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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婚后一直同我父母住在一起,后因拆迁,父母的房换来了三套两居室楼房。领房产证时,父亲把其中一套房写上了我的名字。现在我和妻子要离婚,因拆迁得来的房子成了棘手问题。我认为房子是我父母给的,房产证上又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是我的个人财产;她则说老人给我们时,并没说明是给我一个人的,所以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算。请问,父母送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