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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WTO、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三重背景下,以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立法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两者在视角与规范层面的矛盾在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即权利内容的私人性与权利客体的公益性的冲突.必须运用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依据知识产权不同分类本身及所涉行业的基本特性,制定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单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