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官员财产申报尽快走向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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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的反腐倡廉建设给人们留下的深刻印象之一,便是一份引人瞩目的反腐“成绩单”:一至十一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1.5万多件,结案接近10.2万件,处分党员、干部10.6万多人;县处级以上干部受到处分的3743人,其中被移送司法机关的764人;因违法违纪而落马的省部级高官18名;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44.4亿元。这些成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但是,人们在看到中央决心的同时,也热切期待全国人大加快反腐立法进程,特别期待官员财产申报尽快走向立法,不要总停留在纪律层面的破冰阶段。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即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部门申报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官员财产申报法有着“阳光法案”、“终端反腐”的美称,是世界公认的、并被实践所证明的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纵观近几年来的全国“两会”代表的多次议案,专家学者的奔走呼号,百姓的强烈呼声,媒体的极力推动,要求官员财产申报尽快立法可谓千呼万唤。
  
  官员财产申报为何要尽快立法
  
  一、从纪律层面申报规定的局限性来看,需要尽快立法。早在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实施。这三个法规的出台对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涉及的法律程序效力低等问题,远不能满足廉政建设的需要——同法律相比,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仅限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第二,申报的主要内容仅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于遏制和预防腐败作用有限。第三,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应与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且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涉及。第四,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不实申报者追究责任过轻。
  二、从中纪委出台的新举措来看,需要尽快立法。在官员财产申报法尚未制定出台,且党纪层面三个申报法规又有局限性的情况下,2009年9月19日,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要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时间仅隔三个多月,2010年1月13日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认真落实并抓紧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如此报告内容虽然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意义,更体现了决策者的反腐信心与智慧。同时也充分证明,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上,我们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仍然不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缺乏强制性,重要的是仍然缺乏足够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领导干部把真实情况报上来,对那些隐瞒不报者采取必要的惩处措施仍然是纪律层面的。不过,我们应当看到,中央这些新举措的出台,为官员财产申报从纪律层面,最终上升到法律层面,起到了积累经验、排除障碍和奠定基础的作用。
  三、从地方试点的不足之处来看,需要尽快立法。近几年来,全国有不少地方进行官员财产申报试点。2009年以来,先后已有八个地方出台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包括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上海浦东、湖南浏阳和湘潭所辖的湘乡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重庆,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提到了省级层面。2010年新年伊始,宁夏银川市对新任处级干部实行财产公示。尽管这些地方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地方政府接二连三地实施官员财产申报这一“阳光法案”,无疑给了我们一个积极的引领作用——星星之火一定可以燎原!人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从局部地区发展到全国,从纪律层面上升到具有强制作用的刚性的法律的高度。
  但是,这些地方的试点,如新疆阿勒泰公示官员财产虽具有“破冰”意义,但仍然有“公开”和“秘密”“两本账”;浙江慈溪只在各单位内部公示三天就结束了。还有的只公示副职干部,正职不公示;有的只公示新提拔的干部,不公示已在岗的领导干部,等等。总之,因其自身的不足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和纪检部门出台的财产公示制度,局限性明显,权威性也是不够的,而且人治色彩严重,甚至也不排除有作秀成分。这就需要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来总结这些地方试点的实践经验和成果,把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以成文化和规范化,将其吸纳进财产申报立法当中。
  四、从中央高层的表态来看,需要尽快立法。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明确表示:“许多网友在网上提出为什么还不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我认为这个建议是正确的,这应该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表示:“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和论证这件事情,正在想办法制定这个。不过阿勒泰只是一个地区,如果要在全国推进这件事情,肯定还有很多需要再完善的地方。”同一天,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列席全国政协联组讨论会时表示,新疆阿勒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值得肯定,要给予支持。
  温家宝总理的话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实实在在地搞,决不能搞形式主义,更不能轰轰烈烈走过场,应该说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官员财产申报这一“阳光法案”的最大支持。何勇和马驶的讲话也是对新疆阿勒泰等地试点的积极评价和明确表态。
  五、从来自社会的广泛呼声来看,需要尽快立法。一是全国人大代表要求立法的呼声强劲。早在198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代表提出了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连续三年联名几十位代表提出立法议案。议案提出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并邀请王全杰列席 当年4月份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当时会议的主要议程之一就是审议《公务员法》(草案),会议还特别给了王全杰40分钟时间谈财产申报议案。后来中纪委办公厅曾打电话与王全杰交流,表示他的三次建议都已交给中纪委了,中纪委也正在研究这个事情。
  2009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第四次提交《关于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并附上一份自己起草的6000多字的法律草案。他还准备在2010年的“两会”上第五次提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议案。由此可见,人民代表的呼声是多么的强烈。
  二是民众和学者要求立法的愿望迫切。《中国青年报》刊文说,两组调查数据很能说明财产申报立法的广泛民意基础。其一,《中国青年报》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九成民众支持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其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做过一项调查,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官员财产要不要申报、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与权力的对决。
  2008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六、从现有反腐法规不完善情况来看,需要尽快立法首先,在没有财产申报法的情况下,贪官的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很难查处。我国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后来1996年的《刑法》继续规定了此罪。实践中虽然处理了一些此类犯罪,但绝大多数是因为贪污、贿赂等其他罪名立案后附带查处的。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件,全国只有郑州在2005年出现过一例。也就是说,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后,在22年的漫长时间里才有了第一个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的案例。其次,现实中贪官们的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呈几何级数上升,数额可达上千万元。法律规定,不明来源财产再多也就判5年,贪官们正好钻了法律的空子。如果我们有了财产申报法,贪官们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会无处藏身。
  
  官员财产申报怎样尽快立法
  
  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目前,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入法。只有把纪律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显示出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是科学的反腐制度。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法律,而只有纪律层面的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因此,我国官员财产申报亟待法律来规范。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官员财产立法应遵循以下路径:
  一、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分步骤有序进行。首先要将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之中。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已有的相关制度,加快金融、信息管理、外汇管制和财产登记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与官员财产申报相关的技术,并进一步加强已有制度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力度,确实保障该项制度的实效。同时,分步展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工作,可以在先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地方试点,鼓励地方立法和制度创新,不断总结地方制度建设经验,同时借鉴国外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方面的经验,酝酿高层次立法,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二、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明确义务人的范围。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应当与公务员法涉及的官员范围相一致,不仅包括政府官员,还包括党团组织的官员、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政协的官员等。除此之外,还应当扩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包括与公共资源支配权、管理权相关联的国有企业、公益组织的负责人。阿勒泰“阳光法案”合理扩大了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使“刹腐”阳光几乎普照所有权力领域。尽管“阳光法案”被命名为《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但它规定的财产申报义务人却不仅限于领导干部,还包括一些拥有“实权”的工作人员,像法院、检察院依法享有独立办案资格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公安侦查员等,工商、税务、财政、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中具有执法资格、管理公共财物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以职权为准线确定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相对来说,风险较高的决策和执法部门,即使是一般人员,也应当纳入财产申报义务人的范围。
  三、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明确申报的范围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确立和实行的同类制度,主要是收入申报,尽管后来又规定相当级别的官员要报告家庭财产情况,但并未真正实行。众所周知,财产的范围明显比收入要大得多,官员收入只是官员财产的一部分,官员个人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的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隐形、灰色收入和不明来源的财产更能够说明官员的品性、德性以及是否存在腐败行为。新疆阿勒泰和湖南湘乡的“阳光法案”,要求官员申报的“财产”不仅仅是“收入”,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也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如中彩)等形式获得的财产,甚至还包括官员利用婚丧嫁娶收取下属的礼金。“阳光法案”明确规定,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单笔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必须申报。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必须明确规定申报财产的合理范围,并且应当将官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子女乃至近亲)的财产活动纳入申报范围。
  四、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明确公开原则和社会监督制度。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官员财产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就将流于形式。我国已有的收入申报制度,往往注重申报而忽视公开。实践证明,只申报不公开无法保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阿勒泰“阳光法案”明确规定,凡是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但从具体实施上看,“阳光法案”考虑到保护官员合法财产、人身安全和官员个人隐私权等,采取了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申报范围十一项内容中的第五项至第十项只申报不公开。这种有限公开,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五、制定官员财产申报法,应当明确健全申报管理体制。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重在申报和备案,并未严格地审查和核实,这说明我们的官员财产申报管理体制还不够严谨。通过立法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确立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和审查机构,健全官员财产申报管理体制。官员财 产申报受理机构与审查机构应当分离,受理机构可以设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局,负责受理申报并登记备案;审查机构可以设在国家监察部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负责对有关财产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完善的管理体制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
  同时,辅以法律上的定罪条款,特别是对那些不实申报者,刑法中必须明确设立官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和财产申报不实罪,以强化官员财产申报责任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大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期,或者像新加坡、印度等国家那样,凡官员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均以贪污贿赂罪论处。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的国外经验
  
  官员财产申报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这么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反腐败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开始立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将国外立法的一些主要经验综述如下:
  一、关于财产申报立法状况。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财产申报法。1883年英国通过了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泰国、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尼日利亚、保加利亚、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通过不同的立法形式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
  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比如,1979年的尼日利亚宪法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作了原则性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尤其是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案等建立的。
  二、关于财产申报主体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财产申报主体划定的范围宽窄不一。有的国家没有官员级别的要求,如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对公职人员不分级别,一律要求实行财产申报,而美国、韩国等国家则规定必须是法定的某种级别或等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必须履行财产申报的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财产申报官员的范围都比较广。根据美国《从政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法规,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2003年约为2万人),必须按时公开申报其财产收入。根据澳门法律,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交财产申报书。
  三、关于财产申报范围的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官员申报财产的范围都比较广,申报范围不限于一般收入,还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与公职发生冲突的利益等。如美国规定财产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务所得、投资收益,而且包括买卖交易情况、接受的赠与和赔偿以及债务和受雇职位的情况。具体而言,官员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包括:申报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的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
  四、关于财产申报种类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不只一个种类的财产申报,一般都建立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退职申报三类财产申报制度。所谓初任申报,是指任职人员应在出任后的一定日期内,就其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如新加坡规定的官员到职申报、韩国规定官员任职后一个月内的申报等;所谓日常申报,主要是指年度申报,即任职后在国家法定的申报日期进行申报;所谓退职申报,是指公职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因年龄等原因而退休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状况。
  五、关于违法申报法律责任的规定。各国都规定了强有力的监督、惩罚手段,除对违反者规定了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制裁措施。如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1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
  
  (责编 盛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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