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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私利的行为,对社会及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反腐建议,期望能为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建言献策。
关键词:腐败;成本;收益;寻租;制度
一、引言
腐败,通常指公职人员故意抛弃或违反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运用权力追求和谋取私人利益。
2014年,在透明国际统计并公布的“2014全球清廉指数”报告中,中国的清廉指数得分36分,在接受统计的175个国家中排名第100位,腐败程度较为严重。腐败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我国必须重视腐败问题,加强腐败问题的治理。
二、经济学视角下腐败产生的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它们总能权衡利弊,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高的收益。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能够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职权来进行财富或其他利益的交换。
(一)腐败经济人的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
权力本身必然会导致腐败,只要腐败对公职人员来说是一种收益大于付出的投机活动。
1、腐败的成本。腐败行为的成本包括沉没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隐性成本。公职人员腐败的沉没成本包括成长发展到其现有职位所花费的教育经费和时间投入等,这些成本已经发生且不可能收回。机会成本是公职人员腐败面临的最大成本。当前我国公职人员的收入是由国家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这些收入比较固定。假如公职人员把时间、精力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上不会增加,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十分丰厚。风险成本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揭露后所要遭受的惩罚。由于风险的不确定,公职人员面对腐败时,若认为腐败被揭露的几率很小,腐败行为就会发生。腐败的隐性成本,这主要是腐败者所遭受的内心谴责感以及对惩罚的担忧,但很多时候,隐性成本都被忽略了。
2、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性收益和非实物性的收益。实物性收益为公职人员收受的有形资产。非实物性收益主要是其获取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利益,例如为亲属谋取的不正当福利、由贿赂者提供的旅游消费等。腐败所得收益的数额是巨大且具有强大吸引力的。特别是在公职人员工资较为固定的情况下,腐败收益的吸引力就会变得更大。
(二)腐败者的职权为腐败提供更大的“寻租”空间
腐败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是一种主动性的支配力量,可以运用各种资源和条件而实现预期的目的。公职人员腐败就是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职权进行私利的谋取。政府部门通常通过设置一系列审批权、裁量权、许可证等对企业、公民等经济主体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进行管制。在制定政策和管制措施过程中,公职人员具有的职权能够使其制定对其本身更为有益的政策措施而从中获益。在政策或制度设立过程中,公职人员能够通过设立加大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难度,组织更多的企业加入竞争,这就是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寻租”活动。
(三)不完善的制度为腐败提供温床
现有的不完善的制度,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主要表现在:
1、缺乏完善的反腐工作机制。在现有制度中,不管是在国家宏观层面上,抑或是地方的较为微观的层面上,都缺乏一只独立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反腐队伍。这就使得众多的腐败现象不能够被发觉和揭露,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2、缺乏公开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现有机制中,没有完善健全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在腐败治理的工作中,没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立一个完善的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能够让公职人员的行为随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提高公职人员办事透明度,降低腐败可能性。
三、腐败治理的建议
(一)加大惩处力度,降低腐败成本
反腐败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教育惩处并重,对公职人员除了要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以外,还应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利用对其腐败所得彻底追缴,对已经使用的腐败所得进行赔偿等重压措施。并且,对被揭露的腐败行为,都应该坚持“重压、重罚、重惩”的原则,不能因为所查处的腐败金额较少或是涉及人员多而采取姑息态度,也不能出现功过相抵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下不为例,既往不咎”的情况。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降低“寻租”空间
在行政部门,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撤销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等限制。公开政府工作信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通过改革,减少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的空间,减少公职人员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的情形,提高其他经济市场主体自主、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
(三)完善激励机制,降低腐败吸引力
为降低腐败吸引力,就需要在行政部门,为公职人员的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奖励制度,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从而提高公职人员努力工作、廉洁奉公的态度。腐败治理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使腐败成本减至最小,还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收入,这样才能够做到更大程度上的腐败治理。
(四)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设置专门性的腐败监管机制。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具有较好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该监管机构应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才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才会较为综合有效的监管职能。并且,该监管机制的监管必须实行社会公开化,把监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政府监管的公开化、公正化、市场化和法律化。
2、完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管理的途径越来越丰富。可利用这些新兴媒体的作用,如微博、QQ、微信等,增强网络反腐平台的建设,加大反腐信息的采集,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规范网民在网络反腐中的行为,防范网络反腐谣言。
四、结语
腐败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决不能贪图纯粹的治理速度而忽略治理成效。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去面对,和腐败行为抗争,坚决反腐,强化自身公民责任,积极参与到腐败治理的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刘春著.权力的陷阱与制约:西方国家政治腐败透视.[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5
[2]段培相.“经济人”假设与腐败治理[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106-109
[3]刘汉霞.我国权力寻租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4):73
[4]张爱平.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及反复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9,(6):215-218
[5]李军.基于经济学的腐败风险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7):72-76
关键词:腐败;成本;收益;寻租;制度
一、引言
腐败,通常指公职人员故意抛弃或违反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运用权力追求和谋取私人利益。
2014年,在透明国际统计并公布的“2014全球清廉指数”报告中,中国的清廉指数得分36分,在接受统计的175个国家中排名第100位,腐败程度较为严重。腐败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我国必须重视腐败问题,加强腐败问题的治理。
二、经济学视角下腐败产生的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腐败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它们总能权衡利弊,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高的收益。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能够利用手中所掌握的职权来进行财富或其他利益的交换。
(一)腐败经济人的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
权力本身必然会导致腐败,只要腐败对公职人员来说是一种收益大于付出的投机活动。
1、腐败的成本。腐败行为的成本包括沉没成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隐性成本。公职人员腐败的沉没成本包括成长发展到其现有职位所花费的教育经费和时间投入等,这些成本已经发生且不可能收回。机会成本是公职人员腐败面临的最大成本。当前我国公职人员的收入是由国家按照统一的规定发放的,这些收入比较固定。假如公职人员把时间、精力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上不会增加,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十分丰厚。风险成本是公职人员腐败行为被揭露后所要遭受的惩罚。由于风险的不确定,公职人员面对腐败时,若认为腐败被揭露的几率很小,腐败行为就会发生。腐败的隐性成本,这主要是腐败者所遭受的内心谴责感以及对惩罚的担忧,但很多时候,隐性成本都被忽略了。
2、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性收益和非实物性的收益。实物性收益为公职人员收受的有形资产。非实物性收益主要是其获取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利益,例如为亲属谋取的不正当福利、由贿赂者提供的旅游消费等。腐败所得收益的数额是巨大且具有强大吸引力的。特别是在公职人员工资较为固定的情况下,腐败收益的吸引力就会变得更大。
(二)腐败者的职权为腐败提供更大的“寻租”空间
腐败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权力是一种主动性的支配力量,可以运用各种资源和条件而实现预期的目的。公职人员腐败就是运用自身所掌握的职权进行私利的谋取。政府部门通常通过设置一系列审批权、裁量权、许可证等对企业、公民等经济主体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进行管制。在制定政策和管制措施过程中,公职人员具有的职权能够使其制定对其本身更为有益的政策措施而从中获益。在政策或制度设立过程中,公职人员能够通过设立加大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难度,组织更多的企业加入竞争,这就是公职人员所实施的“寻租”活动。
(三)不完善的制度为腐败提供温床
现有的不完善的制度,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主要表现在:
1、缺乏完善的反腐工作机制。在现有制度中,不管是在国家宏观层面上,抑或是地方的较为微观的层面上,都缺乏一只独立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反腐队伍。这就使得众多的腐败现象不能够被发觉和揭露,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
2、缺乏公开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现有机制中,没有完善健全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在腐败治理的工作中,没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立一个完善的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能够让公职人员的行为随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提高公职人员办事透明度,降低腐败可能性。
三、腐败治理的建议
(一)加大惩处力度,降低腐败成本
反腐败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教育惩处并重,对公职人员除了要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以外,还应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利用对其腐败所得彻底追缴,对已经使用的腐败所得进行赔偿等重压措施。并且,对被揭露的腐败行为,都应该坚持“重压、重罚、重惩”的原则,不能因为所查处的腐败金额较少或是涉及人员多而采取姑息态度,也不能出现功过相抵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下不为例,既往不咎”的情况。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降低“寻租”空间
在行政部门,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撤销不必要的审批程序等限制。公开政府工作信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通过改革,减少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的空间,减少公职人员设置市场准入障碍的情形,提高其他经济市场主体自主、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
(三)完善激励机制,降低腐败吸引力
为降低腐败吸引力,就需要在行政部门,为公职人员的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奖励制度,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从而提高公职人员努力工作、廉洁奉公的态度。腐败治理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使腐败成本减至最小,还要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收入,这样才能够做到更大程度上的腐败治理。
(四)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设置专门性的腐败监管机制。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建立具有较好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该监管机构应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样才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管作用,才会较为综合有效的监管职能。并且,该监管机制的监管必须实行社会公开化,把监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现政府监管的公开化、公正化、市场化和法律化。
2、完善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管理的途径越来越丰富。可利用这些新兴媒体的作用,如微博、QQ、微信等,增强网络反腐平台的建设,加大反腐信息的采集,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规范网民在网络反腐中的行为,防范网络反腐谣言。
四、结语
腐败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腐败治理的过程中,决不能贪图纯粹的治理速度而忽略治理成效。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去面对,和腐败行为抗争,坚决反腐,强化自身公民责任,积极参与到腐败治理的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刘春著.权力的陷阱与制约:西方国家政治腐败透视.[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5
[2]段培相.“经济人”假设与腐败治理[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106-109
[3]刘汉霞.我国权力寻租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4):73
[4]张爱平.腐败成因的经济学分析及反复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9,(6):215-218
[5]李军.基于经济学的腐败风险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7):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