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城乡居民低保领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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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在办理城乡居民低保生活补助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犯罪。我们通过对城乡居民低保领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成因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减少职务犯罪。
  关键词:城乡居民;低保;渎职犯罪;成因;对策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我国自1997年就开始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民生工程,然而在开展这项工作当中,有些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疏忽,导致在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得发生了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的情况。2011年度梧州市院反渎局和藤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低保领域的5名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这5起案件都是发生在办理城乡居民低保工作过程中,由于他们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社区人员与其他人员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低保金50多万元,国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使国家的惠民政策得不到正确的实施。综合这5件案件,笔者认为造成办理城镇居民低保领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责任心不强。
  1、作为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办理城镇低保工作的规定基本都是一知半解,虽然大家在民政部门工作有较长的时间,但往往表现在工作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又或者不履行职责,连自己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在申请低保的过程中乡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明知道对申请低保的对象要进行入户调查,但很多时候是在有上级部门的参与下才例行公事般到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如果没有上级部门参与就只是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到社区进入入户调查。
  2、县级民政部门常常以人手不足,工作太忙为由,没有按照规定在每季末月份内,对享受保障待遇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而直接根据乡镇民政办递交上来的继续享受低保金名册或者是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就办理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二、徇私徇情,执法不严。
  对审查低保对象材料过程中,往往体现的是审查材料的人员任意妄为,随意性很强,对申请低保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都依赖于审查人员的主观意识,而往往不是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才签署审核意见。有些社区的干部拿申请材料来的时候,说某某是他的亲戚朋友或者是某领导交待的,要求关照一下,就直接给办理人情保,在审查和审批的过程当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往往会从手指缝中钻过,轻易得以享受低保待遇。
  三、管理机制不完善,不能及时补漏。
  1、低保审批程序没有实现公开公正。没有建立严格规范的低保救助审批程序,没有坚持实行“两榜公示”、 “五个步骤”的低保工作规程。“两榜公示”即村委会初审和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申请人名单、民政部门审批后公示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而在该5件案件中无论是县级民政部门还是在乡镇民政办都没有进行“两榜公示”,只是在民政部门审批后公示保障对象;“五个步骤”即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初审、民主评议、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
  2、发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在2011年3月份,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与公安局联网,对户籍或身份证的真实性得到了保障,在录入低保信息的过程中发现了有人利用虚假的身份材料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却没有对全部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或抽查,只是对发现部分的人进行处理,没有扩大调查范围,将发现问题彻底解决,最终导致到2011年5月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低保金的人还在领取低保金。
  3、没有建立健全年度核查制度。没有严格按低保政策逐户进行核查,对低保申请材料只是进行书面审查、审核,没有建立谁核查谁负责的的工作责任制,不能做到对象准、情况清、底细明。
  四、工作不到位,职责不明确。
  1、作为乡镇民政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对分管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但是在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中周某某作为分管镇民政办的领导却对民政工作没有具體布置,也没有召开过会议对镇民政办人员进行分工,如何开展工作,特别是没有认真了解城镇低保工作,对办理低保程序如何都不清楚特别是乡镇民政办的工作职责如:申请低保对象所在的社区是否需要开评议会议,乡镇是否需要开评审会议都不清楚,城镇低保工作开展得如何也没有要求镇民政办主任向其汇报,应该发现的问题却没有发现。
  2、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对乡镇民政办和社区如何落实申请低保规定没有进行监督。文件规定乡镇民政办要成立评审小组、开评审会议,社区要在乡镇分管领导或民政办领导主持下开评议会议,乡镇民政办和社区要对申请人入户调查等等,县民政局都没有对这些情况进行过检查,自认为这些工作都做了,而从来没有到乡镇或社区检查监督过。
  顺利开展低保工作是我们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为此,结合查办案件的工作实际,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突出重点,正确分析和把握城乡低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制度。
  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基层,人情观念很重,必须要正确分析和把握低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否则在关键时刻他们就会分不清怎样做是合法或违法的。通过办理案件,坚决贯彻执行“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对民政系统工作进行深入了解,找出问题所在,将预防犯罪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在对有关城乡低保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以及执行落实的基础上,加强将案件中发生的突出问题重点加以梳理、分析和研究,作出合理而明确的规定,并结合案件以案释法,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认识和重视,推动低保工作的法律规章制度建立更加完善,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危害低保工作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强化素能,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全体动员,通过深入开展法律教育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做到自身守法、廉洁。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自身新形象,每一个民政系统工作人员都要本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低保对象的根本利益为本;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深化为民奉献意识,增强为民办事能力,提高为民服务效率的宗旨,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强化自身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将法治理念贯彻到低保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切实担负起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责任,为改善民生、服务民生和保障民生这一项工作发挥好作用。
  (三)强化监督制度,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使低保工作更加信息化、透明化。
  强化监督制度首先是要强化对现有法规规章的执行力度,如乡镇民族办必须要对申请低保的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才能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入户调查表中必须由乡镇民族办工作人员和申请低保对象的签名才有效。第二,县级、镇相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初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可以对人员分配挂钩分片监督管理,形成层层监督层层把关的格局。第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与民政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探索和建立监督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制度。如:公安机关可以将户籍资料与民政部门资源共享,这样可以降低利用虚假户籍申请低保现象的出现,也能让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更加了解。第四,严格执行“两榜公示”申请工作流程,将公示榜贴在显眼、人流密集的地方,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让群众来共同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申请低保对象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和监督权,防止暗箱操作和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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