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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专利法中的“当地实施要求”条款与TRIPS协议是否存在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执一词。但从立法史上来看,《巴黎公约》对其最初予以确认,其后历次大会经剧烈争论后仍将其保留,说明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从条约解释学上看,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RIPS第27条并不能构成禁止当地实施的“绝对条款”,TRIPS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应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和豫IPS“平衡发明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宗旨,因此“当地实施要求”并不违反TRIPS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是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