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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rn某公司因项目取消,在一个月内分别以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30多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占该项目员工数的90%.该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