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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约见检察官制度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派驻检察机构中实行的多年,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很明显,得到了被关押人员、监管机关和人民群众普遍肯定,特别是在保护被关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效果突出。但在实践中,各地监所检察室对约见检察官制度的规定没有规范,操作方式也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探索该制度在看守所里实行,理解该制度在法律监督中的现实意义和统一该制度的内涵,规范操作程序,切实保障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司法实践的意义,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约见;权利;监管;监督;内涵
一、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在看守所里发生了“躲猫猫”、“洗澡澡”等被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度关注。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和保护被关押人员的人权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各地检察机关在看守所里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后体现出的积极效果,得到被关押人员以及社会的积极肯定。
二、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
约见的方式被正式明文规定在法律中的是1992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可以通过约见的方式来实现其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意义。
1约见检察官的权利是被关押人员享有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条规定,在看守所里被关押的人员主要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这些人员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其就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其享有的权利中就包括,批评、控告和检举权、申诉权和会见权等。在被关押人员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中,约见检察官就是其中之一。
2约见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动被关押人员参与到监管执法的监督活动中,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而了促进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依法进行,其效果明显突出。通过约见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在押人员自我保护的积极性,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全面、深入的掌握监管机关存在的种种问题,为更好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条件,为在押人员创造了一个更加文明、法制、公正的监管改造环境。[1]应当说,约见检察官就是被关押人员控告举报监管活动违法行为的最有效途径。
3约见检察官是被关押人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获取法律救助的有效途径。
约见检察官是被关押人员实现自己申诉权、控告和检举权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时反映了在监管执法中存在与被关押人员切身权益相关的问题,使驻所检察能够及时发现监管工作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通知看守所纠正违法行为,保护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事由最多的就是关于法律法规咨询方面的问题,如关于其被人在涉案中的各个诉讼环节和时效以及享有的诉讼权利、上诉的规定和后果,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留所服刑的条件、减刑假释的条件及其程序等。由于被关押人员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其获取法律帮助的途径就直接收到的限制,但其也是最迫切、最须要得到法律帮助的群体。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就能够实现了他们获得直接法律咨询的愿望。
四、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涵。
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监管执法的法律监督,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保障监管行为依法进行。因此,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应当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告知被关押人员享有约见检察官的权利。
在各地的看守所均建立了入所权利告知制度,即被关押人员一入所,民警就要告知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第十三条规定,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关押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负的义务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告知,让被关押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实现自己的权利,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被关押人员的知情权,这也是被关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
2被关押人员提出约见检察官的方式。
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方式分为直接约见和间接约见。直接约见的方式主要是检察官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如巡视检察监管工作接触到被关押人员时、与被关押人员谈话教育时,被关押人员就可以直接向检察官提出约见要求;间接约见方式主要是被关押人员将自己约见检察官的意思表示通过家属、监管警察口头或书面或通过投信检察信箱的方式向检察官传递约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被监管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动作用,被监管人遇到困难、问题,可随时与驻所检察官取得联系,自行向驻所检察官反映问题。[3]
3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权利的实现。
在实践中,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落实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完善告知制度上保障被关押人员实现约见检察官的权利。在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被关押人员提出约见检察官时,看守所必须将此事由向驻所检察官报告,检察官接到约见通知后应当及时约见该被关押人员。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到检察官。在约见检察官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方式或方法、约见事由,约见程序、约见谈话的程序、处理结果的反馈等。
三是提高监管警察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保障被关押人员能够顺利约见检察官。
四是驻所检察官依法被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动被关押人员积极的行为,保障约见检察官制度的适用效果。
4被关押人员约见事由的处理。
检察官接到约见通知后,应当及时与被关押人员见面,接受被关押人员的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和检举。检察官与被关押人员会面约见谈话时,应当制作笔录备案。对被关押人员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当场解释或答复的应当现场解释、答复约见人;对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问题,检察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办理,须要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作出决定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向被关押人员反馈。
五、在看守所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取得的效果。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一般都建立了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普遍反映出良好的效果。如四川省仁寿县驻所检察室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拓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渠道,提高了工作效率;[4]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从2005年3月开始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后,促进了看守所的正规化管理。该县看守所所长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对看守所是一个有力的执法监督,对看守所的建设产生多方面积极的影响。[5]兰州市大沙坪检察院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后,检察官对约见的罪犯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教育罪犯认罪服法,提高了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
六、约见检察官制度在法律监督领域的拓展。
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些地方已经把该制度拓展到整个社会上,如北京密云县检察院向社会公开了该制度的施行,辖区群众想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可以随时拨打专线电话约见检察官,检察官均会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该制度把传统的群众上访变为检察机关的主动的下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1]河北法制报《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09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会第52号。
[3]作者:北京市順义区人民检察院胡古月付蕾《顺义区检察院创新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2009-10-28)
[4]吴璞李建兵《“约见检察官制度”拓宽在押人员维权渠道》(正义网四川4月8日)
[5]河北法制报《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09.12.31。
参考文献:
[1]《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白泉民主编,2007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会第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300)
关键词:约见;权利;监管;监督;内涵
一、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在看守所里发生了“躲猫猫”、“洗澡澡”等被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度关注。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监管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和保护被关押人员的人权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各地检察机关在看守所里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后体现出的积极效果,得到被关押人员以及社会的积极肯定。
二、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
约见的方式被正式明文规定在法律中的是1992年4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可以通过约见的方式来实现其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意义。
1约见检察官的权利是被关押人员享有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条规定,在看守所里被关押的人员主要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这些人员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其就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其享有的权利中就包括,批评、控告和检举权、申诉权和会见权等。在被关押人员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中,约见检察官就是其中之一。
2约见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动被关押人员参与到监管执法的监督活动中,强化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而了促进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依法进行,其效果明显突出。通过约见制度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在押人员自我保护的积极性,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全面、深入的掌握监管机关存在的种种问题,为更好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条件,为在押人员创造了一个更加文明、法制、公正的监管改造环境。[1]应当说,约见检察官就是被关押人员控告举报监管活动违法行为的最有效途径。
3约见检察官是被关押人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获取法律救助的有效途径。
约见检察官是被关押人员实现自己申诉权、控告和检举权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时反映了在监管执法中存在与被关押人员切身权益相关的问题,使驻所检察能够及时发现监管工作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通知看守所纠正违法行为,保护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其次,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事由最多的就是关于法律法规咨询方面的问题,如关于其被人在涉案中的各个诉讼环节和时效以及享有的诉讼权利、上诉的规定和后果,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留所服刑的条件、减刑假释的条件及其程序等。由于被关押人员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其获取法律帮助的途径就直接收到的限制,但其也是最迫切、最须要得到法律帮助的群体。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就能够实现了他们获得直接法律咨询的愿望。
四、建立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涵。
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监管执法的法律监督,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保障监管行为依法进行。因此,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应当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告知被关押人员享有约见检察官的权利。
在各地的看守所均建立了入所权利告知制度,即被关押人员一入所,民警就要告知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2]第十三条规定,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关押人员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负的义务依照《刑法》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告知,让被关押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实现自己的权利,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被关押人员的知情权,这也是被关押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
2被关押人员提出约见检察官的方式。
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方式分为直接约见和间接约见。直接约见的方式主要是检察官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如巡视检察监管工作接触到被关押人员时、与被关押人员谈话教育时,被关押人员就可以直接向检察官提出约见要求;间接约见方式主要是被关押人员将自己约见检察官的意思表示通过家属、监管警察口头或书面或通过投信检察信箱的方式向检察官传递约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被监管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动作用,被监管人遇到困难、问题,可随时与驻所检察官取得联系,自行向驻所检察官反映问题。[3]
3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权利的实现。
在实践中,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的落实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完善告知制度上保障被关押人员实现约见检察官的权利。在制度明确看守所的被关押人员提出约见检察官时,看守所必须将此事由向驻所检察官报告,检察官接到约见通知后应当及时约见该被关押人员。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保障被关押人员约见到检察官。在约见检察官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的方式或方法、约见事由,约见程序、约见谈话的程序、处理结果的反馈等。
三是提高监管警察法治理念和执法水平,保障被关押人员能够顺利约见检察官。
四是驻所检察官依法被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动被关押人员积极的行为,保障约见检察官制度的适用效果。
4被关押人员约见事由的处理。
检察官接到约见通知后,应当及时与被关押人员见面,接受被关押人员的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和检举。检察官与被关押人员会面约见谈话时,应当制作笔录备案。对被关押人员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当场解释或答复的应当现场解释、答复约见人;对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等问题,检察官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办理,须要向领导汇报并由领导作出决定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向被关押人员反馈。
五、在看守所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取得的效果。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一般都建立了被关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普遍反映出良好的效果。如四川省仁寿县驻所检察室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拓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渠道,提高了工作效率;[4]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从2005年3月开始实行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后,促进了看守所的正规化管理。该县看守所所长认为该制度的实施,对看守所是一个有力的执法监督,对看守所的建设产生多方面积极的影响。[5]兰州市大沙坪检察院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后,检察官对约见的罪犯进行法律知识讲解宣传,教育罪犯认罪服法,提高了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
六、约见检察官制度在法律监督领域的拓展。
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效地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些地方已经把该制度拓展到整个社会上,如北京密云县检察院向社会公开了该制度的施行,辖区群众想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和举报,可以随时拨打专线电话约见检察官,检察官均会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该制度把传统的群众上访变为检察机关的主动的下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注释:
[1]河北法制报《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09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会第52号。
[3]作者:北京市順义区人民检察院胡古月付蕾《顺义区检察院创新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2009-10-28)
[4]吴璞李建兵《“约见检察官制度”拓宽在押人员维权渠道》(正义网四川4月8日)
[5]河北法制报《实行约见检察官制度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2009.12.31。
参考文献:
[1]《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白泉民主编,2007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会第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