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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法制办、四川省政府批准,乐山市于2001年11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2002年4月正式组建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