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及其理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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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乌坎事件体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的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的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等新趋向。我们要理性看待和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这些新趋向。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乌坎;新趋向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3-0071-04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陆丰市的乌坎事件无论在规模、影响,还是在持续时间上都达到了我国群体性事件新的高度,而且呈现出一些与以往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新趋向。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
  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快速上升之势,其中较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它们往往起源于偶发事件,接着是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进来,期间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呈现出组织纪律性。比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事件缘于一中学女生跳水自杀,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而上街游行,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并推动事态发展,进而冲击党政机关。事件造成“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被烧毁办公室160多间,被烧毁警车等交通工具42辆,不同程度受伤150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1]。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2010年的“昆明城管打下跪老太,民众怒烧警车”、“马鞍山局长打人,万人群体抗暴”,2011年的广东增城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具有明显的自发松散性。以往的群体性事件也有小部分属于“有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但它们绝大多数仍属于自发松散型。比如2008年的甘肃陇南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虽然参与这两起群体性事件的民众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当中并没有出现明显的骨干分子,民众并没有被组织起来,他们在这两起事件中只是闻风而动、随众而行。
  乌坎事件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乌坎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在长达三个月的事件中,村民推选出杨色茂、林祖銮等13位在村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村民组成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诉求,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上访游行、维护村内治安与秩序,以及组织捐款医治事件中的受伤村民等活动,还成立了“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把妇女也组织起来,声援村民代表的工作。在每次上访游行之前,“临时代表理事会”会在互联网上帖出游行的时间并呼吁中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公告。在2011年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领导在对乌坎事件进行通报时表示将“加紧推进取缔‘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非法组织的工作”[2]。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村民的聚散进退都受到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操控,行动统一,其组织程度已具较高水平。后来在乌坎事件发酵升级、省工作组进驻后,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事件省工作组组长朱明国与村民代表会面时达成的协议之一就是承认“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身份。再后来,与工作组进行协商的还是林祖銮、杨色茂等“临时代表理事会”成员,而且工作组还是依靠林、杨等人开展说服村民的工作。事件平息后,林祖銮在乌坎村“两委”重新选举中当选为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杨色茂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3]。这从侧面说明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决非一群乌合之众,而是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并在村中具有较高号召力的组织。
  此外,村民游行示威时所打的大量有考究的、涉及政治经济方面的横幅,以及张贴的各式各样的标语,都反映出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事件有所不同。它具有明显的组织性。
  二、由一地的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的串联与互动
  以往群体性事件往往只是发生在一个城镇(市)之内的矛盾冲突,较少有其它区域的民众参与进来。比如,乌坎事件之前的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等我国四大标本式的群体性事件,由它们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只在一城(地)之内,并没有牵涉到其它地方,更没有与其它地方有串联、呼应之行为。具体来分析孟连事件:冲突的一方是胶农,另一方是橡胶公司,胶农与橡胶公司因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与打斗。后来警方介入,胶农进而与警方发生严重的冲突,并造成两名胶农中弹身亡,数十人受伤。整个事件都没有出现其他地方民众参与进来的现象。作为冲突的一方,胶农也没有与外界进行串联和寻求呼应之行为。
  而在乌坎事件中,村民与外界之间体现出一定的串联与互动现象。这可以从事件升级之前汕尾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中得到说明。该市市委书记在新闻发布会中认为“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而且他特别强调“有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趋于严重,改变了事件的性质”[2]。在广东省工作组进村的前一天,组长朱明国同样向外界传递出这样的信号:林祖銮、杨色茂等组织者“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4]。相关领导的讲话并非是凭空捏造的谎言。究竟乌坎事件被哪些“村内外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又被哪些“境外势力”所推波助澜?答案在境外媒体中可以找到不少。据维基百科网站所收集的媒体报道:“广州一部分人进行了声援乌坎村民的集会,18日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发起示威活动,大约有12人在广州市内的广场上发放传单……广东省其他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等地也有市民自发上街声援乌坎村村民。有媒体称乌坎事件已经形成示范效应,开始蔓延到整个粤东,陆丰龙头村星期日有村民示威,多个毗邻乌坎的农村也酝酿维权抗争”[5]。虽然境外媒体的可信度不一定很高,但对管窥乌坎事件还是有帮助的。因为至今尚无任何声音质疑境外媒体在乌坎事件上的报道。而且在以上报道中至少有一个事实可以得到确证:在乌坎事件高潮之时的12月10日,在粤东与汕尾市毗邻的汕头市确实发生了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该市潮阳区海门镇“部分群众因担心正在做前期论证工作的华电发电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受一小部分人蛊惑,几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海门镇政府,并于中午12时左右到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入口聚集,堵塞车辆通行,造成深汕高速公路海门路段一度堵塞”[6]。可以初步推理,海门事件是受到了乌坎事件的影响和示范,在客观上起到了与之相呼应的效果。   三、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
  以往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泄愤或者出于经济方面的诉求,几乎不涉及政治方面的诉求。先于乌坎事件3个月发生的增城事件就是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该事件缘于一名四川籍孕妇占街摆地摊、阻塞通道,并因此与治保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接触,导致孕妇倒地。事后,该孕妇和丈夫同意了政府的调解,并愿意由救护车送到医院接受检查。但现场聚集的数百名无关人员起哄并坚决阻挠孕妇上车,并有部分不法分子向在现场做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和警车投掷石块、玻璃瓶等杂物,并袭击了当地的派出所。事件在当天深夜得到了初步平息,但在第二天,现场又聚集了数百名人员,加上围观群众超过千人。不法分子不仅袭击了警察、派出所、警车,还损坏了现场的部分私人车辆、银行柜员机等。事件中那些不法分子绝大多数与事件并无直接关联,他们来自天南地北,很多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他们参与其中只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对现实的不满、对生活的不满或者对工作的不满,但他们的不满与事件本身显然并无直接联系。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像增城事件的“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也是属于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无论是经济利益诉求还是政治利益诉求。之前的不少群体性事件都具有这些典型特性。这些事件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参与人员属于一种偶合人群,他们没有明显的利益诉求。
  孟连事件是经济诉求型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该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胶农与橡胶企业存在的经济利益纠纷。孟连县的橡胶产业采用“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发展起来,胶农按协议价格把胶乳卖给橡胶公司。当橡胶的市场价格大幅攀升之后,橡胶企业没有跟进提高橡胶的收购价格,导致胶农不再愿意卖橡胶给企业,而自行卖给价高的收购者,从而引发双方的矛盾冲突,并进而与执法的警察发生打斗。在整个孟连事件中,胶农只是为提高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斗争,他们并没有提出政治上的任何要求。陇南事件、2010年的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广西苍梧事件等都属于这种纯经济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很多民众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但它们大多只是经济上的诉求,几乎不涉及政治诉求。
  虽然乌坎事件发生的根源还是经济利益,民众主要是提出经济利益上的诉求,但他们也明确地提出了一些政治上的诉求。事件的起因是村民不满大量的土地被村干部盗卖,到政府上访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土地。但村民在提出他们的经济诉求的同时,还明确提出政治上的诉求。他们一开始就认为村里的村委会选举存在问题,矛头直指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并打出“打倒贪官”、“还我民主选举”、“反对独裁”等标语上街游行。在省工作组进驻后,村代表坚持认为原村“两委”干部选举存在问题,提出“希望省工作组能够让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投票选举村‘两委’,查处涉及违法违纪有腐败行为的干部”,以及“释放被捕的三名村民代表”[7]等政治上的诉求。值得注意的是,村民这些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后来大多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在省工作组入驻之前,陆丰市政府就决定对原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原村委会主任陈舜意实行“双规”,并“冻结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碧桂园项目合作事宜,此后将由政府主导进行规划,在征求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再调整其农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并将所得利益依法依规处理”[8]。省工作组入驻调查后,认为“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9]。再后来,“经深入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法规政策,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10],被捕的村民代表也被释放了回来。
  此外,乌坎事件还体现出紧密依靠互联网、境外媒体等新趋向。
  四、理性看待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上述新趋向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和官员方面的原因。乌坎事件发生的根源在于村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9]。它的发生是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党群关系紧张的真实反映,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丧失、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重大问题决策搞“家长制”和“一言堂”。而当民众因利益受侵犯而上访反映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采取拖、堵、捂、推的办法来回避矛盾或者掩盖矛盾,甚至对待群众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导致矛盾越积越大,最终激化升级并酿成群体性事件。出现群体性事件时,他们又采取饮鸠止喝的处置办法:只要能快速平息事件,政府埋单,要钱给钱,要人放人,把法律条文、法律程序置之度外,只求“尽快灭火”。这样的“灭火”无异于饮鸠止渴,它会导致民众形成“政府是一等权威,法院是二等权威”的观念,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惯性思维。于是当遇到利益纠纷时,民众就趋向于组织起来、串联起来,把事情闹得影响更大,以期望更高层的领导作出批示,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是民众方面的原因。民众见识的增长、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增强是群体性事件呈现上述趋向的又一重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大踏步前进,人民在物质文明生活上的需求得到了逐步的满足,客观上会相应提高精神文明生活需求,会要求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由当初单纯的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转化具有必然性。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会给党和政府带来更大的挑战,增加事件的解决难度。但从另一视角看,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发展与进步。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和有效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这些新趋向。
  首先,要摒弃旧的思维定势,树立维稳新思维。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不应从原有的思维定势出发,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组织串联起来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不明真象的民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所教唆和利用”,也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是“被境内外势力所推波助澜”。否则,依据这一旧的思维定势,政府所采取的对策就必然是“擒贼先擒王”——出动警力缉拿骨干分子,以期出现民众群龙无首、无法再组织起来闹事的结果。孰不知,这样做会进一步激怒民众,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乌坎事件的恶化升级正是从警察抓捕薛锦波(“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副会长”)等4名村民代表开始的。其实在法律框架下,人们有权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维权,有权呼吁并取得外界的支持和声援,也有权提出自己政治上的要求。而且从长远的眼光看,组织型群体性事件具有明确的经济或政治诉求,“打、砸、烧”等泄愤现象会因此而消减。它们比自发松散型群体性事件更具纪律性和秩序性,更有利于政府与之沟通协调。这是组织型群体性事件具有进步意义的一面。在乌坎事件中,广东省工作组正是看到了事件鲜明的组织性,承认“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发挥林祖銮、杨色茂等人的号召力与领导力展开对村民的工作,从而使事件的转机迅速出现,最终顺利平息了这起事件。   其次,要消除“对手思维”,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我国社会转型和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利益受损群体和弱势群体。政府应重视对这些人群利益的保护,尤其要正确对待群众的诉求,把群众的诉求看作是提前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机会。对于群众合理的诉求应虚心接受并尽快解决,即使是不合理的诉求也应做出明白的解释,妥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把暴力性群体性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给我们做出了很好的示范。西方的示威抗议活动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组织性上,或者在多地串联互动性上都远甚于我国,然而它们绝大多数却能以和平请愿开始、以和平收场,“以暴力收场的结果并不多见”[11]。这主要是因为西方政府对民众举行游行抗议活动的自由给予了高度的保障,并把它视为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手段。这就使得西方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能在法律框下有秩序进行,不会出现冲击乃至焚烧政府部门等恶劣行径。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在这点上做得还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因素就是群众的利益受侵害后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而没有得到回应。回顾乌坎事件,在事件发酵之前的数月里,乌坎部分村民就频频上访,反映他们的诉求。这些上访的背后是潜伏的矛盾,上访使矛盾得以显现。这本身是把乌坎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的机会,可惜的是有关部门不仅不能够把握这些机会,不能正确面对村民的诉求,反而依据“对手思维”认定是“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认定事件受到境外势力的干扰,从而定性它为敌我矛盾,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发现“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最终引发这一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假如政府能在一开始就正视民众诉求,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乌坎事件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也会避免其最终演变成为激烈的官民冲突。
  再次,要提高执政为民的意识,严格依法执政。其实,不管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如何,只要我们的政府能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能始终做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实想人民之所想,确实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清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那么也就不怕民众组织起来,不怕他们与外界串联互动进行集体维权,也不会害怕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正如《新京报》所说的“‘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12]。 回顾我国近些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它们发生的原因大多皆为基层政府执政为民意识淡薄,没有严格做到依法执政,甚至沦为利益集团的“家丁”,做出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参考文献:
  [1] 王丽.瓮安事件成群体性"标本性事件"[N].中国改革报, 2008-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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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乌坎村委会选举结果出炉,林祖銮当选村委主任[EB/OL]. 人民网.(2012-3-3)[2012-3-30].http://politics. people.com.cn/ GB/14562/17285224.html.
  [4] 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组织者若顽固不化必追究[EB/OL].东南网.(2011-12-21)[2012-02-10].http://www. fjsen.com/h/2011-12/21/content_7372726.htm.
  [5] 维基百科.乌坎事件[EB/OL].(2011-12-26)[2012-02-10].
  http://zh.wikipedia.org/zh/%E5%BB%A3%E6%9D%B1%E9%99%B8%E8%B1%90%E9%A8%B7%E4%BA%82.
  [6] 市委、市政府妥善处置潮阳区海门镇部分群众堵塞深汕高速公路的行为[N].汕头日报,2011-12-21(1).
  [7] 乌坎村民欢迎省工作组进村[N].广州日报,2011-12-22(7).
  [8] 索有为.广东陆丰乌坎违纪村官被纪委"双规"[EB/OL].中国新闻网.(2011-12-14)[2012-02-10].http://www.chinanews. com/gn/2011/12-14/3532826.shtml.
  [9] 省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N].广州日报,2011-12-21(13).
  [10] 乌坎村今年2月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近日组织重新选举[N].广州日报,2011-12-29(4).
  [11] 梁惟.从中西群体事件之别见我国群体事件治本之策[J].岭南学刊,2010,(3):118-121.
  [12] 龙树."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N].新京报,2011-12-22(2).
  责任编辑:林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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