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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部分工程均采用BT融资模式。由于地质复杂,经常出现工程签证和变更问题。因此签证和变更的管理工作成为整个建设管理过程中关系到质量、安全、进度特别是工程经济控制等诸多因素的控制要点。
【关键词】BT;签证;变更
1、签证变更管理改进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大量引入并采用BT、BOT等政府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工程项目融资和管理模式,虽然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规范了相关BT、BOT融资项目的管理和相关程序。但是,此类《管理办法》只是对此类工程项目的宏观性把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每个项目有其单一性和特殊性,缺少具体的实施经验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特别是缺少对参建单位---投资人(基金公司),在管理过程的具体职责、作用的定位,容易造成项目现场管理程序混乱,投资难以控制。
作者所在辖区所涉及工程均采用BT融资模式。由于地质复杂,经常出现工程签证和变更问题。因此签证和变更的管理工作成为整个建设管理过程中关系到质量、安全、进度特别是工程经济控制等诸多因素的控制要点。
2、我们都做了哪些尝试
针对BT模式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一改以往工程简单的签证模式,在签证和变更管理中,结合上位规范法规和工程实际,按照准确及时、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存档的原则,做了几项有益的创新和尝试,制定了《BT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2.1明确依据,确认主体
主要依据三方面规定。
1)国家规范和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关于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
2)合同规定。即在国家规范基础上充分的结合与投资方签署的《建设项目框架协议》、《建设項目合作协议》中关于签证变更方面以及参建各方的职责方面的条款规定。
将投资方作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行使权力义务,而政府派出机构作为业主单位而不是建设单位行使全面监管权力。
3)以财政局文件为主的有关签证变更和工程经济方面的管理规定。
依据上述规范和规定确认变更管理的确认主体为:
1)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局、财政局
2)新区管委:政府机构(行使业主单位权利,为保证变更过程公正准确,2人以上参与)
3)监理人:由管委委托
4)发包人:投资单位(行使建设单位权力)
5)承包人:施工单位
6)其他参建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等
明确变更权、变更范围和变更分类
1)变更的提出。较以往工程,变更权范围扩大,工程变更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也可以由管委、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和建议。
2)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需征得管委同意,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且经管委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3)承包人不得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事后补报签证程序。
2.2引入洽商机制,规范变更程序
所有单位均有权利提出洽商。
1)管委提出变更。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需向管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管委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管委不同意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提出变更。应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设计人提交的变更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报送管委,发现其中存在技术缺陷的应通知承包人、设计人修改。管委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变更建议经管委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2.3规范资料审核备案形式,纳入全过程造价咨询
为匹配新制定的管理流程,结合BT管理模式下各参建方权责,结合新引入的洽商机制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按照监理对量负责,咨询单位对价负责,各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基本分工,完善了变更签证的资料系统,且表格会签部分按BT模式参建单位的组成进行了重新设计和设置。
一份完整的变更资料由《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变更审批表》、《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审核表》、《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变更计算表》、《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组成,此外对于较为复杂的变更签证还包含《施工方案》、《变更图纸》、《方案研讨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等。
其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洽商记录》时,除了对变更事项充分说明外,必须有预估工程量和对变更费用的估算。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变更完成时,由监理单位牵头各单位按实际发生量签认。所涉及的综合单价等费用问题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确定。需设计出具变更图纸的,有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视变更签证内容不同,一些简单的签证设计单位可不参加。
3、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取得的成果
作者所在项目为例,第一期招标的三个标段,施工单位原报产值49936万元,经过过程控制和审减后工程产值45135万元,审减达到5804万元,审减比例12.8%。其中签证部分共计收到洽商记录57份次,洽商金额1200余万元,经审核通过34份,最终计入产值628万元,仅此一项直接节省建设资金600余万元。
结语:
作者所在项目采取创新措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做到了对投资公司的准确定位。对投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管理,通过创新的管理措施和有力的现场把控,避免了由于投资回报和工程产值关联而产生的投资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弊端。
(2)引入洽商机制,规范了签证变更程序。在签证发生时,先提出洽商,且有量有价,经过审核后方可实施。一方面保证了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又保证了处理方案的科学性,做到了变更签证实施的合法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利于规范完善的资料系统,既有效的控制了变更部分工程造价,又增加了相关事项的可追溯性,清晰明了,避免了工程结算时扯皮和纠纷。
(3)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核。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签证变更中的相关费用和综合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引进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有效的减少了工程造价管理中所产生的问题和错误,增加了专业技术力量。
(4)易于追溯复查。由于新管理模式下存档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规范齐全,该新区项目先后经历了国家和地方三次审计审查,得到了各方好评。在相关审计报告中明确的指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对明确各参建单位权责,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起到很好的作用,建议作为模板向全市推广。
作者简介:
于鹏,男,34岁,籍贯山东省青岛人,学历本科,现有职称: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市政设计、项目管理。
【关键词】BT;签证;变更
1、签证变更管理改进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中大量引入并采用BT、BOT等政府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工程项目融资和管理模式,虽然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规范了相关BT、BOT融资项目的管理和相关程序。但是,此类《管理办法》只是对此类工程项目的宏观性把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每个项目有其单一性和特殊性,缺少具体的实施经验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特别是缺少对参建单位---投资人(基金公司),在管理过程的具体职责、作用的定位,容易造成项目现场管理程序混乱,投资难以控制。
作者所在辖区所涉及工程均采用BT融资模式。由于地质复杂,经常出现工程签证和变更问题。因此签证和变更的管理工作成为整个建设管理过程中关系到质量、安全、进度特别是工程经济控制等诸多因素的控制要点。
2、我们都做了哪些尝试
针对BT模式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一改以往工程简单的签证模式,在签证和变更管理中,结合上位规范法规和工程实际,按照准确及时、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存档的原则,做了几项有益的创新和尝试,制定了《BT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管理效果和经济效益。
2.1明确依据,确认主体
主要依据三方面规定。
1)国家规范和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关于变更签证的相关规定。
2)合同规定。即在国家规范基础上充分的结合与投资方签署的《建设项目框架协议》、《建设項目合作协议》中关于签证变更方面以及参建各方的职责方面的条款规定。
将投资方作为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行使权力义务,而政府派出机构作为业主单位而不是建设单位行使全面监管权力。
3)以财政局文件为主的有关签证变更和工程经济方面的管理规定。
依据上述规范和规定确认变更管理的确认主体为:
1)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局、财政局
2)新区管委:政府机构(行使业主单位权利,为保证变更过程公正准确,2人以上参与)
3)监理人:由管委委托
4)发包人:投资单位(行使建设单位权力)
5)承包人:施工单位
6)其他参建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等
明确变更权、变更范围和变更分类
1)变更的提出。较以往工程,变更权范围扩大,工程变更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也可以由管委、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要求和建议。
2)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需征得管委同意,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且经管委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3)承包人不得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事后补报签证程序。
2.2引入洽商机制,规范变更程序
所有单位均有权利提出洽商。
1)管委提出变更。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需向管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管委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管委不同意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提出变更。应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设计人提交的变更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报送管委,发现其中存在技术缺陷的应通知承包人、设计人修改。管委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变更建议经管委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2.3规范资料审核备案形式,纳入全过程造价咨询
为匹配新制定的管理流程,结合BT管理模式下各参建方权责,结合新引入的洽商机制和全过程造价咨询,按照监理对量负责,咨询单位对价负责,各参建单位共同确认的基本分工,完善了变更签证的资料系统,且表格会签部分按BT模式参建单位的组成进行了重新设计和设置。
一份完整的变更资料由《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变更审批表》、《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审核表》、《新增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量变更计算表》、《工程量现场签证单》组成,此外对于较为复杂的变更签证还包含《施工方案》、《变更图纸》、《方案研讨会议纪要》、现场照片等。
其中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洽商记录》时,除了对变更事项充分说明外,必须有预估工程量和对变更费用的估算。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变更完成时,由监理单位牵头各单位按实际发生量签认。所涉及的综合单价等费用问题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确定。需设计出具变更图纸的,有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视变更签证内容不同,一些简单的签证设计单位可不参加。
3、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取得的成果
作者所在项目为例,第一期招标的三个标段,施工单位原报产值49936万元,经过过程控制和审减后工程产值45135万元,审减达到5804万元,审减比例12.8%。其中签证部分共计收到洽商记录57份次,洽商金额1200余万元,经审核通过34份,最终计入产值628万元,仅此一项直接节省建设资金600余万元。
结语:
作者所在项目采取创新措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做到了对投资公司的准确定位。对投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管理,通过创新的管理措施和有力的现场把控,避免了由于投资回报和工程产值关联而产生的投资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弊端。
(2)引入洽商机制,规范了签证变更程序。在签证发生时,先提出洽商,且有量有价,经过审核后方可实施。一方面保证了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又保证了处理方案的科学性,做到了变更签证实施的合法合情合理;另一方面,利于规范完善的资料系统,既有效的控制了变更部分工程造价,又增加了相关事项的可追溯性,清晰明了,避免了工程结算时扯皮和纠纷。
(3)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核。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签证变更中的相关费用和综合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引进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有效的减少了工程造价管理中所产生的问题和错误,增加了专业技术力量。
(4)易于追溯复查。由于新管理模式下存档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规范齐全,该新区项目先后经历了国家和地方三次审计审查,得到了各方好评。在相关审计报告中明确的指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对明确各参建单位权责,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起到很好的作用,建议作为模板向全市推广。
作者简介:
于鹏,男,34岁,籍贯山东省青岛人,学历本科,现有职称: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市政设计、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