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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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连带责任,在我国民法与商法当中,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在民法与商法的许多法条中都属于法规的一部分,有相关说明。但我国截至目前都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进行全面细致诠释的法规条文,此外法律领域在理论方面对连带责任所做出的分析也少之又少。因此文中将对民法及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全面分析,深入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作为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与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52-02
  作者简介:刘赜(1981-),女,汉族,天津人,本科,就职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为我国民商立法中的重要环节,连带责任是为保证受害方得到更多补偿救济,将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进行明确,细化到相关人员,进而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所采取的责任判定方式。但这一概念在民商法中的应用,目前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进而使得连带责任的立法受到阻碍,因此文中将着重分析,并提出对策,用以借鉴。
  一、连带责任概念分析
  在商法和民法中提到了连带责任,主要实质特定事件中的当事人数量是多个(2个或者2个以上),依据特定的当事人约定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相应的债务属于共同的债务,而且需要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两方面涉及内部债务关联,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超过一个时,涉事的每一个责任人,都背负着清偿债务的责任,即在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时,对于债务责任的一种分摊[1]。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及其存在的几大问题
  (一)在规章中的诠释本末倒置
  在商法以及民法的规章条例出现变化时,在实际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相应的连带责任的具体解释就会产生本末倒置的严重问题。因为我国当前的实体法和民商法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如果需要使用民商法进行判定,则必须融入实体法中的内在价值如果脱离了实体法单独运作民商法,必定会使判定过程缺乏合理性。除此之外,当实体法的相关规章与程序法的规章产生纠葛与矛盾时,应当要首先确保以实体法为基础,相应的程序法需要进行让步。依据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司法解释,其中的第五条有这样的内容,如果修改了相应的实体法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内容规章,而后去适应程序法共同诉讼规章,这可以说是本末倒置的行为,和当前的法规应用需求不符合,出现了偏离问题。
  (二)对共同责任的追究不重视
  所谓的共同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定,就不能提前追求被起诉和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两者的责任分担。如果从司法实务的层面去观察,在这个前提下,即便是不起诉相应的侵权行为人,法院也需要在特定的阶段根据实际的赔偿范围和相应的共同侵权责任。如果相应的原告只是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那么相应的原告也需要明确具体的侵权事宜,并且确认因为相應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实际损失,但法院的后续判断也十分重要,不过就当前的具体判定概况来说,后续法院对于侵权人是否还有更多、这些侵权人各自的侵权行为以及所有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具体分摊等问题却通常不再过问。根据原告的具体指证,法院需要具体的确认被告的相应侵权行为对相应原告所构成的详细损害,这是必要的步骤。但是法院不会对相应的侵权人(被起诉的和没有被起诉的)判定具体的责任,如果侵权人提出要申请补偿,则需要深入审查。
  (三)不注重原告选择权
  在连带责任判定过程中,原告才是主体,因此原告的选择权是决定判断的重要因素,所以相关法规不能够忽视原告的选择权,将其在执行阶段之后才赋予被告。在处理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案件时,为确保审理尽快完成并降低诉讼压力,普遍会要求原告尽可能一并针对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同时进行起诉。但是这并不属于法院可以要求的范围之内,这项选择权是归属于原告的,行使或不行使都在于原告,并不应当由法院去决定。原告可以行使的权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所诞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另一种是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础为前提所诞生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是原告依据连带责任规则,依据实体法规及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诉求与基本权利。所以如果将针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原告方针对连带责任的选择权后置到执行程序当中来执行,等同于将实体法当中规定原本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便得到明确判定,及时解决的问题,推后到行政程序执行阶段加以解决。这样的做法是不严谨的,也是缺乏责任认知的体现[2]。
  三、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具体策略
  (一)明确了连带责任的诠释
  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相关法条,应当及时将其添加到《侵权行为法》当中。而且要进一步明确共同诉讼的分类。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包含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两个种类。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指代在诉讼标的相同时,必须要确保有多个当事人同时参与诉讼,此外法院必须要对这些诉讼共同进行审判。即是说,当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只存在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存在时,如果当事人要行使诉讼权利及义务时,就必须要先确保多人共同起诉或应诉。此外便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指代将诉讼标的的客观关联要素同时考虑在内,法院需要对多人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将多起诉讼整合为一整个案件。即是说针对诉讼标的,可以进行共同诉讼也可以单独提出诉讼,除此之外,被诉方也可以独立或者共同被诉。
  (二)确保对选择权的重视
  法规的公正性,正是体现在维护原告实体权利的基本原则,为确保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原告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被告方或共同被告方如不存在侵权行为,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我国应当尽早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纳入相应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中,而不应当将其归入到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别当中。由于连带债务当中,只要存在责任的其中一人在场,便可以判定对债务人就所有的到期债权请求权进行赔付,因此,原告可以选定连带债务人当中的任何一个,并要求对方对所有连带债款进行偿还。并且在某一债务人提出独立处理申请时,也应当认同连带债务人之一独立存在、部分行使的请求权。
  (三)注重程序规划
  在设计过程当中,首先要以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因素以及诉讼效益因素作为两大主要价值,然而后再进行具体设计。其次是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或制定实体法程序性法规时,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到损害。这是保证司法程序设计整体合理性得到提升,确保案件审理效率得到提升的必然一环[3]。
  四、结语
  我国的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是确保法规严谨性不断提升的关键。对于后续的案件审理公正性以及案件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虽然目前在民商法当中还并未得到完全且严谨的落实,但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想必在今后的执法过程当中,必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理论依据,为执法过程指明方向,确保每次审判过程都能更加公正透明有效率,做到维护每个守法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 参 考 文 献 ]
  [1]吴承艳.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26):130-131.
  [2]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3]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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