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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公民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已获得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立法滞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言论自由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如何完善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成为我国未来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基本权利 权利立法
中图分类号:D516 文献标识码:A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其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更有效地对其加以保护,将成为未来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自由,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1)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之为民主政治。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他们之间的关系①。(2)言论自由对自我价值的实现有促进作用。每个人在其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有权利形成自己的观点和信仰,而且有权利表达这些观点和信仰,否则他的存在将不再有多大意义。(3)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4)言论自由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②。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地传播,积蓄力量。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
二、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现状
既然言论自由如此重要,我国政府当然不可忽视对其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今天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这充分体现在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上。我国建立之后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重大努力,这表现在政府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总之,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决心是坚定的,成效是显著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包括:(1)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自由与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但具体法律仍未出台。(2)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不足的矛盾。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3)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间的矛盾。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等消极现象,目前,新闻机构广泛地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 。
面对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第一,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和透明。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立法旁听制度,注意在立法中充分汲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司法领域,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的审理,及时向社会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二,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趋势。在通过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公民私人领域言论自由的同时,我国政府还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并于1998年底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对于实现9 亿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言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的趋势。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为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创造了条件 。
三、我国宪法制度对保护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
(一)对言论自由的界定不明确。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一般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时总是分作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为公民的基本自由。那些归于基本自由项目之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通常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也不像民事权利那么明确;相反,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里都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发现有关侵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二)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 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事先由法律规定了的,而且这种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限制。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这样,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伤害。
四、如何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就是对言论自由权的的范围、行使方式、界限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界定权利界限是遏制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清晰的权利界限可以划定权利制度,是权利尽量各安其分,从而降低冲突的强度,减少冲突的发生几率。
首先,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对言论自由的界定。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又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通过授权法的方式予以界定,有悖法治精神,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缺陷。
其次,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完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由与大多数基本自由一样,可能不易在具体法律中再行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条文,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再次,明确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我国宪法应明确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这样,在实践过程中,将会缩小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
(二)确立合理的冲突规则。
要完善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法律规范是极为重要的举措,但法律规范毕竟具有概括性,不可能穷竭对各种情形的界定。尤其是当遇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情形,单依据法律的规定恐怕难以作出取舍。既然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就应当努力找出进行限制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因此,在各类案件中确立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不失为保护言论自由的良策。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确立“危险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比例原则等”,在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确立“言论自由的优位性原则”,“利益衡量”标准,“更多的言论”思想,以更好地兼顾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已有法律规定,并且在理论或实践层面对其的保护都取得一系列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需要我们采取各方面的措施不断完善,使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更为充实和全面。
(作者:广东商学院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行政法)
注释:
①杨立心.人格权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9页.
②谢怀斌.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86年印行,第30页.
③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词典(宪法学卷).中国检查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一).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页
参考文献:
[1][荷]亨利·范·马尔塞文, 格尔?范?德?唐.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149
[2]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2).
[3]李步云等.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从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6][意]马斯泰罗内. 黄华光译.欧洲民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关键词 言论自由 基本权利 权利立法
中图分类号:D516 文献标识码:A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宪法和法律都对其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何更有效地对其加以保护,将成为未来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自由,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1)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之为民主政治。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建立起他们之间的关系①。(2)言论自由对自我价值的实现有促进作用。每个人在其个性发展的过程中,有权利形成自己的观点和信仰,而且有权利表达这些观点和信仰,否则他的存在将不再有多大意义。(3)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4)言论自由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②。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地传播,积蓄力量。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情绪加以发泄。即使公民的意见得不到满足,也会感到很大的心理安慰。
二、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的现状
既然言论自由如此重要,我国政府当然不可忽视对其的保护。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了进一步实现宪法规定的上述权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这充分说明,中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今天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这充分体现在中国历史上“焚书坑儒”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上。我国建立之后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仍然作出了重大努力,这表现在政府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总之,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决心是坚定的,成效是显著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包括:(1)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自由与立法滞后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为了保护和增进各自的利益,他们迫切要求在国家立法中反映自己的观点和要求,但具体法律仍未出台。(2)经济活动对信息不断增长的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不足的矛盾。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务公开等方面的改革还应继续加大力度。(3)公民日益扩大的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间的矛盾。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等消极现象,目前,新闻机构广泛地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还不具体全面,舆论监督与其他社会利益之间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 。
面对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政府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第一,公共事务进一步公开和透明。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重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不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立法旁听制度,注意在立法中充分汲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司法领域,允许新闻机构报道案件的审理,及时向社会通报法院的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
第二,言论自由保护的内容有从私人领域向政治领域发展的趋势。在通过民事、刑事法律保护公民私人领域言论自由的同时,我国政府还加强基层民主政权建设,并于1998年底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对于实现9 亿农民在政治参与方面的言论自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三,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有从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方面扩散的趋势。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为我国政府在言论自由保护的标准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创造了条件 。
三、我国宪法制度对保护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没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
(一)对言论自由的界定不明确。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明确性。一般宪法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时总是分作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为公民的基本自由。那些归于基本自由项目之下的各项自由,如出版自由,通常不受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也不像民事权利那么明确;相反,那些归于基本权利项目之下的多项权利,一般都受到民法的保护,其外延和内涵在民法里都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容易找到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是很难发现有关侵害表达自由的民事赔偿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对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二)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
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 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使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行使言论自由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事先由法律规定了的,而且这种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是为了服从于一个更高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大多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后紧接着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然而,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行使的限制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是适用宪法对于言论自由行使的统一限制。这种限制的规定有些过于宽泛,这样,在遇到言论自由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时,容易缺乏操作标准而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造成伤害。
四、如何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一)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进一步完善权利立法,就是对言论自由权的的范围、行使方式、界限进行界定。通过立法界定权利界限是遏制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清晰的权利界限可以划定权利制度,是权利尽量各安其分,从而降低冲突的强度,减少冲突的发生几率。
首先,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对言论自由的界定。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言论自由的限度或采限权宪法的立法例。因为言论自由事关公民的权利,又是民主法治的基础。如通过授权法的方式予以界定,有悖法治精神,也是我国立宪技术上的一个缺陷。
其次,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完善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言论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由与大多数基本自由一样,可能不易在具体法律中再行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完善具体法律中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条文,以间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
再次,明确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我国宪法应明确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这样,在实践过程中,将会缩小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护。
(二)确立合理的冲突规则。
要完善对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法律规范是极为重要的举措,但法律规范毕竟具有概括性,不可能穷竭对各种情形的界定。尤其是当遇及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的情形,单依据法律的规定恐怕难以作出取舍。既然言论自由不可能是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就应当努力找出进行限制的具体标准和界限。因此,在各类案件中确立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不失为保护言论自由的良策。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确立“危险倾向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比例原则等”,在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确立“言论自由的优位性原则”,“利益衡量”标准,“更多的言论”思想,以更好地兼顾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虽然我国对言论自由保护已有法律规定,并且在理论或实践层面对其的保护都取得一系列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需要我们采取各方面的措施不断完善,使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将更为充实和全面。
(作者:广东商学院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行政法)
注释:
①杨立心.人格权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9页.
②谢怀斌.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86年印行,第30页.
③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词典(宪法学卷).中国检查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一).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页
参考文献:
[1][荷]亨利·范·马尔塞文, 格尔?范?德?唐.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149
[2]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2).
[3]李步云等.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从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6][意]马斯泰罗内. 黄华光译.欧洲民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