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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已被国际仲裁立法和实践广泛接受,它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而且,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我国将仲裁管辖权的确认权赋予仲裁委员会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是不科学的,建议我国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