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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呈上升趋势,而且表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等新的犯罪特点,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和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本文浅析了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提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成因 对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方式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而过于宠溺、简单粗暴、气氛异常、经济贫困等家庭环境都有可能使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二)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促进社会全民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崇拜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比较消极的生活方式。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三)学校因素
虽然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教育体制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少学校还是热衷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教育,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盲目地超越、拔高,忽视了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大大抹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造成厌学、辍学的现象。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
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不够坚强。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的不断发育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自控能力都较弱,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还不强,更加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策略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一)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加大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整顿力度。现在游戏机室、网吧等青少年娱乐场所随处可见,但良莠不齐,管理又不规范,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但那些不规范的游戏机室、网吧等是藏污纳垢的场所,是邪恶滋生的温床,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是从这里引发的。因此,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加强监督,还青少年一片娱乐净土。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等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教育管理或者监护疏漏、不当之处予以切中利弊的建议。
(二)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办宣传栏、开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学校、家庭要齐抓共管。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外,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
(三)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与有关单位签订“帮教协议书”。目前,很多中小学校都在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聘请法制辅导员,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但是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常业务,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定,所以大多数都流于形式。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主动承担好此角色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责任,被确定为辅导员的法官应定期对当地自己负责的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点强化守法意识,此举对于犯罪预防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四)改造性预防
定期对缓刑青少年罪犯回访和开办法制讲座,了解其心理、品格变化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在其缓刑期内经常进行回访,了解其社会活动情况和心理变化,或者召集一定时期犯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集体进行法制讲座,促进他们更好地改造。这样会让人民法院在群众中树立更好的权威,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更体现人性化的色彩。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才不是一句空话。保护好未成年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1).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919,999.
[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成因 对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凶残化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方式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而过于宠溺、简单粗暴、气氛异常、经济贫困等家庭环境都有可能使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二)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促进社会全民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崇拜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比较消极的生活方式。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三)学校因素
虽然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教育体制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少学校还是热衷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教育,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盲目地超越、拔高,忽视了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大大抹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造成厌学、辍学的现象。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
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其根本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不够坚强。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的不断发育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自控能力都较弱,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还不强,更加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关策略
对于青少年犯罪,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目的。
(一)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加大对青少年娱乐场所的整顿力度。现在游戏机室、网吧等青少年娱乐场所随处可见,但良莠不齐,管理又不规范,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比比皆是。但那些不规范的游戏机室、网吧等是藏污纳垢的场所,是邪恶滋生的温床,很多青少年犯罪都是从这里引发的。因此,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场所加大整顿力度,取缔非法经营场所,加强监督,还青少年一片娱乐净土。向未成年人的父母、学校等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和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对教育管理或者监护疏漏、不当之处予以切中利弊的建议。
(二)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办宣传栏、开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使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学校、家庭要齐抓共管。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外,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要通过培训和再教育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尤其是优秀的品德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加强对后进生的帮助教育和关心,不能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
(三)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与有关单位签订“帮教协议书”。目前,很多中小学校都在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聘请法制辅导员,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但是因为它不是人民法院的正常业务,并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规定,所以大多数都流于形式。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主动承担好此角色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责任,被确定为辅导员的法官应定期对当地自己负责的学校进行法制讲座,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特点强化守法意识,此举对于犯罪预防有较为积极的意义。
(四)改造性预防
定期对缓刑青少年罪犯回访和开办法制讲座,了解其心理、品格变化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在其缓刑期内经常进行回访,了解其社会活动情况和心理变化,或者召集一定时期犯罪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集体进行法制讲座,促进他们更好地改造。这样会让人民法院在群众中树立更好的权威,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更体现人性化的色彩。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家庭、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搞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才不是一句空话。保护好未成年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工作,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1).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919,999.
[3]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