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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明确规定了执法检查的公开化、执法检查组的功能定位、跟踪检查等一系列制度,为推动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该按照监督法的精神,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实效。
提高执法检查公开化程度,避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
□我们注意到,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应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那么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似乎大多是人大内部的工作,有一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的味道。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人大何时开展执法检查,内容是什么,如何开展,产生何种效果,知之甚少。关起门来搞监督,透明度低,使监督易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解决不了深层次问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执法检查报告的公开化,有什么积极意义?
■不难看出,执法检查公开化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公开是民主的基础。列宁就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它的活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的监督职权,其行使过程应提高透明度,向人民群众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使人民群众能了解和掌握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其二,将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借助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将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既然执法检查公开化是监督法赋予的一项新制度,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具体开展?
■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选题公开化的问题。执法检查议题是否选准选好,是否能切中执法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检查能否取得明显成效。以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为此,监督法规定了6个途径来确定执法检查议题,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宽执法检查选题渠道,公开选题,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愿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到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这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有利于夯实人大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议题初步确定后,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使执法检查议题更有社会基础。
其次,要建立执法检查公布工作机制。监督法规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要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内容是必须通报和公布的,是法定的,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至于何时公布、如何公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完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公开制度。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公开原则。各地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这个原则下,对审议过程进行适当公开。比如,在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网络视频直播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网上公民互动平台,网民可以就人大执法检查情况发表评论,提出对策建议。再比如,可以邀请代表和公民旁听常委会联组或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既有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反应,又有助于提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质量。
规范执法检查组工作机制,“大盖帽”不能进入检查组
□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时有“一府两院”执法部门的人员参加,请问监督法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由于执法部门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更熟悉执法情况,有些地方人大把“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也吸收为检查组成员。这种做法混淆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容易造成“齐抓共管”,不仅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了执法检查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执法检查组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其成员和职能都是特定的。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一府两院”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与执法检查工作,但必须明确他们不是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检查。
□专门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一般都起着重要作用,监督法对于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关系是否有界定?
■目前,有些地方对执法检查组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存在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职能作用界定比较模糊的情况,甚至有专门委员会取代检查组的倾向。监督法明确规定由执法检查组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所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都应是协助性、服务性的,不能喧宾夺主、取而代之。
□具体应该怎么做?
■一是在与被检查部门沟通和联系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履行应有的职能。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时,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应到会讲话,对被检查部门提出要求,更好地体现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集中检查前,人大要听取被检查部门关于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也应是以检查组的名义进行。
二是在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时,检查组应当是报告的主体。关于由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以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报告,有的是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人作报告。监督法规定,由执法检查组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后,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在会上作执法检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如果是书面审议,也应该以检查组的名义而不是专门委员会的名义作书面报告。
跟踪检查,咬定青山不放松
□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困难,一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面临的一个难题,监督法有无解决办法?
■执法检查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执法机关整改。近年来,人大执法检查虽然强调了跟踪督查,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查了就了,不了了之的情况还大有存在,主要原因在于跟踪检查缺少法律依据,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运作要规范有序,就必须靠制度来规定其权限、职责、方式和程序,从而确保监督权威。监督法总结多年来执法检查工作实践经验,使跟踪检查法定化,这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今后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初次检查的项目,还应把跟踪检查一并纳入,必要时,可以把跟踪检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跟踪检查的工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就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前,人大有关部门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要求报告机关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这项工作应逐步规范、形成制度。针对整改工作不及时完成的情况,对整改工作时限要作出硬性规定,一般应在反馈审议意见后的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继续整改,再次提出整改情况的报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对执法部门整改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是执法检查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的主要原因?
■缺少强制性程序,执法部门对审议意见回复后就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导致检查缺少效力和权威,这是影响执法检查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无制裁、无惩办,监督就失去了意义。监督法规定可以综合运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对于整改不见效果的,就启用这些刚性监督手段,增强强制性,督促执法部门认真整改。还可以考虑建立审议意见转送机制。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针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也包含了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和问题,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转送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洪开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处长,法学硕士;梁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干部,法律硕士。)
提高执法检查公开化程度,避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
□我们注意到,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应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那么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监督法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似乎大多是人大内部的工作,有一种“关起门来自弹自唱”的味道。对于广大的社会公众来说,人大何时开展执法检查,内容是什么,如何开展,产生何种效果,知之甚少。关起门来搞监督,透明度低,使监督易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解决不了深层次问题,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吴邦国委员长曾经指出:“要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审议专题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执法检查报告的公开化,有什么积极意义?
■不难看出,执法检查公开化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一,公开是民主的基础。列宁就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它的活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的监督职权,其行使过程应提高透明度,向人民群众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使人民群众能了解和掌握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成效,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其二,将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借助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量,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取得人民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将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既然执法检查公开化是监督法赋予的一项新制度,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将如何具体开展?
■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选题公开化的问题。执法检查议题是否选准选好,是否能切中执法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检查能否取得明显成效。以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执法检查项目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为此,监督法规定了6个途径来确定执法检查议题,实质上就是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拓宽执法检查选题渠道,公开选题,使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愿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到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这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有利于夯实人大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议题初步确定后,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于众,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使执法检查议题更有社会基础。
其次,要建立执法检查公布工作机制。监督法规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要以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些内容是必须通报和公布的,是法定的,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至于何时公布、如何公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完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公开制度。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公开原则。各地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这个原则下,对审议过程进行适当公开。比如,在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进行网络视频直播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网上公民互动平台,网民可以就人大执法检查情况发表评论,提出对策建议。再比如,可以邀请代表和公民旁听常委会联组或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既有助于人大常委会了解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反应,又有助于提高执法检查报告审议质量。
规范执法检查组工作机制,“大盖帽”不能进入检查组
□过去,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时有“一府两院”执法部门的人员参加,请问监督法对此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由于执法部门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更熟悉执法情况,有些地方人大把“一府两院”部门负责人也吸收为检查组成员。这种做法混淆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容易造成“齐抓共管”,不仅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了执法检查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力度。执法检查组作为执法检查的主体,其成员和职能都是特定的。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一府两院”是人大的监督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与执法检查工作,但必须明确他们不是执法检查组的成员,只能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参加检查。
□专门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一般都起着重要作用,监督法对于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关系是否有界定?
■目前,有些地方对执法检查组的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存在专门委员会和执法检查组的职能作用界定比较模糊的情况,甚至有专门委员会取代检查组的倾向。监督法明确规定由执法检查组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所做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都应是协助性、服务性的,不能喧宾夺主、取而代之。
□具体应该怎么做?
■一是在与被检查部门沟通和联系时,应当由执法检查组履行应有的职能。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时,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应到会讲话,对被检查部门提出要求,更好地体现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集中检查前,人大要听取被检查部门关于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也应是以检查组的名义进行。
二是在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时,检查组应当是报告的主体。关于由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以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是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报告,有的是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人作报告。监督法规定,由执法检查组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议程后,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在会上作执法检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如果是书面审议,也应该以检查组的名义而不是专门委员会的名义作书面报告。
跟踪检查,咬定青山不放松
□发现问题容易,解决问题困难,一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面临的一个难题,监督法有无解决办法?
■执法检查主要是发现问题,督促执法机关整改。近年来,人大执法检查虽然强调了跟踪督查,但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查了就了,不了了之的情况还大有存在,主要原因在于跟踪检查缺少法律依据,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运作要规范有序,就必须靠制度来规定其权限、职责、方式和程序,从而确保监督权威。监督法总结多年来执法检查工作实践经验,使跟踪检查法定化,这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今后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初次检查的项目,还应把跟踪检查一并纳入,必要时,可以把跟踪检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建设生态省决定和环境保护法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同时,跟踪检查的工作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就整改情况进行报告前,人大有关部门应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要求报告机关作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这项工作应逐步规范、形成制度。针对整改工作不及时完成的情况,对整改工作时限要作出硬性规定,一般应在反馈审议意见后的6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继续整改,再次提出整改情况的报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对执法部门整改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是执法检查难以取得明显效果的主要原因?
■缺少强制性程序,执法部门对审议意见回复后就刀枪入库,马放南山,导致检查缺少效力和权威,这是影响执法检查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无制裁、无惩办,监督就失去了意义。监督法规定可以综合运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对于整改不见效果的,就启用这些刚性监督手段,增强强制性,督促执法部门认真整改。还可以考虑建立审议意见转送机制。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针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也包含了有关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和问题,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将有关审议意见转送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洪开开: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处长,法学硕士;梁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调研处干部,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