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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是人间最珍贵的礼物。澳门慈善人士陈劲资助了广西一名困难女学生。一年后,在获知这名女学生偷偷退学后,走上法庭要求女学生和她的家人双倍退还他的资助金。
一
韦小玉出生在广西融水县一个不算富裕的家庭,幼儿时代的她还算快乐幸福。然而在她上到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出车祸身亡,家里开始陷入贫困。为了谋生,母亲不得不抛下女儿到南宁打工。2003年,生活稳定下来的母亲把读高一的小玉接到南宁,让她在郊区江西中学读书。虽然女儿来到身边了,但抚养女儿和供女儿读书的费用却让她感到十分沉重。
小玉和班里的小琴结成了好朋友,小琴也是个贫困学生。有一天,小琴告诉小玉,她得到了澳门一个叫陈劲的先生资助,劝小玉也找一个资助人。小玉动心了,回到家便跟母亲说了这事。小玉母亲想,有个人资助小玉上学,小玉就不会有辍学之忧了。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而新交的男朋友须供儿子上大学,在经济上也帮不了她,她一直担心小玉会被迫辍学。
200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母女俩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一起走进了一家网吧,登陆了OO聊天网。正好陈劲也在网上,两个人便在QQ上聊起来。
今年28岁的陈劲原是广州人,几年前移居澳门。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陈劲在澳门打工,开始十分艰难,经过几年的拼搏,终于小有成就,办起了一家小型装饰公司。艰难的打工生涯让他感受到知识对一个人的重要性。2001年他在QQ上认识了南宁的小琴,得知小琴因贫困面临辍学时,就慷慨地资助她上学。
“陈叔叔,我随时都有可能辍学,你能帮助我吗?”在向陈劲谈了自己的家庭、学习情况后,小玉恳求说。陈劲表示,他要向小琴核实一下,如果小玉说的属实,他会承担小玉读书期间所有费用,并每月寄给她200元生活费。
一个月后,小玉收到了陈劲汇来的200元,小玉和母亲都十分高兴遇到了好心人。小玉给陈劲写了一封感谢信,表示要好好读书,不辜负陈叔叔的希望。
几个月后的一天,陈劲在QQ上遇到小琴,便向她问起小玉的学习情况,小琴说,小玉贪玩不爱读书,学习不怎么好。陈劲感到吃惊,觉得这里面似乎还有些问题需要弄清楚。他想,如果一个学生不好好读书,那就没有资格得到资助。小玉还小,也许不大清楚学习的重要,那么可以跟她签个资助协议,以此来约束她、鞭策她。在拟协议时,陈劲还叫小玉的班主任开了一张小玉的学习证明给他,班主任证明小玉学习成绩中等,如果她刻苦努力,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2004年2月下旬,陈劲将拟好的资助合同一共3份寄给小玉,并附了一封信,说:“如果你同意合同里的条款,就在上面签字。另外还要给你母亲看一下,征得她的同意;再给你的班主任看一下,让他做个见证人。”资助合同中,陈劲表示资助小玉读书。直到她读完大学:在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的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授学士学位。之后做出约定: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看了合同,小玉觉得有些条款比较难做到,特别是第4、5条,不是光靠个人意志就能做得到的,但她转念一想,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她就得不到资助,随时会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小玉的母亲和班主任觉得这个合同对小玉有利,也不是很难做到,就支持小玉签字。2004年2月29日,小玉在资助合同上签了字。
签订合同后的几个星期,小玉经常高兴地向陈叔叔汇报她的学习情况,可渐渐地,小玉感到了来自陈叔叔的压力。陈劲要求小玉每个周末用中、英文两种语言给他写一封信,汇报学习情况。开始小玉还兴致勃勃地写信,但收到陈劲的回信后,看到随信寄回来的被他改得花花绿绿的自己的信,小玉既愧疚又紧张,心想要是陈叔叔因为她学习太差而生气了该如何是好。于是每周的写信成了她最费神的事,绞尽脑汁想把它写好,常常一封英文信写上一夜;何况她的学习成绩有时考得并不好,向陈劲汇报时不得不搜肠刮肚给自己找些客观理由。免得陈劲批评她没有好好学习。渐渐地,她变得害怕写信了,最后竟借口学习太忙,干脆不写了。此后与陈劲在QQ的聊天中,小玉都怀着一种忐忑的心情。
小玉基础不是很好,因此在班上的排名也就是中等,而江西中学在南宁市也是一所极其普通的中学,每年200多名毕业生中也就有10多人能考上大学。随着高一学习的结束,小玉开始认真考虑考大学的问题,以她在全年级50名开外的排名,考上大学的难度肯定是非常大的。小玉感到有些恐慌了。
一次小玉在与陈劲的QQ聊天时,鼓起勇气提出,江西中学教学质量不是特别高,每年考上大学的人数很少,在这里读书考上大学的希望不大,希望陈劲同意她换一所更好的学校上学。陈劲欣然同意。经过比较,小玉选择了教学质量较好、离家也不远的南宁市28中,但是转学费要7000元。陈劲二话不说,给小玉汇来了7000元。小玉又提出别让她考大学,她想去读卫校,将来做一名护士。原来,小玉考虑来考虑去,觉得即使到了28中,她也不一定考得上大学。还不如不读高中改读卫校,学得一技之长,将来找工作也比较容易。但陈劲坚决反对,他劝小玉说:“卫校只是个中专,一个女孩子读中专是绝对没有出息的,你的目标应该是上大学。”
陈劲越是要求她考大学,小玉越是对考大学感到恐惧。小玉想来想去,又提出能不能让她转到28中后从高一读起,以打好基础,考大学就更有把握了。陈劲仍然反对,说重读学过的知识是没有意义的,只要她努力,成绩是能赶得上来的。
一个月后,小玉告诉陈劲,她已转到28中了,开始在学校的暑假补习班学习。陈劲一度担忧的心舒缓下来,全身心投入到他的生意中。
转眼到了2004年底,陈劲又往小玉的信用卡汇进了一笔生活费,但这次他没收到小玉的回复。由于生意忙,他一时也没放在心上。几个月后,小玉仍没有给他只言片语,QQ上也不见她的踪迹。陈劲感到有些不对劲,于是打她家的电话询问。让他大吃一惊的是,电话竟然是空号!出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不告诉他一声?情急之下,陈劲通过114台查到南宁市28中的电话。学校的答复让他更为吃惊,28中没有一个叫韦小玉的学生!陈劲又打电话给江西中学小玉的班主任谢老师,谢老师告诉他,小玉从新学期开始就没来江西中学了,他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现在江西中学已将她作自动退学处理。
2005年4月,陈劲一位朋友到南宁市谈生意,陈劲便委托他帮助打听小玉的情况。不久,朋友回到澳门,告诉他找到了小玉,但小玉从2004年9月就已经退学了,进了一家公司上班;朋友还告诉他,小玉并不像她自己说的那样困难,她家就住在一个花园式小区的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里。
二
听到这样的消息,陈劲生出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他算了算,这一年多来,他共捐助了12000元给小玉。他决定要向小玉的家人讨一个“公道”。倒不是心疼付出了这么多钱,而是不甘心捐给了一个不应该捐给的人。
他打电话给小玉的母亲,质问为什么小玉退学了不告诉他。小玉的母亲向陈劲道歉,说只是不想让陈劲太失望,所以才不想告诉。她告诉陈劲,小玉只是暂时休学,她迟早还会返回学校的。
原来,小玉转到28中后,发现这里的学生成绩普遍比她好,她在这里处于下游水平,她更加慌张,感到接受别人的资助来这里读书压力太大了。偏偏这时候,她的“叔叔”(母亲的男朋友)钱给她“叔叔”治病,但陈劲没有同意,只劝她不要过于考虑家里的事,把心思放在读书上。她思前想后,决定休学出去打工,与妈妈共同挑起家庭的重担。尽管不上学了,在晚上,小玉仍然拿出课本自学。
“既然没去28中,那7000元呢?”陈劲问。
小玉母亲再一次表示歉意,说小玉确实去了28中,为此花去了3000元转学费用,剩下的4000元则花在为小玉参加工作添置衣服、车辆等上面了。陈劲怀疑这笔钱是花在小玉的“叔叔”治病上了。为此小玉无法转学而休学了。“你捐给小玉的钱我们以后会还给你的。”小玉母亲说,陈劲表示只要小玉重新回到学校读书。这些事可以不计较,但小玉拒绝了。
陈劲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认为小玉欺骗了他而忿忿不平,认为应该严格按照那份合同执行。2005年7月,陈劲一纸诉状将韦小玉及她的监护人欧女士、周先生(小玉母亲的同居男友)告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资助合同,严重伤害了他的爱心,伤害了社会的公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他的捐助金共24000元。
得知被陈劲告上法庭,小玉既感到愧疚,又感到震惊慌乱,人一下子消瘦了许多;小玉的母亲也感到委屈。她们母女确实没有欺骗他。她的家庭确实困难。她们住的这套房子是她男朋友的一位战友借给她们住的;前段时间陈劲打她家电话不通是因为搬了家;她男朋友治病确实没花过陈劲的一分钱。可是,这些事如何向陈劲说得清?
尽管被告上法庭,小玉母女仍对陈劲满怀感激。“不管怎么说,陈叔叔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感受人间的温暖,我很感激他。自己违约在先,陈叔叔怎么告我我也没意见。法院怎么判决我也没意见。”小玉说,“可是陈叔叔为什么不多了解了解我的真实想法和我的真实处境呢?只是一厢情愿地要我这样要我那样,让我很难过。”小玉母亲也称赞陈劲是个好人,是她们母女对不起他,但也为事情变成这样感到伤心,表示以后再也不接受别人的捐助了。
兴宁区法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比较特殊,不希望爱心行动变成一场纠纷,召集双方坐在一起。进行调解。陈劲坚持认为小玉欺骗了她。她所说的难以考上大学并不真实,因为他看过她的成绩单,也向她的老师咨询过,老师表示她如果努力,考上“三本”是不成问题的。由于陈劲坚持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5年9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仍未取得谅解。
2005年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劲和小玉所签订的助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在陈劲和小玉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关系,对于合同中“双倍返还资助款”,法院认为,因赠予合同的性质为无偿合同,目的是使受赠人得到利益,受赠人不应为此负担超出赠予价值的义务。陈劲要求小玉双倍返还赠予款项和赠予的本旨不符,而且小玉违反合同并未给陈劲造成损失,因此对陈劲提出的按约定返还超出赠予款项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陈劲和小玉签订的合同;小玉返还陈劲赠予款12000元。法院宣判后,小玉母女表示接受这个判决,如数还款,陈劲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
三
这场爱心官司在南宁引起了极大震动。不少市民对陈劲的做法表示赞同,认为助学附加条件是有必要的。“每个人赚钱都不容易。能够无私地拿钱出来捐助别人非常难能可贵,可是有些人却不尊重捐助者的爱心,胡乱花捐助的钱,让捐助者的付出没有一点效果。”有人还对小玉感到承担压力十分不解,说:“她能继续读书了,怎么反倒有压力呢?陈先生的爱心应该成为她的动力才是。虽然实现陈先生的要求有一定困难。但总比失学要好承受吧。如果实现了陈先生的要求,不仅陈先生的爱心有了效果,她也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这是双赢的事。”
也有市民反对助学提出附加条件,认为陈劲的爱心变了味。一位市民说:“助学应该是通过帮助让受助人更顺利地去实现他的人生目标,而不能给他强加目标,这样就是干涉他人自由了。虽然小玉退学了让人可惜,但一个人的成长之路不一定非得上大学。只要她做到了自食其力,就达到帮助她的目的了。”还有一位市民说:“资助人和受助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提出助学附加条件,显然把自己摆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这对受助人是不公平的,是霸王条款。这也是小玉感到压力的原因。”广西社科院一位学者认为,贫困者陷入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所处的环境也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他的心理更为复杂,因此资助时不宜提过多的要求,最好是在资助过程中不断地引导他走向成功。
在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今天,围绕着资助者和受助者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为资助者有资助者的权利。受助人也有受助人的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产生纠纷就在所难免。问题的症结在于,资助人和受助人的权利何以会发生冲突,本来资助者和受助者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此案中,小玉接受资助是为了读书,陈劲资助小玉也是为了让她读书,按理他们应该是很融洽的。然而,陈劲对小玉缺乏一种信任,也缺乏一种宽容,表现在他担心自己的资助被消解掉,因而要对受助者约束,以实现一个目标。这也没错。资助者对受助人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的关注,不只是出于一种负责的态度,更是资助者的权利,但他却忽略了小玉的感受和承受能力。他不懂得也不管他的愿望是否与小玉的愿望和小玉的处境相吻合,这样一来,与小玉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受助人出于不想辜负资助者的好心,瞒住一些事,违心地做一些不愿做的事。又将这个冲突扩大。如果陈劲多体谅小玉的处境,多听听小玉的想法,根据小玉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资助和帮助的方法方式,这场令人感叹的官司是不会发生的。
(责编:桦林)
一
韦小玉出生在广西融水县一个不算富裕的家庭,幼儿时代的她还算快乐幸福。然而在她上到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出车祸身亡,家里开始陷入贫困。为了谋生,母亲不得不抛下女儿到南宁打工。2003年,生活稳定下来的母亲把读高一的小玉接到南宁,让她在郊区江西中学读书。虽然女儿来到身边了,但抚养女儿和供女儿读书的费用却让她感到十分沉重。
小玉和班里的小琴结成了好朋友,小琴也是个贫困学生。有一天,小琴告诉小玉,她得到了澳门一个叫陈劲的先生资助,劝小玉也找一个资助人。小玉动心了,回到家便跟母亲说了这事。小玉母亲想,有个人资助小玉上学,小玉就不会有辍学之忧了。由于她没有固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而新交的男朋友须供儿子上大学,在经济上也帮不了她,她一直担心小玉会被迫辍学。
200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母女俩抱着试一试的想法,一起走进了一家网吧,登陆了OO聊天网。正好陈劲也在网上,两个人便在QQ上聊起来。
今年28岁的陈劲原是广州人,几年前移居澳门。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陈劲在澳门打工,开始十分艰难,经过几年的拼搏,终于小有成就,办起了一家小型装饰公司。艰难的打工生涯让他感受到知识对一个人的重要性。2001年他在QQ上认识了南宁的小琴,得知小琴因贫困面临辍学时,就慷慨地资助她上学。
“陈叔叔,我随时都有可能辍学,你能帮助我吗?”在向陈劲谈了自己的家庭、学习情况后,小玉恳求说。陈劲表示,他要向小琴核实一下,如果小玉说的属实,他会承担小玉读书期间所有费用,并每月寄给她200元生活费。
一个月后,小玉收到了陈劲汇来的200元,小玉和母亲都十分高兴遇到了好心人。小玉给陈劲写了一封感谢信,表示要好好读书,不辜负陈叔叔的希望。
几个月后的一天,陈劲在QQ上遇到小琴,便向她问起小玉的学习情况,小琴说,小玉贪玩不爱读书,学习不怎么好。陈劲感到吃惊,觉得这里面似乎还有些问题需要弄清楚。他想,如果一个学生不好好读书,那就没有资格得到资助。小玉还小,也许不大清楚学习的重要,那么可以跟她签个资助协议,以此来约束她、鞭策她。在拟协议时,陈劲还叫小玉的班主任开了一张小玉的学习证明给他,班主任证明小玉学习成绩中等,如果她刻苦努力,会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2004年2月下旬,陈劲将拟好的资助合同一共3份寄给小玉,并附了一封信,说:“如果你同意合同里的条款,就在上面签字。另外还要给你母亲看一下,征得她的同意;再给你的班主任看一下,让他做个见证人。”资助合同中,陈劲表示资助小玉读书。直到她读完大学:在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的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授学士学位。之后做出约定: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看了合同,小玉觉得有些条款比较难做到,特别是第4、5条,不是光靠个人意志就能做得到的,但她转念一想,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她就得不到资助,随时会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小玉的母亲和班主任觉得这个合同对小玉有利,也不是很难做到,就支持小玉签字。2004年2月29日,小玉在资助合同上签了字。
签订合同后的几个星期,小玉经常高兴地向陈叔叔汇报她的学习情况,可渐渐地,小玉感到了来自陈叔叔的压力。陈劲要求小玉每个周末用中、英文两种语言给他写一封信,汇报学习情况。开始小玉还兴致勃勃地写信,但收到陈劲的回信后,看到随信寄回来的被他改得花花绿绿的自己的信,小玉既愧疚又紧张,心想要是陈叔叔因为她学习太差而生气了该如何是好。于是每周的写信成了她最费神的事,绞尽脑汁想把它写好,常常一封英文信写上一夜;何况她的学习成绩有时考得并不好,向陈劲汇报时不得不搜肠刮肚给自己找些客观理由。免得陈劲批评她没有好好学习。渐渐地,她变得害怕写信了,最后竟借口学习太忙,干脆不写了。此后与陈劲在QQ的聊天中,小玉都怀着一种忐忑的心情。
小玉基础不是很好,因此在班上的排名也就是中等,而江西中学在南宁市也是一所极其普通的中学,每年200多名毕业生中也就有10多人能考上大学。随着高一学习的结束,小玉开始认真考虑考大学的问题,以她在全年级50名开外的排名,考上大学的难度肯定是非常大的。小玉感到有些恐慌了。
一次小玉在与陈劲的QQ聊天时,鼓起勇气提出,江西中学教学质量不是特别高,每年考上大学的人数很少,在这里读书考上大学的希望不大,希望陈劲同意她换一所更好的学校上学。陈劲欣然同意。经过比较,小玉选择了教学质量较好、离家也不远的南宁市28中,但是转学费要7000元。陈劲二话不说,给小玉汇来了7000元。小玉又提出别让她考大学,她想去读卫校,将来做一名护士。原来,小玉考虑来考虑去,觉得即使到了28中,她也不一定考得上大学。还不如不读高中改读卫校,学得一技之长,将来找工作也比较容易。但陈劲坚决反对,他劝小玉说:“卫校只是个中专,一个女孩子读中专是绝对没有出息的,你的目标应该是上大学。”
陈劲越是要求她考大学,小玉越是对考大学感到恐惧。小玉想来想去,又提出能不能让她转到28中后从高一读起,以打好基础,考大学就更有把握了。陈劲仍然反对,说重读学过的知识是没有意义的,只要她努力,成绩是能赶得上来的。
一个月后,小玉告诉陈劲,她已转到28中了,开始在学校的暑假补习班学习。陈劲一度担忧的心舒缓下来,全身心投入到他的生意中。
转眼到了2004年底,陈劲又往小玉的信用卡汇进了一笔生活费,但这次他没收到小玉的回复。由于生意忙,他一时也没放在心上。几个月后,小玉仍没有给他只言片语,QQ上也不见她的踪迹。陈劲感到有些不对劲,于是打她家的电话询问。让他大吃一惊的是,电话竟然是空号!出了什么事情,为什么不告诉他一声?情急之下,陈劲通过114台查到南宁市28中的电话。学校的答复让他更为吃惊,28中没有一个叫韦小玉的学生!陈劲又打电话给江西中学小玉的班主任谢老师,谢老师告诉他,小玉从新学期开始就没来江西中学了,他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现在江西中学已将她作自动退学处理。
2005年4月,陈劲一位朋友到南宁市谈生意,陈劲便委托他帮助打听小玉的情况。不久,朋友回到澳门,告诉他找到了小玉,但小玉从2004年9月就已经退学了,进了一家公司上班;朋友还告诉他,小玉并不像她自己说的那样困难,她家就住在一个花园式小区的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里。
二
听到这样的消息,陈劲生出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他算了算,这一年多来,他共捐助了12000元给小玉。他决定要向小玉的家人讨一个“公道”。倒不是心疼付出了这么多钱,而是不甘心捐给了一个不应该捐给的人。
他打电话给小玉的母亲,质问为什么小玉退学了不告诉他。小玉的母亲向陈劲道歉,说只是不想让陈劲太失望,所以才不想告诉。她告诉陈劲,小玉只是暂时休学,她迟早还会返回学校的。
原来,小玉转到28中后,发现这里的学生成绩普遍比她好,她在这里处于下游水平,她更加慌张,感到接受别人的资助来这里读书压力太大了。偏偏这时候,她的“叔叔”(母亲的男朋友)钱给她“叔叔”治病,但陈劲没有同意,只劝她不要过于考虑家里的事,把心思放在读书上。她思前想后,决定休学出去打工,与妈妈共同挑起家庭的重担。尽管不上学了,在晚上,小玉仍然拿出课本自学。
“既然没去28中,那7000元呢?”陈劲问。
小玉母亲再一次表示歉意,说小玉确实去了28中,为此花去了3000元转学费用,剩下的4000元则花在为小玉参加工作添置衣服、车辆等上面了。陈劲怀疑这笔钱是花在小玉的“叔叔”治病上了。为此小玉无法转学而休学了。“你捐给小玉的钱我们以后会还给你的。”小玉母亲说,陈劲表示只要小玉重新回到学校读书。这些事可以不计较,但小玉拒绝了。
陈劲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认为小玉欺骗了他而忿忿不平,认为应该严格按照那份合同执行。2005年7月,陈劲一纸诉状将韦小玉及她的监护人欧女士、周先生(小玉母亲的同居男友)告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3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资助合同,严重伤害了他的爱心,伤害了社会的公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他的捐助金共24000元。
得知被陈劲告上法庭,小玉既感到愧疚,又感到震惊慌乱,人一下子消瘦了许多;小玉的母亲也感到委屈。她们母女确实没有欺骗他。她的家庭确实困难。她们住的这套房子是她男朋友的一位战友借给她们住的;前段时间陈劲打她家电话不通是因为搬了家;她男朋友治病确实没花过陈劲的一分钱。可是,这些事如何向陈劲说得清?
尽管被告上法庭,小玉母女仍对陈劲满怀感激。“不管怎么说,陈叔叔给了我很大的帮助,让我感受人间的温暖,我很感激他。自己违约在先,陈叔叔怎么告我我也没意见。法院怎么判决我也没意见。”小玉说,“可是陈叔叔为什么不多了解了解我的真实想法和我的真实处境呢?只是一厢情愿地要我这样要我那样,让我很难过。”小玉母亲也称赞陈劲是个好人,是她们母女对不起他,但也为事情变成这样感到伤心,表示以后再也不接受别人的捐助了。
兴宁区法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比较特殊,不希望爱心行动变成一场纠纷,召集双方坐在一起。进行调解。陈劲坚持认为小玉欺骗了她。她所说的难以考上大学并不真实,因为他看过她的成绩单,也向她的老师咨询过,老师表示她如果努力,考上“三本”是不成问题的。由于陈劲坚持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5年9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仍未取得谅解。
2005年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劲和小玉所签订的助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在陈劲和小玉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予合同关系,对于合同中“双倍返还资助款”,法院认为,因赠予合同的性质为无偿合同,目的是使受赠人得到利益,受赠人不应为此负担超出赠予价值的义务。陈劲要求小玉双倍返还赠予款项和赠予的本旨不符,而且小玉违反合同并未给陈劲造成损失,因此对陈劲提出的按约定返还超出赠予款项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解除陈劲和小玉签订的合同;小玉返还陈劲赠予款12000元。法院宣判后,小玉母女表示接受这个判决,如数还款,陈劲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
三
这场爱心官司在南宁引起了极大震动。不少市民对陈劲的做法表示赞同,认为助学附加条件是有必要的。“每个人赚钱都不容易。能够无私地拿钱出来捐助别人非常难能可贵,可是有些人却不尊重捐助者的爱心,胡乱花捐助的钱,让捐助者的付出没有一点效果。”有人还对小玉感到承担压力十分不解,说:“她能继续读书了,怎么反倒有压力呢?陈先生的爱心应该成为她的动力才是。虽然实现陈先生的要求有一定困难。但总比失学要好承受吧。如果实现了陈先生的要求,不仅陈先生的爱心有了效果,她也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这是双赢的事。”
也有市民反对助学提出附加条件,认为陈劲的爱心变了味。一位市民说:“助学应该是通过帮助让受助人更顺利地去实现他的人生目标,而不能给他强加目标,这样就是干涉他人自由了。虽然小玉退学了让人可惜,但一个人的成长之路不一定非得上大学。只要她做到了自食其力,就达到帮助她的目的了。”还有一位市民说:“资助人和受助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提出助学附加条件,显然把自己摆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这对受助人是不公平的,是霸王条款。这也是小玉感到压力的原因。”广西社科院一位学者认为,贫困者陷入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他所处的环境也不是一般人所能了解的,他的心理更为复杂,因此资助时不宜提过多的要求,最好是在资助过程中不断地引导他走向成功。
在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今天,围绕着资助者和受助者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因为资助者有资助者的权利。受助人也有受助人的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产生纠纷就在所难免。问题的症结在于,资助人和受助人的权利何以会发生冲突,本来资助者和受助者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此案中,小玉接受资助是为了读书,陈劲资助小玉也是为了让她读书,按理他们应该是很融洽的。然而,陈劲对小玉缺乏一种信任,也缺乏一种宽容,表现在他担心自己的资助被消解掉,因而要对受助者约束,以实现一个目标。这也没错。资助者对受助人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的关注,不只是出于一种负责的态度,更是资助者的权利,但他却忽略了小玉的感受和承受能力。他不懂得也不管他的愿望是否与小玉的愿望和小玉的处境相吻合,这样一来,与小玉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受助人出于不想辜负资助者的好心,瞒住一些事,违心地做一些不愿做的事。又将这个冲突扩大。如果陈劲多体谅小玉的处境,多听听小玉的想法,根据小玉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资助和帮助的方法方式,这场令人感叹的官司是不会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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