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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主要是指为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不作为,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的调整和配置及对其运行进行规范与督促的规章和制度。就检察机关而言,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是加强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外部监督不可比拟的制度优势,对于规范和督促检察权的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将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入手,对如何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进行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现状;对策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其外部监督而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致使其内部监督存在着缺漏。
1.个别检察人员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大多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个别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存在抵触心理,特别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时候,认为影响其办案,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性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地位、功能、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安排。一是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超前性。二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大多数是以各部门为主,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各自为阵等问题,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特点及价值取向
和外部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属于自律性的监督而非他律性的监督,本质上讲也属于检察机关的自我管理,因此在尊重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检察院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可以因地制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还具有双重性质,在实行内部监察的同时,还对被监督者正当职务行为及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应遵循如下的价值理念:一是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既要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运行,又要防止对司法效率的掣肘。二是司法性与行政性平衡的理念,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要防止过度强调监督的主动性而破坏检察权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平衡,要以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原则,以有利于检察职能活动的独立、正常开展为目标。三是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先重在事前预防,同时也应重视事中监督,尤其是执法办案监督,要力争做到实时监督、实时纠错,另外还要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原则。四是改革创新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应当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五是“效应互补”的系统化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改革应注意各种内部监督制度之间的协调、整合,强调监督的整体性、全面性,实现监督工作的统一性、有序性和协调性,使内部监督工作成为协调统一、有机结合的整体。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
首先是建立健全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规范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等等;其次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的刚性,主要是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权,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协管”程序,赋予所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
2.创新检务督察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检察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丰富督察形式,一是针对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件,检务督察委员会定期督查,要求自侦部门定期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汇报,若有经初查未立案的情况,要求说明未立案理由,督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相关材料审阅,核实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定期督查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以便及时纠正。二是针对法警执行看守任务情况,可以严格落实看守分离、双人看守等制度;针对公诉、侦监、监所等业务部门,可以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可以通过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等方式,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情况,督促加以改进。
3.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检察机关要提高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就需要较好地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立单独的督察部门,没有条件的部门要注重整合人力资源,可以考虑在各内设机构设立监察联络员,监察联络员在院党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还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监察联络员,让干警在规范执法上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龚卫平.论侦查监督,法律.云南大学,2006
[2]董宝香.我国行政监察制度问题研究.法律学.吉林大学,2008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现状;对策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内涵及特点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其外部监督而言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各内设机构及全院干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人员、各内设机构对自身、各内设机构之间、纪检监察部门对班子成员及干警和各内设机构、干警对班子成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内部监督不仅涉及到执法办案活动,而且还涉及到财物管理、人事安排、车辆管理、检容风纪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包罗万象。二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有相互性。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具有单向性外,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均有相互性。如领导监督干警,也要接受干警监督。三是监督活动具有法定性。监督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和随心所欲的。四是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明察暗访、回访调查、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查处违法违纪举报等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现状
检察机关虽然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致使其内部监督存在着缺漏。
1.个别检察人员对内部监督制约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大多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个别业务部门的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存在抵触心理,特别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时候,认为影响其办案,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2.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性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地位、功能、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缺乏系统安排。一是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超前性。二是制定制度的主体大多数是以各部门为主,监督机制运行中存在各自为阵等问题,大局意识和协调配合不够。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的特点及价值取向
和外部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属于自律性的监督而非他律性的监督,本质上讲也属于检察机关的自我管理,因此在尊重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检察院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可以因地制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还具有双重性质,在实行内部监察的同时,还对被监督者正当职务行为及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应遵循如下的价值理念:一是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既要有效监督检察权的运行,又要防止对司法效率的掣肘。二是司法性与行政性平衡的理念,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要防止过度强调监督的主动性而破坏检察权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平衡,要以监督程序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原则,以有利于检察职能活动的独立、正常开展为目标。三是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为主,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首先重在事前预防,同时也应重视事中监督,尤其是执法办案监督,要力争做到实时监督、实时纠错,另外还要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的原则。四是改革创新的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应当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五是“效应互补”的系统化理念,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改革应注意各种内部监督制度之间的协调、整合,强调监督的整体性、全面性,实现监督工作的统一性、有序性和协调性,使内部监督工作成为协调统一、有机结合的整体。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上下级监督
首先是建立健全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规范上级检察院交办案件的程序、建立健全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等等;其次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监督的刚性,主要是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人事管理权,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的“协管”程序,赋予所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
2.创新检务督察方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检察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丰富督察形式,一是针对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件,检务督察委员会定期督查,要求自侦部门定期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汇报,若有经初查未立案的情况,要求说明未立案理由,督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相关材料审阅,核实理由是否成立,同时定期督查自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以便及时纠正。二是针对法警执行看守任务情况,可以严格落实看守分离、双人看守等制度;针对公诉、侦监、监所等业务部门,可以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可以通过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等方式,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情况,督促加以改进。
3.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检察机关要提高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就需要较好地解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立单独的督察部门,没有条件的部门要注重整合人力资源,可以考虑在各内设机构设立监察联络员,监察联络员在院党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还可以聘请人大代表作为监察联络员,让干警在规范执法上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龚卫平.论侦查监督,法律.云南大学,2006
[2]董宝香.我国行政监察制度问题研究.法律学.吉林大学,2008