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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人社发[2015]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