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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延政办发[2007]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7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的通知》(陕财办建专[2007]38号)、《关于拨付2007年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的通知》(陕财办农专[2007]49号)文件精神,为了切实搞好我市2007年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