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竞赛申诉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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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811.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10-040-01
  摘 要 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申诉是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一项救济制度,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压舱石。因此,对运动员行使申诉策略进行法理分析,对拓展运动员申诉路径,彰现竞技体育比赛其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运动员 申诉 策略
  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申诉,是指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教练、亲属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不服,或是对体育行政机关、单项体育协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体育行政机关、竞赛组织委员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体育申诉是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程序内的特殊行为,是通过向体育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依据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尽管我国各级法律、法规对运动员的申诉权进行了规定,然而体现在体育实践领域却尚存起步阶段,因此,现行的申诉程序,这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将危害到竞技体育领域的公平与公正性。
  一、运动员申诉的权力与范围
  运动员对体育行政机关、单项体育协会、竞赛组织委员会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引起的各种纠纷,运动员可依据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竞赛规则,诉求“内部”或“外部”的多途径申诉。在体育比赛中纠纷有以下几种形式:比赛中对裁判判罚结果不服的纠纷;延误比赛、弃赛、罢赛的纠纷和非正常比赛的处罚纠纷;赌赛、贿赂和欺诈行为的处罚纠纷;使用兴奋剂的处罚纠纷;赛区安全秩序的纠纷;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的纠纷等。
  二、运动员申诉程序与方法
  为了维护单项体育协会的合法权益,运动员申诉应在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纠纷未能解决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诉。第一步要通过内部协商、仲裁,就是向单项体育协会的内部相关机构进行复议申请。其次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行政机关。同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体育仲裁申诉,而在赛事后,我国目前还未建立相关的体育仲裁机构。运动员申请复议与诉讼的申请程序:运动员申请复议要在60日内申请复议。
  运动员申请复议要明确申请复议相关材料,如: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的请求、事实根据、能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的相关材料;其次,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后5日内进行审查后,依据具体证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再次,对于法律、法规的申诉应先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后可在收到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的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自复议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复议程序开始后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中断程序,不能在受理期间进行法律诉讼。
  三、运动员申诉的路径
  当运动员认为因为单项体育协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作出错误的或违法的决定与判决时,可向上级体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当运动员认为体育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或违法的决定与判决时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对以上复议结果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向国务院行政部门申请裁决时,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决便是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四、运动员申诉权的保障
  (一)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全国体育单项协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对其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并且明确规范各个体育单项协会的章程,设立申诉制度。使运动员能够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协会的内部申诉,应保障运动员有权向体育单项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申诉。其次,加快制定《体育仲裁法》,设置独立的、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使运动员在申诉时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方式,同时也将仲裁这种先进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付诸于实施。
  (二)建立体育诉讼制度
  体育诉讼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终手段,并明确国家司法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介入体育争议。运动员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采取的内部救济和复议等不能满足其需要时,可以借助国家公权申请行政诉讼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就体育行业的自治而言,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制定规范制度,实现自我管理,但并不是所有的纠纷最终解决都在内部自行处理。司法固然应该尊重自治,但“自治”是自我管理而不是自我裁决。因此,法院可以对体育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审查,否则,长期的司法介入力度偏弱情况,将危害到整个体育领域内部的公正体系。
  因此,体育申诉是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的一项基本权利的体现,更是一项体现现代体育文明的行为,是竞技体育比赛中诉讼中最后的合法救济途径,也是彰现其公平、公正的体现,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压舱石。
  ★基金项目:湖南教育厅资助课题(编号:14C04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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