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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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在改革和发展中占有重要一席,其行业的稳定发展关系着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而税收政策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2013年国务院会议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根据“营改增”扩围的工作部署,金融保险业将于2015年年底前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中比较重要的板块,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首先阐述财产险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接着分析营改增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最后提出财产险公司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财产险 营改增 税收影响
  目前我国对财产险公司征收营业税,财产险公司在负担较高营业税的同时,无法抵扣上游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抵扣体系的完整链条在这个环节出现了断裂,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损害了经济运营的效率。财产险行业由于其经营过程和产品的特殊性,其改革过程成为了增值税改革的难点。财产险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是否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体系引起了社会广大的关注。
  财产险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降低企业税负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纳税期间全部营业额为基础进行缴税企业的营业成本因此而增加对整个经济的增长起到抑制的作用。而增值税是最典型的体现税收中性的税种增值税只对应税项目销售额中尚未征税的本环节增值额进行征税对从上一交易环节转移过来、已经征过税的销售额不进行征税并且一项交易活动基本适用同一标准的税率。这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活动不产生扭曲的税收效应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加强税收普惠、降低企业税负的重大举措更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自2014年9月份“营改增”全国试点以来其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就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红利逐步释放。
  (2)解决营业税本身重复课税问题
  营业税以营业额为税基征税,财险公司如果外购非增值税劳务如专业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财险公司为营业税的实际承担者但是在计征营业税时已缴纳的这部分税额无法得到抵扣承担了额外的税负。因此财险公司更倾向于培养本公司的营销员启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不是与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通过“营改增”扩围将现代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肩利于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扩展业务规模,为保险公司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加快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和营销规范化的进程。
  (3)促进保险行业分工专业化
  财险公司经营具有先收到保费,再支出各项赔款和支付的特性应务发生顺序与一般企业的先收入后成本费用恰好相反。因此保险会计往往通过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科目将收入和成本费用调整为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财险业营业税的税基为营业额是不允许抵扣赔款支出和準备金的毛营业额这使得赔款支出与缴纳的营业税没有直接关联。财险公司在面临赔付保准难以界定的案例时本能有着“惜赔”的倾向,以营业额为税基征收营业税就放弃了税收在此时的调控作用。若实施“营改增”允许赔款支出的一定比例可以扣除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的成本鼓励企业合理赔付、保障投保人利益,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控作用,实现税收的社会管理职能。
  营改增对财产险公司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辐射带动效应异常明显,不仅在于公司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实施的效果,还在于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管理,增值税率为 6%。
  (1)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财产保险公司无论对原保险保费收入还是分保费收入的财务确认都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应当确认为实际的保费收入,分离后的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于退保业务,由于其为保费收入的抵减项,退保业务也同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追偿款收入和投资收益,需要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和应税产品时,不能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分离金额,将不含税金额确认为成本,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赔付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其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也会影响公司目前的会计核算流程。
  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40%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财产保险公司在编制年度业务预算时,需要将保费收入预算指标和成本费用指标编制为不含税金额,综合考虑其他收入以及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成本等因素。在编制年度资本支出预算时,需要综合考虑购买资本性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素,将预算指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根据年度各项业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形成符合业务特点的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预计财务报表。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各项分析指标将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生深刻变化。
  财产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指标莫过于保费收入达成率、保单成本率、投资收益率和净利润等。上述相关核心指标将呈现以下变化:一是保费收入达成率降低。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收取客户保费的现金流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保费收入的降低必然会带动达成率的降低。二是保单成本率下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下降幅度大于原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幅度,经营费用率下降;由于赔付成本中会有部分赔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了价税分离,实际赔付成本减少,精算假设中的保单终极赔付率下降,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保单成本率下降。三是投资收益率下降。现行对投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按照增值税税率6%计算的话,则投资业务税负将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投资收益率也会随之下降。四是净利润高低与增值税管理紧密相关。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按照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收取,相对固定;增值税制下,公司实际税负水平与销项税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紧密关联,增值税管理水平高,净利润就会有所提高。   (3)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营业税制下,税负主要与保费收入相关,流转税的筹划相对简单;而在增值税制下,税负不仅与保费收入相关,更销售过程的获取成本、理赔模式等直接相关,增值税的管理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经营管理者、财务人员,还是销售人员都应当提高税务意识;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增值税纳税筹划管理的优化与完善,借助流通环节针对代理对象加强销售模式管理、加强 4S 店等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对税负进行转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营改增背景下财产险公司增值税征收的对策
  我国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营改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再加上对其他国家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分析,普遍认为一般计税法是保险业增值税最适合的征收模式。
  (4)转变陈旧的增值税处理方式,采用赔款支出进行抵扣处理方式
  “营改增”背景下,使用一般计税法会使得保险公司在大多数赔付无法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而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是赔付成本,而赔付成本是很难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使得就不能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所以在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中,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和澳大利亚一样的方法,即在签订保单之处就对不同的投保人进行明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使得公司在赔付时能够根据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同时,必须公司也可以将原来根据发票来控制增值税的方法转变为赔付时直接申请核定进行税抵扣或是计算出赔款中的保费收入直接抵扣,从而合理规划公司成本,降低公司税负。
  (2)采用“零税率”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成本上升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会参与其中,而我国秉承为人民服务,惠于人民的原则,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营改增”背景下,由于保险公司即有免税税种,也由应税税种,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所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的优点是少之又少的,所以财产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需要明确规定对农业方面的险种、农村房屋险、健康险、强制性保险类似的险种实现“零税率”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解决免税政策使得保险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导致成本增加的问题。
  (3)保险中介从代理费中代扣增值税
  对于再保险来说,保险公司应采用和上述国家一样的再保险增值税征收模式处理方式,即再保险也要征税,如果原保险免税,再保险也免税。而对于保险中介来说,同上述国家相同,保险中介的税率与保险公司税率相同,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交于个人代理人时,个人代理人在取得佣金的同时需要在所获得的款项中代扣相应的增值税,而公司保险需要根据个人代理人代扣增值税来编制完善的记录表,然后提交给相关税务机构,在审批盖章之后再进行进项税抵扣相关程序的申报核定,最终抵扣增值税中的进项税。
  (4)保险出口“零税率”,规范化进项税抵扣
  对于保险出口产品,即中国对国外企业或个人、风险或事件的赔付采用“零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模式。但在国外对中国的承保业务需要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决定增值税的征收模式,即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投保人进行代缴增值税后,保险公司在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
  (5)采用匯总式的增值税缴纳方法,保障进项税的有效抵扣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采用的增值税缴纳方法都是先由分支机构先预缴1%总收入的增值税,然后总机构在预缴11%总收入的增值税再减去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而由于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在不同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这样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使得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税款入库的难度很大,工作量也很大,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便利建立税务信息平台,在平台上随时更新并获取相关的进项税税额的信息,再由总公司一并申请核定进项税抵扣,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分支机构的工作难度。
  (6)采用政府性税款由保险公司自行计算进项税并抵扣的增值税征收模式
  在保险公司的税负中,向相关监管机构所缴纳的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在成本中占比很大,而这些成本开销却不能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从而保险公司的税负加大,所以在“营改增”背景下,国家应出台由保险公司计算这类税款的进项税并抵扣的政策,避免由于过大的税务负担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总之,营改增是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金融行业即将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的应对准备工作也应该提升到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计划中。财产保险公司面对的客户群体数量较大,并且大多是最终的消费者,公司在制定应对策略时,需要考虑与客户、供应商、政府的关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平稳过渡营改增政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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