己真实的信息注册会员,这些行为都为以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針对此,可以采用网络账户实名登记制,对网络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限制,必要时可以由专门机关实行网络监控,以防止网站和网民传播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风尚的内容以及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网络隐私权,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和依法打击网络犯罪。
涉及民众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的行业要加强自身的约束,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力度。第一,“个人信息”或者“车主名单”这类信息的泄露值得相关行业进行反思,整个行业要加强自律,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制模式。第二,加强网站安全维护,提高安全技术。网站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掌握海量公民相关信息的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事务管理的公共机构,如果不注意保护也有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害。第三,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证,在网络隐私的保护上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

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目前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广大民众也是深受其害,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刻不容缓,我国应该建立对网络隐私权的系统的保护模式,在网络的发展和实践中不断加以改善,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加强立法保护是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这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
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国际合作。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把世界连成一个整体,国际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与频繁。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关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措施,形成我国网络隐私立法的一般方式和原则,并逐渐向隐私保护的国际标准靠拢,取得国际协调,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
因此,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势在必行,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使我国的电子商务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以便能更好地维护我们国家和网民的利益。
只有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做到足够的遏制,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信息产业的发展才能开拓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使公民的权利得以维护、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