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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一:
2008年7月11日晚21时左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卧龙路天怡酒店旁。一辆黑色轿车撞到一辆三轮自行车,当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夜色中,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
晚21时05分,文山县公交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时, 天怡酒店旁道路中心花台边有一妇女和女童已受重伤,花台另一侧一男童已死亡。次日凌晨1时50分,受重伤妇女和女童,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三位死者系贵州省纳雍县人,妇女叫李某33岁,其女儿叫杨某4岁,儿子叫杨某1岁。
镜头二:
经目击者证实:肇事车辆系一黑色凌志轿车。 砚山方向某收费站录像监控室,民警在画面中看到:在7月10日中午有一辆悬挂粤H30682号牌的凌志轿车由砚山驶往文山,与案发当晚目击者提供的一致。
又据另一知情者提供,7月11日晚有一黑色轿车经老砚文公路由文山方向驶往砚山城区,该车前档风玻璃损坏,左前照为损坏。根据所掌握的线索,赶赴砚山追缉的专案组民警在砚山警方的配合下,秘案侦查并布控。
镜头三:
7月13日10时37分,砚山县江那镇某安置小区, 可疑黑色凌志轿车被查获。通过对可疑黑色凌志轿车与事故现场进行比对,确认查获的黑色凌志轿车正系肇事车辆,当天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在文山城某地将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
镜头四:
犯罪嫌疑人袁某交代:7月11日晚,他在文山城区七花广场对面文山民族饭店吃完饭后,返回路途中在天怡酒店门前撞到一辆三轮自行车后,见受伤者躺在地上,他就开车往砚山方向逃逸,到砚山县城后托一朋友找了一个私人停车库停车企图隐藏,袁某同时把车的牌照拆掰城几块,放到另一张车的后备箱里面。
话外音:
经文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改变发动机号、车驾号、达到报废标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未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袁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文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7月20日将案件转交县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袁某的刑事责任。
警官点评:
文山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 杨秀奎
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袁某肇事以后,理应立即停车报警,抢救伤员,或许就能挽救两名受伤者的生命,但是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隐藏肇事车辆,企图想蒙骗过关,逃避打击,由此引发了震惊文山的“7.11”案件。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等待犯罪嫌疑人袁某的将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08年7月11日晚21时左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卧龙路天怡酒店旁。一辆黑色轿车撞到一辆三轮自行车,当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夜色中,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
晚21时05分,文山县公交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时, 天怡酒店旁道路中心花台边有一妇女和女童已受重伤,花台另一侧一男童已死亡。次日凌晨1时50分,受重伤妇女和女童,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三位死者系贵州省纳雍县人,妇女叫李某33岁,其女儿叫杨某4岁,儿子叫杨某1岁。
镜头二:
经目击者证实:肇事车辆系一黑色凌志轿车。 砚山方向某收费站录像监控室,民警在画面中看到:在7月10日中午有一辆悬挂粤H30682号牌的凌志轿车由砚山驶往文山,与案发当晚目击者提供的一致。
又据另一知情者提供,7月11日晚有一黑色轿车经老砚文公路由文山方向驶往砚山城区,该车前档风玻璃损坏,左前照为损坏。根据所掌握的线索,赶赴砚山追缉的专案组民警在砚山警方的配合下,秘案侦查并布控。
镜头三:
7月13日10时37分,砚山县江那镇某安置小区, 可疑黑色凌志轿车被查获。通过对可疑黑色凌志轿车与事故现场进行比对,确认查获的黑色凌志轿车正系肇事车辆,当天专案组民警迅速出击,在文山城某地将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
镜头四:
犯罪嫌疑人袁某交代:7月11日晚,他在文山城区七花广场对面文山民族饭店吃完饭后,返回路途中在天怡酒店门前撞到一辆三轮自行车后,见受伤者躺在地上,他就开车往砚山方向逃逸,到砚山县城后托一朋友找了一个私人停车库停车企图隐藏,袁某同时把车的牌照拆掰城几块,放到另一张车的后备箱里面。
话外音:
经文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改变发动机号、车驾号、达到报废标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未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袁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文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8年7月20日将案件转交县公安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袁某的刑事责任。
警官点评:
文山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 杨秀奎
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袁某肇事以后,理应立即停车报警,抢救伤员,或许就能挽救两名受伤者的生命,但是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隐藏肇事车辆,企图想蒙骗过关,逃避打击,由此引发了震惊文山的“7.11”案件。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等待犯罪嫌疑人袁某的将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